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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关于外国人以经商和雇佣劳动方式在老挝谋生问题的处理方针和办法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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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挝政府03号文件
  -根据2003年5月6日国会02号文件颁布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法》第7条,第7款;
  -根据合法与非法的外国来老挝经商人员和劳工人员不断增加的现状;
  -根据2011年1月24~25日政府内阁、首都万象市市长和全国各省省长会议研究讨论和决定。
  政府决议:
  第一条:审议通过外国人以经商和雇佣劳动方式在老挝谋生问题管理的方针:“在保证谋生稳定、社会秩序及对外友好的基础上,逐步严格按老挝法律法规管理外国人以经商和雇佣劳动方式在老挝谋生,使之与老挝党和政府的外交政策相适应,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正当利益”。
  第二条:同意采取如下解决问题办法:
  1.对于手续完整、符合老挝法律法规、有不少于10亿基普的资金和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如批发、零售商店、缝纫店、园区中心、池塘(网箱)、农场(种植、养鱼、养鸭、养鸡等)的外国人员按以下方法执行:
  1.1由县政府直接负责管理、跟踪检查及安排经营场所,如外国人市场、贸易区等,按规定为其提供证明。供其向工贸部门申请贸易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登记,向外事部门申请签证,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作证,向公安部门申请居住证,要证件齐全,并按国民待遇收取相关费用纳入县财政。
  1.2对于资金不足10亿基普(最低不少于2.5亿基普)的外国人员,由县政府与其签订约束协议,规定两年内将投资金额增加到10亿基普,以符合《投资促进法》第17条的规定。倘若两年内未达到10亿基普,则让其停止经营活动,并返回所在国。
  1.3由县政府负责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跟踪检查外国人员居住地、贸易场所、经营活动、伤亡情况等信息。同时,宣传引导严格遵守老挝相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应定期向市、省政府汇报外国人员管理状况。
  1.4对于本决议出台后进入老挝的外国人员,应严格按照《投资促进法》第17条执行。绝不允许为经营活动而采取通融的行为。
  2.对于身体健康,并有熟练技艺的建筑技术人员、工人,家具工匠,电工等外国劳务人员,按以下方法执行:
  2.1县政府直接负责管理、跟踪检查该外国劳务人员,并向其提供证明,供其向外事部门申请签证,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作证,向公安部门申请居住证,要证件齐全,并按国民待遇收取相关费用纳入县财政。
  2.2在老挝的外国劳务人员可通过向劳动单位、投资项目,或者求职公司、人才市场提出在老挝工作申请。应遵守及尊重老挝的法律法规和文化习俗。
  2.3雇用外国劳务人员的单位和项目应遵守老挝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老挝与相关国家的在劳动方面的协议或合作备忘录,如:进口许可、申请注册、工作证、申请居住证和续期、申请工作签证、交纳个人所得税、不违反相关禁令。
  2.4雇用外国劳务人员的单位、项目应拟定内容清晰、全面的劳务协议,包括以下方面:劳务人数、各人的专业、工作期限、工作地点、月薪、奖金、劳务费及支付方式、工作种类、作息时间、工作形式(总包、分包、按月付薪)、伙食、住宿、体检、医疗和社会保险、差旅费、参与劳务人员回国基金、专业证书或工作经历证明、健康证、交纳个人所得税、工作管理费以及履行社会福利政策等。
  2.5劳动力所在单位和项目引进外国劳务人员的比例,引进的体力劳动者不能超过单位总人数的10%,脑力劳动者不能超过单位总人数的20%(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规定工作期限为2年,可以续期2年,最长不能超过4年。时间达4年者不予批准工作证、居住证和工作签证,直至隔2年后才可再申请。
  2.6在未得到劳动部门的允许下,劳动力所在单位和项目(雇用单位)无权将外国劳务人员转给其他部门使用,劳动力雇用单位应在劳动协议期满在15天内,将该劳务人员送返所在国。如超过上述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受到处罚并承担将其送回国内的费用。
  2.7根据老挝与各国签订劳动方面的协议和合作备忘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成立劳务人员回国基金,如:在与泰国的协议中,扣除劳务人员月薪的15%作为劳务人员回国基金。
  2.8根据第136号总理令、劳动部第5418号决议、公安部第573号文件指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倘若有外国劳务人员私自从事其他工作,劳动力所在单位和项目应予以警告,停止雇用该人员,并通报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和省、县公安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该人员进行处罚并将其遣送回国。倘若劳动力所在单位和项目隐瞒不报或与该劳务人员同谋,将受到处罚并承担将其送回国内的全部费用。
  3. 对于本决议出台后进入老挝的外国劳务人员,要根据老挝相关法律法规从事谋生工作,不得随意从事以下不正当和不雅观的行为:如用人力挑、扛货物或者用自行车、摩托车运货物随处叫卖,随处收废旧物品,随处进行按摩、美容-剪甲,摆摊称体重等。
  - 由县政府负责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跟踪检查,以便新外国劳工在老挝的活动符合本决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严禁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违规向外国劳务人员出具老挝签证、工作证和居住证。
  4.严禁政府职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职能和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外国投资者、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的财物。如有违反,将严格及时按照政府相关法规立案处理。
  5.应尽快研究出台更多的政策和法令:
  5.1请公安部、外交部起草出入境及外国人管理条例报政府批准,以便执行第136号总理令第二条22款。
  5.2请机关、部委、机构出台具体解释,通报各省、县及直属部门,在全国范围严格统一执行总理136号文件。
  第三条:组织施行方法:
  1.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加紧研究成立解决在老挝的外国人员问题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各相关部门的骨干组成,以取代以前的领导小组。
  2.新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尽快组织施行本决议,首先在首都万象市施行,然后吸取经验,后各省执行。要按照步骤施行,比如:组织和文件准备,考察掌握资料,实际解决问题等,总结经验。
  3.由外交部组织与各相关国家大使馆、领事馆通报,阐明政府即将施行的政策和条例,以增进理解以及更好地组织实施该政策。
  4.由领导小组作为本协议组织实施的协调、指导、跟踪检查的中心,按时向政府秘书局总结汇报本协议组织实施进展,以便政府秘书局及时向总理、政府内阁总结汇报。
  第四条:各部部长、部级领导、省长,万象市市长和各相关负责人应了解并根据自身职责组织施行本决议。
  第五条:本决议自签署日起生效。

                 政府代表、总理
                                   通邢?塔马冯
                               二〇一一年三月六日于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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