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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自由工业贸易区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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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基础建设事业、开发事业、经济发展事业、投资事业、增加公共收入、安排有益的生产性的工作,整顿劳务市场和商品市场,则积极参加地区市场和国际市场,生产和出口工业产品和加工产品,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的进行,允许政府根据法律和本法的规定将下列地区做为自由工业贸易区并对其进行管理。


  l. 基什岛自由区


  2. 格什姆岛自由区


  3. 恰巴哈尔自由区


  备注1:自由区享受本法规定的优惠。


  备注2:邻近自由区的沿岸海域边界区(它的法定面积将由内阁规定和颁布)只在为船舶供给燃料上享有本法的优惠。


  备注3:新自由区的建立以及它们的边界划分将由政府提议后由议会批准。



第二条


  


  各自由区组织的全部收入应在部长会议通过的年预算范围内开支,经内阁同意后,自由区组织完全可以帮助其它地区(首先是临近地区)的开发,未经批准的任何其它帮助将被视为对公共财产的非法占有。



第二章 说明



第三条


  


  在本法中使用的下列词汇的定义是:


  国家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地区 : 自由工业贸易区


  组织 : 任何自由工业贸易区组织  


  议会 : 伊斯兰议会



第三章 任务



第四条



  部长会议团负责 :


  1. 通过各自由区章程、协调各自由区的所有工作;


  2. 通过组织章程及其下属公司的程章;


  3. 通过地区组织的开发计划、文化计划、年预算计划和各种形式的财政业务计划; 


  4. 通过由武装力量总司令确认的地区安全治安条例;


  5.对地区各种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



第五条



  每个自由区通过以独立法人公司的形式组织的自由区组织进行管理,其资本属于政府。这些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不象其它国营公司受法律法规和政府其它一般规定的管辖,将独立地根据自己的法律和有关宪章进行管理,在本法和宪章尚未提及的方面,参照贸易法。



第六条



  组织通过三至五人的董事会进行管理,董事会成员由内阁选定。组织的总经理兼任董事长,按照总统的命令从董事会成员中选出并任命。总经理是该地区经济和基础建设方面的最高执行者。总经理和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也可以改选。



  总经理和董事会成员的罢免由内阁执行,内阁掌握各自由区组织公共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第七条



  每个自由区组织被允许根据贸易法的规定成立必要的公司,但需经内阁通过。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自由区组织及其下属公司被允许与国内外自然人、法人签定必要的合同,在遵守宪法规定的前提下与国内外投资者共同实施开发项目和生产项目。所签合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根据双方的协议和义务协调解决。



第九条



  各政府部委、组织、机关、国营公司和属于政府部门的公司为了在某自由区实施服务和提供便利,可以在内阁通过的规定范围内与自由区组织或其下属公司签定必要的合同,签定此类合同的前提是:在各国自由区中保持本国自由区的竞争地位。



第十条



  任何自由区可以根据内阁通过的规定在实施城市服务和提供交通、卫生、文化、教育、福利事业等方面便利的同时,向居住在自由区的自然人和法人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在自由区范围内只有自由区组织才有权发放各种被允许的经济活动的许可,房屋和设施的建造的许可,没有直接主管的自然人和法人担任各种职务的许可。



第十二条



  有关就业、保险、社会保险、为外国人发放签证等规定将参照内阁通过的章程。



第十三条


 


  在自由区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按照由内阁提议的经伊朗伊斯兰议会通过的文件,其在自由区经营的任何经济活动自宣布的开张之日起十五年内免交直接税收法规定的收入和财政税,满十五年后,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自由区与境外的贸易交流经海关登记后就不受进出口法约束,其商品的进出口规定及海关手续只适用于部长会议团通过的各自由区。自由区与国内各地的贸易交流不管是旅游性的还是商业性的都需执行国家进出口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国内其它地区进口自由区生产的商品,其商品在自由区增值部分按照内阁通过的文件全部或部分免交关税和商业利润税。



第十六条



  部分或全部原材料由国内提供而在自由区生产的商品,其原材料可全部或部分免交关税和商业利润税。



第十七条



  从国内运往自由区并在自由区使用和消费的商品,属国内运输,但该商品从自由区出口时应执行进出口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以公众有限公司或私人合股公司的形式在自由区建立银行和信贷机构,拥有注册股份,经营银行业务,使用银行和信贷机构的称呼,只能依据本法和中央银行制定的、并由内阁批准的实施细则。


  备注1:以国、内外投资在自由区建立的伊朗银行和信贷机构应由自由区组织提出建议,它们的成立条款应得到货币和信贷委员会的批准,并由伊朗中央银行颁发许可证。


  备注2:开设伊朗的或国外的银行分支机构或信贷机构的分部取决于自由区组织的意见和中央银行的批准。


  备注3:内阁将颁布法令确定与外汇等量的伊朗货币里亚尔的数量。


  备注4:自由区内银行单位的交易应以伊朗货币里亚尔进行并遵照伊斯兰银行业务细则的规定。已得到海外银行业务经营许可的银行单位禁止用里亚尔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为了实施基础项目和生产项目的建设,自由区组织可以在自己通过的计划和预算范围内,在经内阁同意后,从国内国外寻找贷款,将来用自由区组织的收入偿还。



第二十条



  在任何自由区,资金的进出和从经济活动中获得的利润的汇出是自由的。各自由区为吸引保护投资、外国人如何参与自由区的投资和投资数量等事务而制定的必要规定将由内阁通过。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在他们的资本投资得到内阁认可后,应受到保证和保护。如果这些投资者的资本被国有化或他们的财产被处置给社会公众,政府将负责承担合理的补偿。有关认可这些投资的方式和补偿的办法将根据内阁制定的细则。



第二十二条



  考虑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和内阁通过的规章,在自由区可以为公司和知识工业产权注册,以及为轮船、船只和飞机注册。


  备注:在每个自由区注册公司和知识工业产权,应通过该自由区组织来完成。



第二十三条



  自由区组织可以在需要的地方设置代表处。



第二十四条



  按照内阁通过的规定和各自由区的开发计划来确定自由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和资源的使用方法和安排向国民出售出租国有土地和资源。


  


  各自由区组织将负责执行有关规定。


  备注1:允许向外国人出租土地,但绝对禁止向其出售土地。


  备注2:自由区岛上的伊朗居民与国内其它地区的居民一样,对庭院和建筑物等拥有全部财产权。文件和财产登记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为私人发放财产文件。



第二十五条



  各自由区组织的主席和经理们、自由区组织下属公司的总经理和董事会成员、所有政府组织的部长和主席、司法部长、国家最高法院院长、国家总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总监查组织主席及其副手、顾问、议会代表、省长及其副手和一级随员都允许在自由区组织成立的公司里拥有股份,但不允许在自由区范围内的私人公司里掺股。



第二十六条



  本法的实施细则将由内阁通过。



第二十七条



  为了协调自由区内的活动,根据情况,在得到主管部的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任一程序:


  1.下属于权力执行机构的执行组织可以将它们的权力转交给自由区组织主席和董事长。


  2.自由区的权力范围由自由区主席和董事长以及主管部门执行机构提出建议并任命。



第二十八条



  以国、内外资本投资建立的伊朗保险机构和它们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以及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自由工业贸易区的保险代理,它们的经营活动只有在遵守伊朗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得到内阁批准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





                        驻伊朗使馆经商处翻译`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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