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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印贸易协定(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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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尔是我国的友好邻邦,发展中尼经贸关系至关重要。尼泊尔作为最不发达国家,对毗邻的中印两个大国期望很大,希望得到更多的支持,尤其是近年来对我国的期望值更高。为配合我国单方面给予尼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我们翻译了《尼印贸易协定》,供国内参考。

1991年12月6日,尼泊尔商业大臣高帕尔?曼?施莱斯塔和印度商业国务大臣P?奇达姆巴拉姆分别代表两国政府于新德里签署了《尼印贸易协定》,正文如下:

第一款

合约双方应探寻和采取包括技术合作在内的一切措施,促进、推动和发展两国间的贸易。

第二款

合约双方应对货物从一国到对方国家的自由的、无障碍的流动提供最大便利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第三款

缔约任何一方应无条件给予另一方比给予任何第三国更优惠的待遇,包括:

(a) 海关关税,以及在进出口中征收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费用。

(b) 进口控制,包括数量限制。

第四款

合约双方同意,在互惠基础上对从对方进口的、能够达成一致意

见的初级产品免除基本关税和数额限制。

第五款

尽管有第三款规定,但作为可能造成的例外,在与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磋商后,印度政府同意在非互惠基础上对进口到印度的尼泊尔制造工业产品给予特惠待遇,包括海关关税和正常情况下的数额限制,以促进尼泊尔工业的发展。

第六款

为更多地便利两国之间货物流动,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应尽力最大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从印度进口的关税和数额限制,这应与其发展需要及保护国内产业相一致。

第七款

两国之间贸易支付将继续遵照各自外汇法律、政策和规定执行。缔约双方同意,在任何一方面临支付困难时,可与对方协商以解决困难。

第八款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通过有效合作来防止在外汇支付及对外贸易中出现的违法(规)和欺骗行为。

第九款

除了前述的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可以保持或制订实现以下目标所须的限制措施:

(a) 维护公共道德

(b) 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

(c) 保卫国家财富

(d) 保证与金银进出口贸易有关法规的执行

(e) 保卫其它可能得到一致同意的利益

第十款

本协定不应妨碍任何一个缔约方为以下目的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保护其安全利益的措施,或为执行某些通用国际惯例(不管其已经存在或将要达成)而采取的措施。后者中的国际惯例指限制特殊物品如毒品及麻醉品进出口的国际惯例,或防止侵犯工业、文化或艺术所有权行为,包括假冒商标、虚假产地证明或其它非正当竞争手段等的国际惯例。

第十一款

为了方便有效而协调的执行该协定,缔约双方应定期会晤协商。

第十二款 *

本协定有效期至2001年12月5日,(到期后)每次将自动延展5年,除非缔约一方于协定到期前三个月将终止意向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本协定可在缔约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更正或修改。

本协定采用尼泊尔文、印度文及英语三种文字,所有文本同等正式,1991年12月6日于新德里签署。如各文本间有异议,英文文本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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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印政府间1996年12月3日换文对此协定作了修改。

贸易协定的议定书

一. 关于第一款

1.双方认可缔约双方之间的贸易应通过附录A中双方一致认可的路线进行。这些认可路线可在必要时重新考虑。

2.双方还认可那些不被禁止或征税的进出口商品可继续沿用共同边境的传统通道流通。

二. 关于第二款

1.除了以下特例,双方认可所有尼泊尔或印度产品应可以在两国间无阻碍地流动,而不受任何数量和许可证限制。

(a) 被限制出口到第三国的商品;

(b) 销售价格受控制的或在国内市场流通受到控制的商品;

(c) 禁止出口到对方国家以避免被向第三国转移的商品。

2.为便利货物在边境顺利往来,当一方制订或取消限制或禁止向对方出口的商品清单时,应立即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对方。

3.须进一步明确的是,当一方发出有关限制出口的通知时,应制订适当的规定,允许那些早已开具信用证的商品,或早已在途运输及/或已安排铁路等运输计划的商品,或在发布通知之日已抵达口岸海关的商品出口。

4.对于列入限制或禁止出口目录的商品(见以上第1段),如果缔约一方需要,缔约另一方应通过特别年度配额分配来授权出口。这些特殊商品的清单应该在每年11月底提供给对方,下一公历年度的特别配额分配应根据其供应能力及另一方的需求在每年12月底制订。需要时,该配额清单可由双方共同审定。

5.缔约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并相互合作来防止被限制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在超过配额数量且未被授权情况下出口到缔约一方。

三. 关于第三款

1.印度政府允许尼泊尔政府对印度生产并出口到尼泊尔的商品征收消费税或其它税收。规定如下:

(1) 这种支付不应超过尼泊尔王国陛下政府对从任何其它国家进口的类似商品征收的进口税和其它费用,并且

(2) 尼泊尔王国陛下政府不应向印度商品的进口商征收过高的进口税及其它费用,应等同于印方收取的费用。

四. 关于第四款

1.以下初级产品符合优惠待遇:

(1) 农业、园艺和林产品,以及未经加工的矿产品

(2) 大米、豆类和小麦

(3) 木料

(4) 粗糖

(5) 动物、鸟类和鱼

(6) 蜜蜂、蜂蜡和蜂蜜

(7) 原羊毛、山羊毛以及用于制造骨粉的动物骨头

(8) 牛奶及自制的奶和蛋制品

(9) 油及油渣饼

(10) 草药

(11) 农村工匠制作的并主要用于农村的物品

(12) 阿卡拉(Akara)

(13) 牦牛尾

(14) 其它双方可能一致同意的初级产品

2.双方认可如缔约一方的初级产品在另一方国内市场流通时,

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应高于其对本国类似初级产品征收的费用。

3.双方还认可,以上规定不排除缔约一方对向另一方出口初级

产品采取任何被视为必要的措施

五. 关于第五款 *

1. 印度政府将对所有在尼泊尔制造的商品提供免除关税和数量

限制的入境便利。

2.(1)进口商品要享受上述优惠,必须在提供原产地证明基础上得到印度海关的批准。该原产地证明应由尼泊尔王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出具,并按照附表B提供标准格式。另外,附表C中所列商品不享受上述优惠。

(2)当因以上便利导致普遍或个别商品进口激增,双边政府应该进行磋商并采取适当措施。

(3)对于那些根据附表B描述不符合原产地条件,包括已列入附表C中的尼泊尔产商品,印度政府将按照MFN(最惠国)协定提供常规的进入印市场的待遇。

3.对每批小规模生产并出口的货物,在具备尼政府原产地证明前提下,鉴于在印度生产的类似小规模工业产品可获得适当的消费税减免,印度政府将在向尼泊尔商品征收“附加税”时参考印海关与国税局对类似印度产品的规定给予同等待遇。(2002年议定书中补充:此优惠待遇只适用于在尼泊尔生产的小规模商品(small scale units),其界定方式依照2001年12月5日颁布的尼泊尔工业法。)

4.对于在尼泊尔中等或大规模制造并对印度出口的商品,印海关与国税局将依照适用于类似印度商品的国内消费税率征收附加税。

4.1关于印度政府对从尼泊尔进口的非小规模商品所征收的附加税,一旦确定该商品在尼加工成本高于类似商品在印度的加工成本,印度政府将向尼政府返还该加工成本差价,返还金额以所征收附加税的25%为上限。印方通过尼政府向尼制造商或出口商提供同等幅度的补贴。

5.从尼泊尔出口且具备原产地证明的货物,通常情况下在印度海关边境检查站或沿途其它地方不会受到阻拦。如果被认为有澄清的需要时,印度口岸海关应该能够迅速地从印度及尼泊尔有关部门得到澄清。(2002年议定书中补充:在原产地证明的合法性受到合理质疑时,印度海关当局有权要求提供认证的机构在三十天内澄清并证明。同时,货物在按要求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可被允许进入印度。在检查认证机构提供的信息后,印度海关将采取适当措施来确定临时估价。在任何被认为必要的时间,印度海关可要求对产品加工过程进行三十天以内的联合考察,尼有关部门应对该考察活动提供便利。)

6.因社会或经济原因,印度某些商品的进口只允许通过国营部门,或者某些商品的进口受到印度有关贸易管理规定的限制。对此印度政府将考虑要求尼泊尔政府谅解,并允许这一类商品按照某种可能被发现合适的方式从尼泊尔进口。

7.为计算进口关税而按照此前海关法则确定的海关评估手续将

被继续遵循。

六.关于第六款

作为给予印度出口商品的优惠,尼泊尔政府将在本协定有效期内

对所有印度出口商品取消海关附加税。

附录A:被认可的尼印双边贸易通道(共22个口岸,清单略)

附录B:适用于尼印贸易协定下零关税出口的原产地证格式(略)

附录C:不能享受优惠待遇的尼泊尔对印度出口商品清单(略)

附:其它补充说明(标记“*”处)

(一)该款第1,2条在1996年双边换文中被修改(上文为修改后的内容)。

(二)2002年3月尼印议定书中对协定及议定书第五款关于原产地管理问题做了进一步补充和明确:

1.除了另外提及的(商品),印度政府将对所有尼泊尔产品提供进入印度市场的特殊优惠,即正常情况下可通过申请免除海关关税以及数量限制。并规定他们应满足以下资格标准:

(a)产品应在尼生产,原材料全部来自尼泊尔或印度或尼印,或者

(b1)对使用第三国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必须在尼泊尔进行过加工并由此带来分类等级的变化,即产品的HS商品统一代码中的四位必须与加工中所使用的第三国原材料代码不同。附表B中对制造加工过程不足以具备资格条件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以及

(b2)从2002年3月6日至2003年3月5日,来自非合同方(出口方)的原材料、部件或者加工价值部分或者不可确定的原始价值部分不能超过商品出厂价格的75%。自2003年3月6日以后,来自非合同方(出口方)的原材料、部件或者加工价值部分或者不可确定的原始价值部分不能超过商品出厂价格的70%。此外最终加工过程必须在尼境内完成。

(注:来自非合同方的原材料、部件或者加工价值应该是其进入尼泊尔时的CIF价格,且此价格在入境地点可以确定的;或者是在合同方境内进行加工,并为这部分原材料、部件或者加工所支付的可确定的前期价格。)

(c)对于不满足以上(b1)条款但满足(b2)中的条件的尼泊尔商品,印度政府可以视具体情况给予准入优惠,但该商品必须被证明在尼境内已进行了足够的加工过程。

(d)另外,在满足以上(a)或 (b1)或 (b2)条款标准的前提下,附录C中商品(即受配额限制的商品)进口将按照该附录里所列的规定进行管理。

(e)对于其它不满足以上(a)或 (b1)或 (b2)条款标准的尼泊尔商品,印度政府将沿用MFN协定为其进入印度市场提供普通待遇。

2.符合上款要求进口的商品将在提供原产地证明的基础上,由印度海关批准进口。该原产地证明由尼泊尔政府指定的机构依照附录D规定的格式逐单签发。关于给予尼产品原产地证明的评估依据方面的情况将定期提供给印度政府。具体形式将在签定本议定书后三个月内确定。附录E中所列商品将不能获得优惠待遇。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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