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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外籍劳务许可证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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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社会事务劳动部次官1982年9月谈到该部1982年第62号决定“关于颁发私营企业外籍工人劳动许可的补充规定”时说:由于我部在组织和审核劳力输入方面遇到的问题,经充分研究。决定颁发新的规定。其原因是:我们已经掌握到,某些机构在与各公司、组织和个人进行接触以便向科威特及海湾各国输入劳工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弄虚作假的现象。这些情况已经被一些阿拉伯国家和外国查实。为此,我部决定颁布此项规定,以便防止类似的情况发生,并保护劳工本人以免落入阴谋家和剥削者的圈套,从而触犯刑法。



  此项规定将于11月1日起实行。根据规定,每个来科工人,首先要在科威特办理劳动许可证。在接到社会事务和劳动部发出的许可证后,应将此证送交驻在国的科威特使(领)馆,使(领)馆将发给他入境劳动许可(证)。也就是说,在1982年11月1日后,来科威特的工人需携带社会事务与劳动部颁发的劳动许可证及驻在国科威特使(领)馆颁发的入境许可(证)。据此,任何持有注明本人姓名的劳动许可证而未经科驻外使(领)馆核准者均不得入境。劳动许可证的有效期与科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入境劳动许可证相同。科驻外使馆将备有一枚印章,盖在用英文书写的外国劳动许可证或用阿拉伯文书写的阿拉伯劳动许可证上。印章上的文字为:此许可证经科使(领)馆审核后方能生效。从1982年11月1日起,该部的电子计算机系统将根据不同国籍,每周发出该部颁发的劳动许可证的统计表及细节。统计表上载有劳动许可证上面填写的各项细节。我部根据许可证持有人的不同国籍,将此表寄往科驻各国使(领)馆。各使(领)馆的有关部门将审核统计表上载明的细节,并与工人劳动许可证上的细节进行核对,如有任何出入,则此劳动许可证无效,并将被有关方面没收。这些规定将于1982年11月1日起生效,因此,此前颁发的劳动许可证不必经科使(领)馆审核。



  将征收手续费。我部发出的每份证件其费用不同,这些费用证明手续已经完成,并使之严谨。



  当然,我部与内政部,外交部之间有着密切的合作。在实施此项规定的前一周,我们将与内政部负责人举行会议。从我部方面说,我们利用内政部给于违反居留规定人以宽限期,尽力克服居留期满工人遇到的一切困难。如果雇主没有及时更换居留证,工人可以向雇主申诉。如果雇主拒绝更换,则必须承担工人的费用并提供回国机票。由于我部在和工人们打交道时,每天遇到麻烦,我们希望准许工人居留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至于没有科威特外交机构的国家的工人,其雇主必须事先得到该工人的健康证明和所属国家出具的守法证书。如雇主不能提供以上两种证明,我部则不予颁发劳动许可证。



  (198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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