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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机构在阿富汗注册公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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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外国人包括商业公司和拟在阿富汗开展业务的机构必须先从阿富汗商业部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交纳400美元的营业执照费和其他阿富汗的法律规定的应付费用。



二、外国商家必须阐明营业范围。



三、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商家必须遵守阿富汗的法律法规,并按程序支付相应的费用。



四、拟申请营业执照的公司必须完备以下材料和程序:


  1、详细填写申请表格(已明电传回)并附三张申请人照片。


  2、由所在国相关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3、拟成立公司的名称、成立日期、投资金额以及国内公司的通讯方式。


  4、由所在国银行出具的无不良记录证明。


  5、由所在国母公司或商会出具的担保证明。


  6、所有上述文件须由阿富汗驻外使馆认证、并加盖所在国驻阿富汗使领馆的印章,由阿外交部转阿商业部。



五、申请注册的公司初始资金不低于10万美元。



六、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国外公司可从所在国进口货物,但不能从其他国家进口。



七、外国公司不能进入零售业。



八、外国公司可出口阿富汗商品到其他国家。



九、外国公司的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一年,到期须申请延期。



十、国外公司按现行法律可在阿富汗设立办事机构但必须用阿富汗的一种官方语言作财务帐。



十一、国外公司的办事机构应设在咯布尔,如有必要经商业部同意,可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十二、国外公司的资金往来须经阿富汗银行。



十三、国外公司的从业人员的居留、出入境签证须凭申请和营业执照由商业部协同护照管理部门核发。



十四、国外公司的业主经商业部核准可雇佣其他外籍人事,总人数不得超过总雇员的1/8。居留签证经护照管理部门核准确有必要时可签发。



十五、如外籍雇员违约,须报告商业部并按商业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阿富汗。



十六、国外业主必须是全职,如因故暂时离开阿富汗,须经商业部许可并指定其离开期间的代理人。



十七、如国外业主将永久离开阿富汗,须报商业部并经审核无债务纠纷和已清理帐户的情况下,才可离开。商业部将在其离开的两个月前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此消息。



十八、国外业主和官员在阿居留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阿富汗的宗教、政治和安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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