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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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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法的宗旨

为了对个人收入征收所得税,协调与个人所得税收缴预算有关的事项,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的法规

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税)法规是由总税法及根据总税法产生的本法和其他法规文件组成。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一、蒙古国公民、在蒙古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以下本法统称“公民”)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二、在蒙古国住满和超过183天的公民称为蒙古国常任者。

 三、常住者在蒙古国和在外国获得的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临时居住者在蒙古国获得的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有应缴纳所得税收入的公民要到国家税务部门登记领取登记号。

第四条应缴纳所得税的收入

一、一年内获得如下收入的公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劳动报酬及与之可类比的收入;

1) 按劳动合同在企事业单位以主要工作方式所获得的工资、劳动报酬、奖金、补助、津贴及与之可比的其他收入;

2) 在同本人工作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完成工作和任务后获得的工资、劳动报酬、奖金、补助、补贴及与之可类比的其他收入;

3) 退休金、退休补助和救济金;

2.从事个体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3.经营个体经济的收入;

4.从事其他个体业务活动而获得的收入;

5.资产流动和产权收入;

1) 股票、有价证券、不动产销售收入及与之可类比的其他收入;

2) 股票分红、股份分成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资产租赁收入及与之可类比的其他收入;

6.作者的收入;

7.本法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收入。

二、应征的收入中包括现金(本国货币和外汇)以及实物。实物的价格可按当地(省和首都)交易所的平均价估价。计算外汇收入时,可将该外汇卖给银行或按蒙古银行规定的汇率折算成图格里克。

第五条应征所得税的确定

按下列情况确定应征所得税收入:

1.工资、劳动报酬及与之可类比的收入;

1) 按本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1)类指出的收入总和计算;

2) 按本法第四条第一款之合2)类指出的收入总和计算;

3) 按退休金、退休金补助、救济金计算;

4) 以家庭或按合作合同完成工作服务后每个公民的收入由他们自己确定。若不可能这样确定时,则按参加合同企业人数的分配结果计算;

2.个体劳动者和个体企业主收入的计算,按:

1) 从个体劳动者所得的总收入中扣除有单据的支出(原料、基本材料和辅助材料、半加工品、气、水、电、燃料、零部件、包装费用、租金和银行贷款利息支出,购进商品款、社会保险费用)后的差额;

2) 从个体企业主所得的总收入中扣除有单据的支出(原料、基本材料和辅助材料、半加工品、气、水、电、燃料、零部件、包括物料费用、租金和银行贷款利息支出、让人完成工作服务付给的报酬、公差费、社会保险和固定资产折旧、损耗费用)、公路运输和自行运输工具税、特别税、自然资源赁费后的差额。

家庭成员获得的劳动报酬中相当于社会保险费用支付额算做支出费用。.

个体劳动和个体企业者生产的产品、完成的工作和服务、其中为自己和家庭所需的部分,则不列入支出费用内37

3) 饲养猪、禽、兔、蜂以及类似的经营、种植业和其他个体生产者应纳税的收入,根据本条第二款中的1)2)项的规定自行确定。

若应征税的收入不能确定或无法确定,则以自然气候、市场条件相同的生产者为例,确定其税额;

3.资产流动和产权收入的确定:

1) 按从出售不动产收入中扣除该资产买入或创建支出费后的差额计算;

2) 按从卖出股票收入中扣除股票最初买入价后的差额计算;

3) 按资金租借获得的收入计算;

4) 按股票红利、股份分成所得和存款利息计算。

第六条公民自留畜所得税收入的确定

有自留畜的公民畜产品应征所得税的收入以折算的大牲畜头数确定。

牛、马、骆驼,各为一头大牲畜,7只绵羊或9只山羊折合成一头大牲畜(只在税务结算上用)计算。

第七条税率

一、对本法第四条第一款中147项所指收入及资产租赁所得收入,以下列数额确定所得税:

应征收所得税的年收入额

(图格里克)

2400l48000

2

4800l96000

总收入在48000图格里克以上者,在480图格里克之上增加其收入的5

9600l192000

总收入在96000图格里克以上者,在2880图格里克之上增加其收入的15

192001384000

总收入在192000图格里克以上者,在17280图格里克之上增加其收入的27

384001768000

总收入在384000图格里克以上者,在69120图格里克之上增加其收入的40

768001及其以上

总收入在768000图格里克以上者,在 222720图格里克之上增加其收入的45

二、政府可视物价上涨水平,修改应征所得税的年收入额。

三、对在国外工作的蒙古国公民从国家领取的工资、劳动报酬之收入征收所得税的税额将由国家大呼拉尔根据政府全面汇报确定。

四、对从事工作、服务的收入不能及时确定的个体经营者,其应征收所得税的规则将由国家大呼拉尔根据政府的全面汇报决定。

第八条征收特别所得税的税率和税额

按下列税率和税额征收特别所得税:

1.科学、文化、艺术创作者和专利所有者、新发明和合理化建议提出者、模型设计者等其奖金达60000图格里克者征收3%的所得税,奖金在60001图格里克及其以上征收5%的所得税;

2.通过交易所出售股票,则对其应征税收人的10%的所得税,不通过交易所的则征收其金额的2%的所得税;

3.对出售不动产所得应征税收人,则视其拥有者使用期限征税:

1) 使用了2年之内的征收40%;

2) 使用了25年的征收30%;

3) 使用了5年以上的征收20%;

4.对股票红利和股份分成收入征收15%的所得税,对存款利息收入征收15%的所得税;

5.对有自留畜的公民其畜产品收入所得税的征收按本法第六条规定大牲畜每头征收50图格里克。在预算年度应交纳所得税的牲畜头数按上一年统计的头数计算。

第九条所得税的减免

一、对纳税人的下列收入免征所得税:

1.工资、劳动报酬、退休金、救济金及可类比的其他收入在24000图格里克之内;。

2.除根据救济金法给予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者、孕妇和产妇的救济金以外的其他救济金、光荣母亲一、二级奖章的奖金、人民革命游击队员的退休金、1939年哈勒欣河战役和1945年解放战争参加者的救济金、儿童补助金收入;

3.蒙古国国家奖和命名奖、政府奖金、蒙古国人民和功勋称号奖、发明奖、义务献血者和哺乳母亲的补助金、出差工作期内旅途生活补助金;

4.按保险条件发给的退休金、损失补偿收入;

5.政府贷款补贴和利息收入;

6.根据法规得到的劳保服装、奶费、制服及可类比的其他福利收入,因突然灾害和特殊情况的发生政府和地方机关、红十字会、外国给公民的援助;

7.有牲畜的公民户人均2头大牲畜。

当年应征收所得税的牲畜若因自然灾害、突发危险、严重传染病而死亡,则根据有关的证明,可以免交所得税;

8.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企业,为残疾公民生产假肢和正形器械而获得的收入。

二、按下列税率对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企业者的收入减轻所得税:

1.对从事粮食、面粉、面包生产获得的收入征收50%的所得税;

2.盲人、聋哑人和有一、二级断缺肢残疾公民从事的个体企业的所得税,按工作人员总数中残疾公民所占比例减轻所得税。

第十条所得税的上交预算

一、对企事业单位按本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167项所指的收入,根据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四款确定的税率和税额交纳所得税。

对本法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中的1)所指出的收入作35%的扣除。

企事业单位每次转发给公民所得时要计算并扣除其所得税,并把这些填写在收入及所得税清算表上,加以确认。

按劳动合同工作的公民其工资、劳动报酬应征收的所得税由本企事业单位于每月底扣留,该所得税帐目按年度结算。

企事业单位将从公民那里扣留的所得税款于下一个月10日内上交预算。

当月扣留的所得税款不足1000图格里克时,则将这一税款并入下个月的所得税款中,一起纳入预算。

二、商业银行每次给公民结算存款利息时,应按本法第八条第四款指明的税率,扣取应征收的所得税,并转入预算。

三、企事业单位给公民发放股票红利和股份分成收入时,应按本法第八条第四款指明的税率,扣取应征收的所得税,并转入预算。

四、交易机构对通过交易所出售股票的收入应按本法第八条第二款指明的税率,扣除所得税,并转入预算。

五、纳税人对下列收入自行计算所得税,并按下述日期上交;

1.有自留畜的公民可将其个人所得税于725前和1215前分两次上交预算。税务部门按与纳税人达成的协议,可让其预付税金。

有自留畜的公民可将其所得税款交给其畜群常在地的地方财政;

2.出售不动产收入的应征所得税应于出售后10日内纳入预算;

3.出租资产后的收入应征所得税于下个季度第1个月的15日前纳入预算;

4.不通过交易所出售股票收入的应征所得税于出售后10日内纳入预算;

5.对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者的收入,按本法第七条第一款中指的税率和税额按季度征收所得税,于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5日前纳入预算。

6.公民如有一个以上企事业单位,按本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l2347.项第四条第一款第52)中指明的资产出租获得的收入时,按收入和所得税清算表,对其收入征收所得税,税金按年度结算。

第十一条所得税申报表呈交期

一、本法第十条第一、二、四款,第十条第五款第三、五项指明的所得税申报表于下年210日前,第十条第三款指明的所得税申报表于下年410日前呈交税务部门。

二、本法第十条第五款第二、四项指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于纳税后15日内呈交税务部

三、本法第十条第六款指明的收入和所得税清算表于下年21日前呈交税务部门。

四、收入的纳税申报表以及收入和所得税清算表的式样及其使用规则由财政部长决定。

第十二条本法的生效

一、本法自199311起生效。

二、本法第八条第四款指明的有关对存款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的规定从199511起施行。

 

席:H.巴

蒙古国大呼拉尔办公厅秘书长:H.林钦道尔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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