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也门药品及医疗器械最高委员会2014/17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医药企业向也门出口药品和医疗用品,必须提供由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签发的药品质量证书(GMP)和生产许可证 (Manufacturing License)。
上述证书是中国药品在也门进口监管部门提取货物的有效法律文件。如果出口商不能提交相关证书,也门药品及医疗器械最高委员会将拒发进口许可。(薛松)
苏公网安备 320902020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