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规定:
自2009年11月1日起,允许不超过5公斤零售包装且有商标的食用油出口,至2010年10月31日止,总量不超过1万吨。此类出口仅允许通过海关的电子数据交换口岸(EDI Ports)。
注:此前2008年60号公告所规定的期限截止日期为2009年10月31日。
苏公网安备 320902020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