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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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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9日阿联酋总统谢赫.本.扎耶德.苏尔坦.阿勒纳哈扬颁布关于批准阿拉伯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签订的<<统一经济协定>>的2002年第55号命令,命令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命令全文如下:


阿联酋总统谢赫.本.扎耶德.苏尔坦.阿勒纳哈扬,根据关于部委职权和部长权限的1972年第一号联邦法及其修正法案,根据财政和工业部长的提议,根据内阁确认和联邦最高委员会的批准,现发布命令如下:


第一条:批准阿拉伯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间的<<统一经济协定>>及其附件。


第二条:由财政工业部长负责执行本法令并在官方报纸公布。



海湾国家<<统一经济协定>>内容共九章三十三条,规定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之间的贸易交换,置于最迟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税同盟之内,对外执行统一的关税、统一的制度和措施,在一个入境海关征收统一的关税,商品在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之间转运时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包括实施动植物检验制度、禁止和限制进口商品的规定。对海湾合作委员会任何成员国的产品视同本国产品。


协定规定,各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实现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最优惠条件和平等的环境,包括以集体的身份执行谈判战略,支持成员国谈判中心以集体身份与贸易伙伴签订经济协定,统一进出口措施和制度,统一与外部世界的各项贸易交换政策。


协定规定,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与本国公民享受同等待遇,在所有经济领域都不得实行隔离和歧视。


在货币和经济同盟方面,协定规定,成员国根据规定的时间表实现同盟的要求,包括各成员国在所有经济政策方面取得高水平的接近。


根据协定,为发展各成员国国内投资、相互之间投资和外商在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投资,改善投资环境,使其具有透明度和稳定性,各成员国一致同意,统一投资制度和法律,统一各成员国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投资待遇。实现成员国金融市场的一体化,统一其政策和制度,根据海湾合作委员会标准规格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对所有商品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规格。


协定规定,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在对外提供国际性和地区性的发展援助方面的政策进行协调。


经济协定还包括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在一体化发展、工农业发展、环境保护、合资项目、发展人力资源、教育、劳动力本土化、科学技术研究、科技基地、信息、知识产权、交通运输、通讯、基础设施领域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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