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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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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制定于1980年,共6章59条,是涵盖服务贸易在内的所有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对外贸易振兴、战略物质出口、产业设备出口、原产地标识、进出口限制措施、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等内容,但未涉及服务贸易相关规定。

二、《境外承包工程促进法》

《境外承包工程促进法》制定于1975年,共9章41条,是境外工程承包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境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备案、境外企业设立的备案、对境外工程承包企业的支持、人才培养、境外承包工程协会的设立等内容。其中,第4条规定,海外承包工程企业属于《对外贸易法》、《信用保证基金法》中的“贸易企业”,并可据此获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第5条规定,国土海洋部应根据境外工程承包市场情况、境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建议,制定境外工程承包振兴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第10条规定,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在国外设立法人和收购当地企业时,应向国土海洋部或韩驻当地使馆备案。第13条规定,海外工程承包企业应向国土海洋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第15条规定,为发展中小境外工程承包企业,政府将为中小企业提供境外工程承包信息、投标指导、培训等服务支持。第16条规定,为促进企业提高经营水平,政府将评选优秀海外工程承包企业,政府可专门指定某一优秀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开拓新市场。第17条规定,为加强境外承包工程合作,积极参与大型项目,国土海洋部可劝告多个企业联合竞标和施工。第18条规定,企业境外承包工程款项的一定比例应用于技术开发。第19条规定,国土海洋部为加强境外承包工程人才和技术培养,应制定和实施境外承包工程人才培训规划。

三、《观光振兴法》

《观光振兴法》制定于1975年,共5章68条,是韩关于旅游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法律。主要包括旅游业、观光住宿业、博彩业、游园设施业等产业的振兴发展和监管等内容。其中,第12条规定,组织出境游时,旅游负责人须符合一定条件,具体条件由文化体育观光部制定。第21条规定,可在以下地方开设博彩业:一是有国际机场和国际码头的特别市、直辖市、道的观光饭店;二是位于观光特区的饭店;三是国际会议设施。第47条规定,为促进观光业发展,政府有责任与国际观光机构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第48条规定,为吸引国际游客,文化体育观光部和各地方政府应致力于扩大国际宣传并提供各种扶持政策。政府应指导企业开展国际观光市场调查、宣传品制作、观光咨询处运营等业务。政府应致力于发展文化、体育、休闲、自然生态、海洋旅游等观光基础设施,鼓励开发各种旅游商品。第70条规定,为发展国际观光业,政府可指定观光特区,并为观光特区提供多种财税支持。此外《观光基本法》还规定为吸引外国游客,政府应加强宣传并为外国游客提供最大限度的出入境便利。政府设立观光发展基金,以支持观光业发展。

四、《国际会议产业促进法》

《国际会议产业促进法》制定于1991年,共18条,是促进国际会服务产业发展的主要法律,主要包括国家责任、国际会议产业促进委员会的设立、国际会议的申办及支援、国际会议设施的建立和运营、国际合作、指定国际会议城市等内容。其中,第7条规定,政府全力支持申办国际会议,并为申办和举办提供必要的支持。申办单位可向文化体育观光部提出申办或举办支持申请。第11条规定,为加强国际合作,政府将支持开展国际会议人才和信息交流,吸引国际会议有关机构到韩国设立分支机构。第14条规定,为发展国际会议产业,政府可指定国际会议城市,并为国际会议城市提供财政和税收扶持。

五、《电影和音像制品振兴法》

《电影和音像制品振兴法》,共6章68条,主要包括电影产业振兴、电影产业发展基金、电影分级和流通、电影院管理、音像制品管理等内容。该法还规定了影院必须上映国内电影的最低法定天数,满足此条件的前提下方可放映国外电影。

六、《公演法》

《公演法》制定于1961年,共8章43条,主要包括公演艺术振兴、外国人在韩演出、外国公演在韩演出限制、公演场所建设与管理等内容。其中,第6条规定,外国演出团体在韩演出必须获得影音制品分级委员的推荐,否则禁止在韩演出。第7条规定,如果该演出损害了韩国家利益和民族感情、损害了公序良俗、或扰乱了国内演出秩序,影音制品分级委员不得予以推荐。

七、《游戏产业振兴法》

《游戏产业振兴法》制定于2006年,共7章48条,主要包括游戏产业振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游戏文化的振兴、游戏分级、公平公正的营业秩序、游戏商品的流通和登记等内容。其中,第10条规定,政府为促进游戏产业对外出口,须致力于举办国际游戏产业展览会,协助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加强国际宣传,积极吸引外资进入游戏产业,并为上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八、《网络数码服务发展法》

《网络数码服务发展法》制定于2002年,共5章23条,主要包括网络数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发展委员会的设立、鼓励创业、培育专门人才、技术开发、促进标准化和流通、提供税收扶持、保护著作人权利等。其中,第12条规定,为促进网络数码服务产业的国际合作和对外出口,政府将为技术、人才的国际交流和国际标准化活动以及国际共同研发提供支持。文化体育观光部可将上述支持活动委托给公共机关执行,并为此提供必要的预算支持。第14条规定,为促进该产业的发展,政府可根据《税收特列法》提供税收优惠。第20条规定,网络数码服务的著作权人如是外国人亦受本法保护,但如果该国未能有效保护韩国的网络数码服务相关权利,则该国国民根据对等原则不受本法保护。

九、《软件产业振兴法》

《软件产业振兴法》制定于1983年,共5章48条,主要包括政府政策、软件质量认证、软件标准化、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和出口、软件振兴院的设立、软件园区的设立等内容。其中第16条规定,为促进软件对外出口,政府应为软件产业的人才和技术的国际交流、参加国际展示会、开展国际共同研发等提供必要的支持。知识经济部可将上述支持活动委托给公共机关,并为其提供预算支持。

十、《中小学教育法》

《中小学教育法》制定于1991年,共4章60条,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生和教职员规则、学校设立运营合并、特殊学校的设立、学校运营委员的设立等内容。其中,第60条第二款对国际学校的设立作了规定,国际学校可以开始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的课程,国际学校的设立标准、教学年限和学历认证等由总统令另行规定。

十一、《海外留学规定》

《海外留学规定》制定于1979年,共5章42条,是关于教育领域服务贸易的重要法规。主要包括自学留学资格、留学资格审查、自学留学认证、公费留学的选拔派遣、公费留学奖学制度、公费留学应试资格、驻外使馆对留学生的管理等内容。

十二、《物流政策基本法》

《物流政策基本法》制定于1991年,共3章33条,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物流发展责任、物流现状调查、国家物流基本计划、物流政策委员会的设立、物流设施建设、物流一体化自动化和标准化建设、物流信息化和物流信息网建设等内容。

十三、《海运法》

《海运法》制定于1963年,共7章60条,是促进海上运输服务发展的基本法,主要包括海运公司的设立、对外国海上运输企业的特例规定、海上运输发展、船舶现代化促进、海运团体的设立、海上运输的监管等内容。其中,该法第6条规定,外国运输企业如要从事韩港口至外国港口的货物运输,须向韩政府申请,并提交项目计划书、船舶的适航性证明等文件。第27条规定,外国人在韩设立海运分公司亦需向韩政府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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