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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人税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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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9 部分修改 法律 第7117号)


  主要内容:



  - 法人税的缴纳义务人为国内法人,如果是外国法人时,仅在其在国内具有源泉所得时负有缴纳义务,法人税征收对象的所得为法人各个事业年度的所得和清算所得,但非营利性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不征对收清算所得的税。



  - 法人的事业年度是由法令和法人章程规定的一个会计年度为事业年度,此期间不可超过一年,要变更事业年度的法人,必须在事业年度终了前3个月以内向纳税地管辖的税务署长申报。



  - 外国法人的法人税缴纳地为国内营业场所的所在地,在国内没有营业场所的,不动产权利、转让所得、山林所得等该资产的所在地视为纳税地,具有2个以上营业场所的法人以主营业场所的所在地为纳税地。



  - 具有国内营业场所的法人,因国内的不动产、不动产上的权利取得所得的外国法人、具有山林所得的外国法人,其各个事业年度所得的法人税的征收标准为国内源泉从所得的总额中按顺序将前5年的耗损金额、非征税所得、船舶或航空器在外国航行所产生所得的金额扣除后剩余的金额。



  - 在计算外国法人的国内源泉所得总额时,遵循国内法人的各个事业年度所得、利益、损耗计算方法、非征税、所得扣除方式来计算。



  - 各个事业年度所得,为该事业年度的利益总额中扣除损耗总额的金额。利益的范围为由于使法人纯资产增加的交易而产生的收益金额,损耗的范围为因为使该法人纯资产减少的交易而产生的损耗费用的金额。



  - 规定了在计算利润和损耗时不算入的对象和其基准。因资本交易发生的利益、资产评估差的利益、持股公司的分红金额、因出资其他法人而获得的分红金额等作为利润不算入,资产评估差的损失、折旧费、捐赠费、招待费,超额经费,与业务无关的费用、借贷款支付利息等作为损耗不算入,并规定了其标准。



  - 为公益目的事业而支出的准备金、法律规定的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为向保险合同人分配而准备的合同人分配准备金、为抵消退休金而准备的抵消金、以及为债权准备的坏账准备金等,不计算在损耗内,并规定了具体的条件。



  - 对于外国法人各个事业年度所得的法人税是征税标准金额上乘以税率所计算出的金额,1亿韩元以下征税标准是15%(2005年开始为13%),1亿韩元以上的征税标准是,对于1亿韩元部分按照15%(2005年开始为13%),超过1亿韩元的部分为27%(2005年开始为25%)。



  - 外国法人具有国内营业场所时,自该日开始2个月内向纳税地管辖税务署长申报,并提交营业场所设置申报书,附上借贷对照表等关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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