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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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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公民在吉尔吉斯就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规定



1、发放从事安置外国公民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就业业务的许可证的主管部门为吉尔吉斯共和国社会劳动保障部。



2、许可证的发放对象是从事与安置外国公民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就业有关的业务的吉尔吉斯及其他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禁止无证经营安置外国公民就业的业务。



3、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申领安置外国公民就业许可证的法人和自然人,需提供下列文件:



-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的书面申请;



-缴纳许可证手续费的证明文件;



-国家注册的证明文件副本;



-提供雇佣双方所签的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已与外国公民达成雇佣协议的文件。此种情况下,外国公民的工资和劳保,社会保障和保险将依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有关法律予以确定,同时参照吉尔吉斯共和国和该外国公民所在国家签订的国家间协议中的特殊条款办理。



4、发放安置外国公民就业许可证的期限:自法人递交有关申请文件起30日内,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者是否同意发放许可证。



5、许可证在使用外国劳务的全部期限内有效。



6、使用外国劳务的许可证不得转让给其他法人。



7、许可证对使用外国劳务有总人数限制,一般每个工种不得超过5人。吉尔吉斯社会劳动保障部有权视法人和自然人的主业决定减少或增加规定的许可证人数限额,从国家利益出发对国内劳动市场予以保护。



许可证及其存底上将注明:



-发放许可证机构的名称;



-许可证持有者的名称和地址;



-国家注册的有关文件(营业执照);



-许可证登记号、发放日期和有效期;



-申领许可证的责任人需在许可证上签字盖章。



许可证正本只有一份。



许可证申领者需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如许可证丢失,需缴纳申办许可证费用的50%补办副本。



8、许可证收费标准



申办许可证按如下标准进行收费:



-从事生产活动的申请者办理许可证,需缴纳405索姆;



-从事贸易中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申请者办理许可证,需缴纳1215索姆;



9、到吉尔吉斯共和国从事劳动活动的外国公民,如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被雇佣,需有发给其本人的务工证。



10、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局和吉尔吉斯内务部护照签证处可凭吉尔吉斯社会劳动保障部发放的务工证为该外国公民办理入境签证或签证延期手续,前提是雇佣该外国公民的法人和自然人须有使用外国劳务的许可证。



11、如许可证持有者的行为对人生命造成危害或损害人身健康,持证人将被取消使用许可证的权利。如发生以下情况,发证机关有权收回许可证:



-发证机关中止使用许可证的原因依然存在;



-未遵守许可证规定的要求;



-所提供的材料不属实;



-许可证持有者凭证经营的活动被法院禁止;



-作为许可证持有者的法人和自然人的经营活动已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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