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第五章A第138条和宪法61第一段
议会于2008年5月4日讨论通过决议,颁布法律
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法(2008年22号)
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根据职工的学历、职位、工作地点、危险程度、服务年限和社会状况等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 本法律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业职工,本法律并附工资一览表。
第三条 职工级别、调整年限在工资表中详细划分。本法生效之日起为第一个工作调整基本年。
第四条 根据工资一览表,按照职位和学历发放相应的起始工资。
(一) 无学历职工的工资为10级1档140千第纳尔。
(二) 小学学历职工的工资为10级4档152千第纳尔。
(三) 初中学历职工的工资为9级1档185千第纳尔。
(四) 高中学历,包括职业高中职工的工资为8级1档240千第纳尔。
(五) 高中后二年制中专学历或初中后五年制师范院校毕业职工的工资为8级5档260千第纳尔。
(六) 重点大学毕业学士学位职工的工资为7级1档296千第纳尔。
(七) 高中起点五年制重点大学药剂、牙科、兽医、工程等相关专业毕业职工的工资为6级1档362千第纳尔。
(八) 硕士或者相当教育学历职工的工资为6级第3档374千第纳尔。
(九) 重点大学的3年制博士毕业职工的工资为5级1档374千第纳尔。
本条第一款学历后的继续学习,每学年按一年工龄计算。
第五条 职工每服务满一年计一年工龄。
第六条 职工提升到更高职级,其工资按照新岗位高套执行,岗位调整原则:
(一) 单位有更高职位的空缺。
(二) 已经达到本法规定的调整服务年限。
(三) 达到职位和学历的建议调整要求。
(四) 对于工作和领导能力表现突出的职工,直接领导建议,并报上一级领导批准。
第七条 按照部长或者主管首长指示,或者指定副局长以上级别人员组建委员会,按照本法第六条第(二)款进行调整,自决议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岗位调整,新岗级工资级别高于原岗位工资,可就近高套,同级两个档次的按高档执行。
第九条 岗位调整,其原工资没有达到上一级最低档工资,按上一档最低档工资执行。达到一级11档工资的职工,可以继续提高工资,但最高不能超过最高级B档。
第十条 岗位津贴:
(一) 厅局级机构副局长的岗位津贴为基本工资的30%。
(二) 教育督察、学校校长、学院院长、职业学院院长的岗位津贴为基本工资的25%。
(三) 厅局级机构处级的岗位津贴为基本工资的25%。
(四) 部门经理的岗位津贴为基本工资的20%。
(五) 学校副校长、学院副院长、职业学院副院长以及本条(三)、(四)款副职和科室主任的岗位津贴为基本工资的15%。
第十一条 教育津贴:
(一) 博士文凭或者同等学历的教育津贴为基本工资的100%。
(二) 硕士文凭或者同等学历的教育津贴为基本工资的75%。
(三) 硕士学习班的职工的教育津贴为基本工资的55%。。
(四) 大学文凭和学士学位的教育津贴为基本工资的45%。
(五) 技校、师范学校毕业并没有得到本条(一)、(二)、(三)、(四)款证书的职工的教育津贴为基本工资的35%。
(六) 高中以及初中技校毕业的职工的教育津贴为基本工资的25%。
(七) 无文凭的职工的教育津贴为基本工资的15%。
第十二条 地区津贴:
(一) 在边远地区工作职工的地区津贴为60千第纳尔。
(二) 在农村地区工作职工的地区津贴为50千第纳尔。
(三) 远郊区乡镇法院工作职工的地区津贴为40千第纳尔。
(四) 远郊区法庭工作职工的地区津贴为30千第纳尔。
(五) 无免费交通的乡镇工作职工的地区津贴为20千第纳尔。
第十三条 经财政部长批准,部长或者主管首长有权批准基本工资20%至30%的危险职业津贴。
第十四条 已婚的职工享受50千第纳尔的家属补贴,包括丈夫去世或者丈夫工伤退休而没有享受退休工资的女职工。已婚职工享受最多四个孩子,每个孩子1万第纳尔的子女补贴,孩子放弃上学或者有自己收入时停止发放。
第十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内阁委员会有权批准不超过基本工资50%的额外津补贴。
第十六条 本法所附工资表中工资即为基本工资,是其他津补贴比例的计算依据。2003年(30)令中危险工作标准继续有效。根据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在执行本法(十四)(十五)条时,津补贴不得超过200%。
第十七条 部长、主管首长或者其授权机构有权制定职工加班制度。职工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个小时,按财政部规定发放加班费,加班费不受本法第(十六)条约束。
第十八条 各部委的职工如没有专门法律,执行本法律。
第十九条 三大机构(议会委员会、总统府、内政部)、国防部、内政部的军警暂时参照本法律执行。
第二十条 废除1960年公民服务法第(三)、(五)款。
第二十一条 废除临时政府2003年(20)命令。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部长颁布指示执行本法律。
第二十三条 本法在报纸上公告,自2008年1月1日生效。
备注:
1.法律文件原文为阿拉伯文,此中文翻译是在原文直接翻译的基础上,按照中文习惯和理解进行了整理,条文编号相同,但款项顺序和内容有所调整。
2.个别条款尚待商榷,不影响总体理解。
(李振民翻译 张长宝整理)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