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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汽油、柴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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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法律宗旨

本法的宗旨是:向汽油柴油课税,协调与向预算上缴该税有关的关系。

2条汽油、柴油税的法律法规

汽油、柴油税(以下称“税”)的法律法规由《普通税法》、本法以及与其配套出台的法律、法规构成。

3条纳税人

在蒙古国境内从事汽油、柴油进口活动的各种资产类型的企业、单位、机关以及蒙古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的人(以下称“公民”)均为纳税人。

4条课税汽油、柴油

对以下汽油、柴油课税:

1) 各种汽油;

 2) 各种柴油。

5条计税标准

根据本法第4条规定的进口汽油、柴油的具体数量确定计税标准单位。

6条税额

根据本法第5条规定的计税标准吨,每吨按下列额度课税:

课税的汽油柴油 每吨课税额(图格里克)

正辛烷含量在90以下的汽油正辛烷含量在90以上的汽油(经化验测定) 2035025700 ,冬、夏柴油 2140

7条课税

海关对每次运入蒙古国境内的汽油、柴油都将按本法第6条规定的税额标准课税。

8条纳税与报告

1.企业单位、机关、公民在所进口的汽油、柴油运抵蒙古国境内之日起30个常规日之内向海关缴纳该汽油、柴油税。

2.企业单位、机关和公民应将进口汽油、柴油的季度报表在下个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之前、年度报表在次年的210之前报送海关。

3.海关要在企业、机关和公民缴纳的汽油、柴油税税金到帐后3个常规日之内将其上交国家中央预算。

从该税收入中留作道路基金的比例由政府确定。

9条法律的生效

本法自199566起施行。

 

蒙古国家大呼拉尔主席 .巴嘎班迪

 *本法收入了20011117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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