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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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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广东、重庆、新疆商务主管部门: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一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我部询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未与经贸委(商委、商业局、内贸办等)合并的情况下,如何申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相关申请。为明确上述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办法》的规定,由商务部审批设立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归口受理,征求同级经贸委(商委、商业局、内贸办等)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意意见后,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下发一个批准文件,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涉及在多个省级区域开设分店的申请,由商务部征求分店所在地外经贸委(厅、局)意见,后者在征求同级经贸委(商委、商业局、内贸办等)同意意见后,于收到商务部征求意见函一个月内答复。



  按照《办法》,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批设立的企业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归口受理,征求同级经贸委(商委、商业局、内贸办等)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意意见后进行审批,下发一个批准文件,会签同级经贸委(商委、商业局、内贸办等)后由外经贸厅(局)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涉及在多个省级区域开设分店的申请,由企业注册地外经贸委(厅、局)征求分店所在地外经贸委(厅、局)意见,后者在征求同级经贸委(商委、商业局、内贸办等)同意意见后,于收到征求意见函一个月内答复。



  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外资司、市场建设司)联系。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核对政府或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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