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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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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

(王鑫)

             

一、印度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近年来,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受到印度政府、产业和理论研究界的重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印度拥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成功经验。知识产权保护涵盖专利、商标、设计、地理标识、版权等多个领域,本文将以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为重点,在介绍印度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及管理部门的基础上分析印度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和措施。

概括说来,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通过“立法作保障,司法、行政、民间三方积极互动、紧密配合”来完成的。完善而不断更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印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保障,而司法部门、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民间团体积极互动、密切配合是印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手段。

二、印度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及其历史沿革

印度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包括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设计法等。作为英国的前殖民地,印度的知识产权立法深受英国影响,甚至有些殖民时期英国统治者制定的法律仍沿用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

(一)印度版权法及其历史沿革

1. 《1914年版权法》

1847年印度制定了第一部《版权法》。1911年,印度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1914年,印度在修订内容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1914年版权法》。1947年印度独立后,按照《印度宪法》第372条第1款的规定,印度仍沿用《1914年版权法》。该法的主要特点包括:

(1)作者的权利自作品创作之时立即拥有;

(2)版权保护的是作品内容的载体而非思想内容;

(3)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死后25年;

2.《1957年版权法》及其修订

1957年,印度颁布了新的《1957年版权法》。该法的主要特点包括:

(1)设立版权委员会;

(2)扩大版权的定义范围;

(3)作者可以在作品转让七年后及十年转让期到前重新收回权利;

(4)对公共表演颁发普通或特别许可证;

(5)对图书馆翻印书籍的做法颁发许可证;

(6)通过收费或收取版权税的方式管理艺术表演活动;

1983年,印度对《1957年版权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包括:

(1)因教育目的而翻译和复制外国作品必须获得许可;

(2)对作者的权利提供充分保护;

(3)去除管理方面的一些弊病。

1984年,针对日益增多的盗版现象印度再次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但是,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1984年的修订仍然显得十分不足。为此,印度于1987年组建了一个工作组,专门负责向政府提交修订版权法的建议报告。根据工作组的报告,印度制定了《1994年版权(修订)法》,主要修订包括:

(1)表演权的保护范围涵盖所有视觉或艺术表演;

(2)组建版权协会以对作者、作曲者及其他创作艺术家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

(3)在版权的转让中既保护转让人的利益也保护受让人的利益。

(4)版权保护期限扩展至作者死后60年。

1999年12月30日,印度进一步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0年1月15日正式实施。通过此次修订,印度版权法实现了与TRIPs的完全接轨。

此外,印度在1999年还颁布了《国际版权规则》,将版权的保护扩展至WTO所有成员。

(二)印度专利法及其历史沿革

   1. 《1911年专利及设计法》

印度最早的专利法出现于1859年。当时,英国统治者制定专利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英国专利持有者的利益不受侵犯,从而控制整个印度市场。随后,英国殖民者又相继颁布了《1882年专利及设计法》、《1888年发明及设计法》以及《1911年专利及设计法》。其中,《1911年专利及设计法》是印度第一部关于专利保护的综合性立法,该法一直实施至1970年才被《1970年专利法》取代。

2.《1970年专利法》

  1947年印度独立后,随着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印度开始着手制定自己的专利法。1953年、1965年印度政府两次向议会提交《专利法草案》,但均遭议会人民院否决。1970年,印度议会通过了独立后第一部专利法,即《1970年专利法》,该法主要基于Chand法官于1950年以及 Ayyangar法官于1959年提交的立法建议报告制定而成,其特点包括:

(1)授予专利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促经发明的商业化利用;

(2)授予专利不是为了垄断专利产品的进口;

(3)认可专利的两种形式:产品专利以及过程专利;

(4)药品、食品及农业化学品等产品本身不能授予专利,只对上述产品的生产过程授予专利。

3. 依照TRIPs规定对专利法进行的三次修订

为使专利法与TRIPs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印度于1999年首次修订了《1970年专利法》。按照TRIPs规定,印度最迟应于2005年1月1日起受理药品、农业化学品和食品的专利申请。1999年的修订对印度在1995年1月1日至自2005年1月1日间十年过渡期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药品、农业化学品和食品的专利申请的处理规定。根据修订,过渡期内印度建立邮箱系统开始收取对药品、农业化学品和食品的专利申请(自2005年1月1日才处理)。修订法还对上述产品在印度市场销售、分发的的专利销售权作了过渡性安排。

2002年,印度再次修订了《1970年专利法》,将专利的保护期定为20年,并规定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印度传统、公共健康等原因国家可以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2004年12月26日,印度颁布了《2004年专利(修订)条例》,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受理药品、农业化学品和食品的专利申请。从此,印度专利法完全实现了与TRIPs的接轨。

(三)印度商标法的历史沿革

  1.《1958年贸易和商品标志法》

  该法是印度第一部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2.《1999年商标法》

  该法加强了对产品商标及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并对防范欺骗性商标的使用作了详细规定。

  (四)印度设计法及其历史沿革

  1.《1911年设计法》

  该法规定了产品外形、轮廓及结构等设计的注册和保护。

  2.《2000年设计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1911年设计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2000年,印度颁布了新的设计法,其主要内容包括:

(1)扩大了设计的定义范围;

(2)引入了国际通用的分类体系;

(3)规定了失效设计的恢复;

(4)将申诉的受理机关改为高等法院;

(5)规定了注册设计的两年保密期;

(6)规定注册设计的保护期为5-10年,期满后可再延展5年。

三、印度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职能部门

(一)印度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

印度商工部工业政策及促进司下属的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以下简称“CGPDTM”)是印度专利、设计、商标及地理标识等事务的主管机关,详细情况如下: 

  1.职能

   (1)负责专利、设计、商标及地理标识的申请、审查、核准等管理事务;

  (2)向政府提交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的政策建议;

  (3)承担印度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及《专利合作条约》成员的联系协调工作。

  2.机构设置

   CGPDTM总部设在孟买,下设五个机构(如下)。总局长是CGPDTM最高负责人,总局长之下设注册官、联合注册官、副注册官、助理注册官、审查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等多个行政职级。

  (1)专利局(含设计局);

  (2)专利信息系统;

  (3)商标注册局;

  (4)地理标识注册局;

  (5)知识产权学院。

  3.收支情况

  CGPDTM能通过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盈利,以下为2003-04财年(即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CGPDTM的收支情况:

  (1)收入

  专利局收入2.035亿卢比;设计局收入500万卢比;商标注册局收入2.707亿卢比。

  (2)支出

  专利局(含设计局)支出4730万卢比;商标注册局支出4770万卢比。

  (3)净收入

  CGPDTM净收入为3.852亿卢比。

  4.专利局

  (1)职能

专利局负责受理专利案件的申请、审查、核准、续展,无效专利的恢复,强制许可证的发放及专利代理机构的登记等相关事宜。

  (2)机构设置

专利局总部设在加尔各答,另外还有三个专利分局分别设在钦奈、德里及孟买三个城市。每个专利局负责管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专利事务(如下表):

 

专利局

管辖范围

孟买分局

Maharashtra, Gujrat Madhya Pradesh and Goa, Daman & Diu,

Dadar & Nagar Haveli

钦奈分局

Andhra Pradesh, Kerala Tamil Nadu, Mysore and Pondicherry, Laccadive, Minicoy and  Aminidivi Islands

德里分局

Haryana, Himachal Pradesh, Jammu & Kashmir, Punjab, Rajasthan and Uttar Pradesh, Chandigarh and Delhi

加尔各答总部

印度其余地区

  (3)信息化建设

印度专利局建立了内部局域网,可提供印度国内所有专利申请资料、专利申请处理情况及各种知识产权出版物等信息的数字化查询,还可以查询到主要发达国家专利局的专利说明书、资料。目前,专利局数据库的专利记录数目已超过13.5万项。

  (4)统计数据

据统计,2002-03财年,印度专利局受理了11466件专利申请,审查了其中的9538件;2003-04财年,印度专利局受理了12574件专利申请,审查了其中的11080件。

  5.设计局

  设计局负责管理工业品设计的注册、续展、撤销等事务。设计局设在专利局内,其机构设置与专利局相同。

  目前,设计局数据库可提供超过80000项设计记录的查询。据统计,2002-03财年,设计局受理了3124件的设计申请;2003-04财年,设计局受理了3350件设计的申请。

  6.专利信息服务中心

  专利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PIS)位于马哈拉斯特拉邦的Nagpur。PIS自1980年起向公众提供专利信息服务,包括全球范围的专利说明书、专利技术信息及相关资料等。PIS还对外提供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服务及搜索服务。

2003-04财年,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了631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完成了199项专利搜索。    

  7.商标注册局

(1)职能

商标注册局负责管理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修订和撤销等相关事务。申请商标注册时,首先由商标代理人将申请书递交所属区域的商标注册局。商标注册局对申请书审查无误后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并将申请书转交位于孟买的商标注册局总部。商标注册处通过《商标期刊》将申请书公布于众。如果自申请书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未收到异议,则商标获得注册。

(2)机构设置

商标注册局总部设在孟买,另外在阿哈迈德巴德、加尔各答、钦奈及新德里等四个城市设有分局。每个商标局负责管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商标事务(如下表):

 

商标局

管辖范围

孟买总部

Maharashtra,  Madhya Pradesh, Goa

阿哈迈德

巴德分局

Gujarat and Rajasthan and the Union Territories of Daman, Diu Dadra & Nagar Haveli

新德里分局

Jammu Kashmir, Punjab,Uttar Pradesh,  Himachal Pradesh and the National Capital Region (NCR) of  Delhi and Union Territory of Chandigarh

加尔各答

分局

Arunachal  Pradesh, Assam, Bihar, Orissa, West Bengal, Manipur, Mizoram, Meghalaya, Sikkim, and Nagaland, Union Territories of Andaman & Nicobar Islands

钦奈分局

Andhra Pradesh, Kerala, Tamilnadu, Karnataka and the Union Territories of Pondichery and Lakshadweep Island

(3)统计数据

统计数据一:印度商标注册局处理案件情况一览表

项目

2001-02财年

2002-03财年

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案件

90236件

94120件

被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8950件

52110件

处理商标注册续展请求案件

16204件

34798件

续展商标数目

17149个

31978个

核准商标注册证书

2514件

4777件

收入

4846万卢比

4752万卢比

           

统计数据二:印度商标申请的趋势分析图

    代表来自印度的申请  代表来自国外的申请  印度商标申请总数

 

   统计数据三:2002-03财年印度商标申请行业分布表       (单位:件)

商标所属行业

商标申请数目

用于工业、科研、照相、农业、园艺、林业、肥料的化学品

2040

涂料,清漆

1046

香水,化妆品

5488

工业用油脂

700

制药、兽医、卫生用品

22462

未锻造及部分锻造的贱金属和合金

1381

机器,机械工具,发动机

3079

手动工具及仪器

521

科研,航海,测量及电子设备

7617

手术、医疗、兽医设备和仪器

1003

发光,发热设备

2658

交通工具

2391

武器,弹药,自动推进导弹

184

贵金属和合金

1257

乐器

226

纸和纸制品

9113

印度橡胶

1244

皮革及人造皮革

698

建筑材料

1789

家具,镜子

932

小家用器具

1330

绳索

279

纱线

402

薄的纱织品

2456

衣服(包括鞋)

5065

饰带, 花边, 缎带

398

地毯,毯子,垫子

286

游戏用品

742

肉,禽,鱼

2562

咖啡,茶,可可

7905

农产品,园产品,林产品及粮食

1822

啤酒,矿泉水及其它不含酒精饮料

2403

烈性酒和葡萄酒

845

烟草,香烟,火柴,打火机

1796

总计

94120

8.地理标识注册局

地理标识注册局(以下简称GIR)位于钦奈,负责管理产品的地理标识注册事务。此外,GIR还与印度各邦商会、政府及大学合作,积极举办研讨会,提高人们对地理标识的认识,鼓励人们挖掘出更多的潜在地理标识。

  (二)印度版权局及版权委员会

  1.印度版权局

  1958年1月,印度依据《1957年版权法》第9章的规定在首都新德里组建版权局。印度版权局是印度受理版权登记注册、发放版权证书等相关事务的主管机关。版权局成员包括注册官、副注册官及一般工作人员。

  据统计,2002年印度版权局共登记注册了2786件作品,其中文学和戏剧作品569件,音乐作品14件,计算机软件120件,艺术作品1824件,录音作品259件。

  2.印度版权委员会

  印度人力资源发展部教育司下属的印度版权委员会是印度受理版权案件行政申诉、发放版权强制许可证的主管部门。版权委员会由主席及2-14人的委员会成员组成。委员会成员任期不超过五年。

(三)印度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

  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2003年9月15日成立,负责受理专利、商标、设计及商标等案件的申诉。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及中央政府指定的其他成员。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五年。委员会在钦奈、阿哈迈德巴德、新德里、孟买、加尔各答等五地设有申诉庭,每个申诉庭由一位法官和一位技术官员组成。

  从成立至2004年3月,委员会在钦奈审理了22起申诉案件,在孟买和新德里审理了53起申诉案件。

(四)印度警察局

警察局是印度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重要力量。根据印度法律,在侵权案件调查中副调查官以上的警官可以无需搜查证直接对侵权人住所实施突击搜查,并且没收侵权产品及用于侵权的工具。

四、印度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措施

(一)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包括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两种。

1.民事救济

民事救济是印度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成效手段。印度知识产权法为打击侵权提供了以下几种民事救济方式:

(1)申请搜查令

原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搜查令,到被告的住所突击搜查被告的所有的文件和证据,避免对方在得知诉讼后毁掉证据。

(2)申请临时性禁令(即中间禁令)

法院在判决前,原告人为了防止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性禁令,临时采取包括扣押、封存、冻结等措施,以保证最终判决之前维持现状,防止被告逃避法律责任。申请禁令的具体程序在《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及《1963年特别救济法》中作了规定。1999年,印度电影协会曾申请法院对3家印度有线电视网实施了禁令,禁令覆盖了印度48个城市、800万有线电视用户。据印度电影协会估计,禁令的实施使有线电视网络中的盗版减少了一半。

(3)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指对业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够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弥补。

(4)返还利润

在一定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无充分理由应知道自己从事的活动构成侵权,被侵权人仍可以向法院申请,责令侵权人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

2.刑事救济

除了民事救济,被侵权人也可以同时向侵权人提起刑事诉讼。提起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在《刑事诉讼法典》作了规定。印度法律规定,法庭可以命令侵权人将侵权产品的复印件及用于侵权的工具交给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刑事处罚包括没收侵权产品、罚金和监禁三种。

(1)没收侵权产品:认定侵权后,法庭可授权副调查官以上的警官无需逮捕证就可逮捕侵权人,并没收侵权产品或用于侵权的工具。

(2)罚金:5万至20万卢比不等。

(3)监禁:6个月以上三年以下。

  (二)行政保护

  印度中央政府和各邦政府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1.定期检查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工作。

  印度中央政府和各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具体执法责任落实到官员个人,并定期进行检查。

  2. 编写和分发《知识产权法手册》。

  印度政府通过编写《知识产权法手册》,加强普法宣传。同时,印度还将《知识产权法手册》免费分发至中央政府、各邦政府和各级警察局的官员手中,并在各种知识产权研讨会和论坛上发放。

  3.向政府执法官员提供知识产权法培训。

  位于印度安得拉邦海德拉巴的国家警察学院定期对警察和海关官员提供知识产权法方面的课程培训。2003-04财年,印度知识产权学院完成了22个培训项目。

  4.组建版权实施顾问委员会。

1991年11月6日,印度组建了版权实施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CEAC”)。CEAC隶属于印度人力资源发展部教育司,负责定期评估印度在版权保护方面的成绩和问题,并向政府提出改进版权保护的具体建议。CEAC主席由印度人力资源发展部的助理秘书长(相当于中国的部长助理)担任。CEAC的成员包括版权领域的产业代表以及各邦的警察局长。CEAC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讨论版权执法及打击盗版的具体事宜。

5.定期组织研讨会、论坛。

印度通过定期组织不同层次的知识产权研讨会、论坛,提高政府知识产权执法人员、科研和学术机构以及社会各相关利益方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例如,印度专利局定期举办讲座,由技术官员讲授专利申请程序、专利授予、续展、专利保护的相关知识。

6.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并在各级教育系统对知识产权的学习进行鼓励。

7.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机关的现代化建设,更新执法设施和装备, 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资金的投入。

印度目前正在实施“知识产权办公现代化工程”。该工程计划在孟买、德里、加尔各答及钦奈四个城市按照国际化标准分别建造配备现代化设施和设备的知识产权办公大楼,将专利、设计、商标及地理标识等四个领域的管理机构整合在一幢大楼办公。2004年,印度国家建筑建设公司承担了这项交钥匙工程的建设任务。此外,印度中央政府还拨款6.5亿卢比计划将商标注册局的总部由目前的孟买迁至新德里,并按国际标准重新装备办公设施。

8.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确保执法程序统一性。

为保证全国各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执法程序上的一致性,印度制定了《专利操作及程序手册》、《商标工作手册》等具体的执法操作规程,供各地执法官员遵照执行。

9.不断充实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队伍。

2004年,印度专利局从社会择优录取了63名专利审查官,并送往国家知识产权学院进行上岗前培训。该局还计划再招收181名专利审查官。孟买的商标注册局也招收了30名商标审查官。

10.使用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标识。

为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意识,树立良好的执法机关形象,印度全国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使用统一的标识,其标识如下:

11.密切协调政府和知识产权组织及产权人的关系。

为加强知识产权组织及产权人与执法机关的联系,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印度在11个邦及3个中央直辖区的政府内专门指定一名官员负责协调政府和知识产权组织及产权人的关系。

12.在地方警察局内设立独立的版权实施处。

印度在全国23个邦及中央直辖区的警察总局内设立了独立的版权实施处,专门负责处理打击盗版案件及其它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13.使用来源识别码(SID CODE)打击盗版。

目前,印度计划通过实施来源识别码制度以打击音乐领域的盗版现象。来源识别码制度指音乐制作单位在CD上留下识别码,执法机关可以通过识别码追查CD的来源;为保证该制度有效实施,政府将对不使用识别码的制作商及销售不带识别码音乐产品的销售商征收20%的税。

(三)民间保护

为配合政府的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的集体管理和保护,印度一些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了民间的行业管理社团,例如:

1.印度电影电视制作人版权管理协会(SCRIPT),负责协调和集体管理印度电影产业的版权;

2.印度表演权协会(IPRS),负责协调和集体管理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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