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南《投资报》12月20日报道,越南政府近日颁布工业区投资第164/2013/ND-CP号修订及补充决议,对新建或扩建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和经济区项目审批以及出口加工型企业权利和义务作修订及补充,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业区新建项目审批需符合国家总体规划,新增项目所在地的园区用地填平比例不低于60%。
二、工业区扩建项目审批需符合国家总体规划,现有项目土地填平比例不低于60%,且需有污水集中处理区。
三、投资许可证颁发机构需向各相关部委征询意见。
四、属原有规划外项目审批,授证机关需根据越南规划管理相关法律陈述满足新增规划的各项条件。
五、工业区开发商需在所属工业区管委会对相关土地租用或二次租用价格及基础设施使用费等内容进行备案。
六、出口加工型企业在越南本土采购服务于生产或生活物质,可选择办理或不办理进出口和海关手续。
七、出口加工型企业可在越南本土出售该企业清理的财产或根据越南投资法规定的商品。
八、出口加工区或出口加工型企业之间的买卖行为属进出口行为。
九、各出口加工型企业在投资许可证允许范围内的购销权限需成立独立机构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