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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劳动法的立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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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基斯坦劳动法的起源和劳工基本情况

  巴基斯坦劳动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印巴分治时期从印度继承过来的立法体系。后来,为适应社会经济条件变化、工业化进程、人口和劳动力急剧膨胀、行业公会的发展、文化水平以及政府对社会进步和保障社会福利所承担责任等的变化,劳动法经过了一系列调整演变而来。自独立以来,巴基斯坦政府为达到上述目标,推行了多项劳工政策,反映了政府从军事管制向民主管理方式的转变。

  按照宪法规定,劳工被看作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整体”,意味着联邦和省政府均对其负有责任。但是,为保持一致性,由联邦政府颁布和实施法律,并规定省一级政府可以根据省里的特殊情况和要求,自行制定规章制度。巴基斯坦劳动力大约由3715万人口组成,其中47%在农业部门,10.50%在制造业及采矿部门,其他各行业占42.5%。

二、巴基斯坦劳动法包含的主要内容

  巴基斯坦宪法第二部分:基本权利和政策原则中,包括一系列与劳工权利相关的条款。

  宪法第十一条禁止所有形式的奴隶制、受迫劳工和童工;

  宪法第十七条赋予自由成立社团和建立工会组织的基本权利;

  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公民加入合法职业、从事合法的贸易和商业活动的权利;

  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禁止性别歧视;

  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要求保障公民的工作条件公正而人道,确保儿童和妇女不会受雇于不适合其年龄或性别的职业以及保障职业妇女的生育福利。

  (一)劳动法对雇佣合同的规定

  虽然宪法第十八条规定每个公民享有合法从事任何职业的权利以及有权从事任何合法的贸易商业活动,但是,1968年政府制定了《工商业雇佣法案》(现行法律),来处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雇用合同的有关内容。该法案适用于全国所有雇用20名以上工人并提供用工安全的工业和商业机构。对于其他机构的工人、家政服务员、农业工人或是承包商使用的临时工,他们的劳动合同通常无需书面的,可根据口头证据或是过去的劳动事实而得到法院的认定。

  工商业机构的任何雇主都必须在每个工人的雇佣期间为其出具正式的任命书。如果有书面合同的话,每份劳动合同必须包含的内容仅限于雇佣的主要条款和雇佣条件,也就是说,任命的工种和任期、薪金和其他额外的福利以及任职的条款和条件。

  (二)劳动法对合同的终止的规定

  对于长期工,除其行为不当的情况外,不能以任何理由终止其服务,除非由雇主提前一个月通知或给予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或是由雇员本人选择离开其服务的岗位。一个月的工资是以雇员最近三个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得出的。其他种类的工人不享受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是一个月工资补偿。

  所有的劳动合同无论以何种形式终止都必须以书面文件的形式说明终止合同的原因。如果工人对终止合同的规定不满,可根据2002年的工业关系法案第四十六条(旨在调整该国劳资关系)行动,并在三个月内,通过其领导或是工会组织,以书面形式向其雇主告知其不满。终止服务的形式包括开除、裁员、解雇、遣散。为避免形形色色的权力滥用、受害、或不公平的劳动实践,劳动法庭被授予检查、干涉的权力,以查清是否违背了公平原则以及雇主的行为是出于诚实守信还是不公正。

  (三)劳动法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按照《1934年工厂法案》的规定,对任何年满18周岁的工人不得要求,也不允许其在任何机构每天工作超过9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类似的,18岁以下的年轻人不得被要求或允许其每天工作超过7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2小时。这项旨在管理产业劳动者的工作条件的《工厂法案》,适用于雇佣十个以上工人的工厂。省政府被进一步授予权力把该法案的条款延展到雇用5个工人的工厂。

  如果工厂的工作性质具有季节性,一个成年工人工作时间每周不能超过50小时,每天不能超过10小时。按照《工厂法案》第四章的规定,所谓季节性的工厂,是指安全从事下列一项或几项加工过程的工作,即轧棉、棉或棉麻轧花、咖啡、靛青、橡胶、糖或茶叶生产。但是,如果该成年工人在工厂中所从事的工作由于技术原因必须全天持续工作的话,该成年工人一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6小时。

  《1969年西巴基斯坦商铺和机构法案》第八部分相类似,也规定工人每周工作时间为48小时。该《店铺和机构法案》调节受雇于工厂和商业机构而不属于《工厂法案》和《矿山法案》调节范围的雇员。该法案在巴基斯坦全国具有排他性,但联邦政府直辖的部族地区除外。《1923年采矿法》第二十二章第二款也规定工人每周工作时间为48小时,或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延长的限度为12小时,并且每6小时有1小时休息时间。第二十二章第三款进一步限定在地面以下作业时间延长的限度为8小时。

  在工厂中,每一级别的工人每个倒班的工作时间必须明确告知,并在该工商业机构内以主要语言张贴在醒目位置。法律进一步规定不得要求工人持续工作超过六小时,除非其至少有一个小时的休息或用餐时间。

  在斋月期间,制造业、商业和服务业机构还应遵守特别的缩短的工作时间的规定。

  (四)劳动法对带薪休假的规定

  如《1934年工厂法案》所规定,对每名在工厂连续工作已达到12个月的工人,在接下来的12个月中,应给予14个工作日的假期。如果工人在12个月中未能休完整个假期,未休的假期都应在其后的12个月中补休。

  在这12个月中,由于疾病、事故或者授权获得的假期,只要三项合计不超过90天,或者由于停工或非不合法的罢工或非自愿的间断性的离岗,只要合计不超过30天,工人应被视作在工厂中完成了12个月连续的工作;并且,授权休假应被视作不包含在35章中规定的任何周末假期。

  (五)劳动法对产假和产期保护的规定

  宪法第三十七条对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的利益作了相应规定,为某些职业领域工作的妇女提供产期福利保护。但在法律制定时,有两种核心体系,一为联邦法律,另一个为地方法律。《1958年妇女产期福利法案》规定,工人在完成4个月的雇佣期的工作后,可享受6周的产前和产后假,其间她应享受最后一个工作月份薪金标准的报酬标准。该法案适用于所有雇用女工的工业和商业机构,部族地区除外。  该法案还对辞退休产假的妇女的情况做出规定。类似情况,《1941年矿工产假福利法案》适用于巴基斯坦矿区雇用的妇女。

  (六)劳动法对其他休假的权利的规定

  除了每年14天的带薪休假外,《1934年工厂法案》还规定每个工人有权享受10天全薪的临时休假和16天半薪病假。临时性休假是指在偶然情况下,如突然生病或任何紧急情形下,应提供休假。该休假应提前申请,除非情况紧急不允许提前做出申请。作为惯例,临时性休假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得到批准。另一方面,病假在提供医疗证明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如果有医疗证明,管理方不能拒绝雇员休病假。

  除休假的权利外,工人还应享受由联邦政府宣布的节假日。省政府按照《1934年工厂法案》第四十九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官方公告发布的节假日,宣布所有的节日,全年约13天。而且,每个工人在这些省政府宣布的和公告发布的节日期间均有权享受带薪休假。但是,如果要求工人在节假日工作,应向其提供一天的全薪额外补偿假期,以及一天的替代假期。

  按照同“集体谈判代理”达成的协议,赴Hajj, Umra, Ziarat等地朝圣的雇员应有最多60天的假期。

  (七)劳动法对最低年龄和年轻工人保护的规定

  巴基斯坦宪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禁止工厂、矿区和其他有害环境雇用年龄低于14岁的儿童。另外,宪法还将保护儿童、消除文盲和提供最低义务教育以及规定确保公平和人道的工作环境,确保儿童和妇女不会受雇于不适合其年龄和性别的工种等作为巴基斯坦方针政策的原则。

  《1934年法案》允许雇用14至18岁的儿童,前提是这些青少年必须获得了由鉴定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按照该法案的第52章规定,鉴定医生需应任何希望在工厂工作的儿童或青少年,或者应其父母或监护人,或应本人愿意为之工做的工厂的申请,检查此人并证实其是否适合此项工作。

  法案进一步规定工厂雇用儿童工作每天不超过5小时。儿童工作的时间应安排为,任何一天工作时间都不能延长至超过7个半小时。另外,不允许在工厂工作的儿童或青少年在19点至6点间工作。省政府可以通过官方公告对所有工厂在整个一年或一年中的任何阶段,在5点至19点半之间调整其工作时间。另外,不允许任何一个在一家工厂已经从事工作的儿童在另一家工厂兼职工作。

  工厂进一步被要求在工厂中设立并保留儿童工作时间的公告,清楚指明儿童应工作的时间。每家雇用儿童的工厂的经理必须保留对童工信息的登记,包括该工厂工作的每名儿童的姓名和年龄、他或她的工作性质、如果有的话他或她被编排在什么班组中,他或她被分配的是哪个倒班,按照第五十二章规定向其出具的健康证明和规定的其他细节。

  《1934年工厂法案》的法律条文同时被《1995年儿童雇佣条例》所引用,但所引用内容不得与《儿童雇佣条例》规定的条款相冲突。《儿童雇佣条例》适用于巴基斯坦除Azad Jammu 和克什米尔地区以外以及向少数民族提供保护的特定劳动条件以外所有地区和所有情况。该条例第六条坚持要求工作环境的清洁。厂区不得堆积任何废物、垃圾和各种残骸,并且应采取适当手段维护工人工作场所的清洁和干燥。条例的第七条进一步要求,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有害、有毒或令人窒息气体、烟尘和其他不洁物的厂区应保持通风。只要厂区还有工人,厂区的厕所、通道、楼梯、升降设备、地下室以及厂区所有其它部分的入口处如果尚未关闭,为充分保证安全,上述地方必须开启照明。另外,任何一个机构为儿童和青少年安排的饮用水都必须免费提供。厂矿使用的所有升降机井、机器部件连接器、项圈、离合器、齿轮、滑轮、传送带、螺杆外突的铰链、旋转部件上的按钮、柄和传送带,如果在运转中并且在童工的接触范围内,都必须被安全地围起来,而且不可由童工操作。

  按照《儿童雇佣条例》,任何违反宪法雇用儿童或允许儿童工作的人都可被处以最高一年的监禁或罚款20,000卢比或两者并用。对再次违法的行为最高可处以两年监禁,最低不少于六个月。

  (八)劳动法对平等的规定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有义务通过保障人民的安康,而不论其性别、所处社会等级、信仰或种族,通过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通过防止社会财富的过于集中和少数人通过生产和分配而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通过调整雇主与雇员之间、地主和租户之间的权利以确保平等的方式实现社会平等。所有公民将在国家可获得的资源范围内得到工作和谋生的条件,并有合理的休息和休闲以及基本生活条件,如衣、食、住以及教育和医疗条件,并且无论其性别、社会等级、信仰或种族,以及是否由于缺陷、疾病或失业而永久或暂时无法谋生。

  (九)劳动法对劳动报酬问题的规定

  工资被解释为受雇者在履行了其雇用合同后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所有津贴和辞退时因未给予适当的告知而支付的补偿金额,但是不包括省政府规定剔除的提供食宿条件的费用,如照明、水、医疗费或其他福利设施等的费用;还包括雇主提供的养老金或备用金、出差补贴或补助或雇员工作特点所需的特殊费用;以及辞退时支付的任何补偿费。

  《1936年工资报酬法案》规定了产业工人工资报酬的等级。适用于那些月工资不超过3,000卢比(51.68美元)受雇于工厂、铁路、农场、作坊和矿区的工人。其主要目的是规定工业领域受雇者的工资报酬标准。但是,在省政府提前三个月通知雇主的情况下,该法案条款可延用于其他工种的工人。该法案规定受雇于工厂、铁路的工人的工资,如果该机构雇用工人的人数少于1000人,则应在工作周期完成后的7天之内发放。其他情况下,向工人支付工资的时限为10天。除该法案特别规定的情况外,比如罚款、违反合同以及非因事故给工厂造成的损坏和丢失等的损失外,不允许克扣工人的工资。

  雇主有责任对其雇用的人按要求支付全额工资。相类似的,任何在企业中雇用人员的承包商有责任向其所雇用的人员支付工资。有责任支付工资的人必须固定工资发放的周期,并且该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工人的工资应于工资发放周期结束后7天内的工作日支付给工人,如果该机构雇用工人超过1000人,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工资。离职人员的工资支付应不迟于离职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发放。

  (十)劳动法对企业中工人代表的规定

  巴基斯坦直到2002年10月29日废除《1969年工业关系法》而采用《2002年工业关系法》之前,工人参与管理一直有三种不同的组织体系(如,工厂参议会(the Works Council)、管理委员会(the Management Committee)和管理联合会(the Joint Management Board)),三者相互独立,各自有其活动的范围。

  新的法律条文简化了工人参与管理的体系,引入一个单独的组织来代替原有的三个,即工厂联合参议会(《2002年工业关系法》第24条)。在雇用50个以上人员的机构必须成立工厂联合参议会。组****员不超过10人,百分之四十应为工人代表。在以前的体系中,管理委员会和工厂参议会是由人数相等的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组成,而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工人代表占百分之三十。工厂联合参议会会议的召集人来自管理层。

  工厂联合委员会处理的是以前的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的事务,诸如,改进生产、生产力和效率问题以及为承包商所雇用的工人提供最低条件的问题,这些承包商不受与工人福利相关的法律的管辖。它还承担了以前的工厂参议会的任务,如,通过双边磋商解决分歧,提高工人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的条件、在机构中鼓励业余培训,采取措施在机构中提供良好的和谐的工作条件,为童工提供教育条件等。

  (十一)劳动法对行业公会和雇主联合会的规定

  1、雇主联合会的自由

  巴基斯坦宪法第十七条保障了联合会的权利,它赋予每个公民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成立联合会或公会的权利,而受法律的合理规范,是为保证巴基斯坦国家的主权和完整、公共秩序和道德等国家利益而设定的。按照《2002年工业关系法》第三条的规定,任何机构和行业的工人和雇主在符合相关法律的条件下,都有权成立或加入自己选择的联合会。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都有权成立或加入联盟或同盟,而且任何联盟或同盟组织均应有权成为国际组织、工人联盟以及雇主组织的分支机构。

  2、行业工会的登记

  行业工会应在《工业关系法》的框架下进行登记。工人的行业工会应向省内的行业工会登记部门登记。如果该行业或机构是全国性的,则应在满足《2002年工业关系法》第六条所列的一系列要求后,向全国工业关系委员会登记。行业公会通过登记,可获得下列好处:通过登记可赋予一个组织合法独立存在的地位。巴基斯坦的行业工会总的来说是在整个企业范围内发挥作用,其人数取决于其所属的产业或行业的规模。一旦成立,行业工会和雇主联合会均有权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自由选举其代表,组建自己的行政机构,安排活动和制定规划。

  3、集体谈判和协定

  为了确定行业工会在劳资纠纷中具有代表性以及在各委员会中具有代表权,《工业关系法》定立条款任命“集体谈判代理”(CBA)。集体谈判代理是经登记注册的、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集体谈判代理有资格就与工作、不工作、工作条件或按照法律规定赋予集体谈判代理或任何工人的权利保障或任何奖励或协议等有关的事务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

  集体合同因此是由集体谈判代理制定的。集体合同可包含诸如在机构中为行业工会活动提供条件和包括不满和纪律程序等情况在内的劳资纠纷的解决程序等内容。其实体条款规定了就业条件、工资和薪金、工作时间、休假权利和报酬、工作绩效水平、工作等级、离岗、裁员、病假工资、年金和退休安排等情况。上述合同一旦为协议双方相应执行,就形成法律条文。上述合同应是书面的并且应认真起草,因为合同的目的是为解决纠纷而不应引起纠纷。

  除劳动法规定的法定利益外,还可通过集体谈判调整权利,包括劳动法庭的判决。《2002年工业关系法》改变了省级法院受理上诉的程序—过去是提交到受理劳动上诉的特等法庭。该惯例被《2002年工业关系法》所取消。劳动法庭审理案件的决定权目前直接在省级高等法院。在行业工会担任公职的人受保护,免遭调离工作岗位、辞退和遣退。雇主一方对行业工会中担任公职的人员或为行业工会活动做工作的工人的任何恶意的做法都被认定为不公平行为,并且全国工业关系委员会有权阻止此类侵犯行为。工人参与行业工会的安全得到保障。相类似的,工人和工会一方的不公平的劳动实践也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十二)劳动法对集体劳动争议的规定

  1、纠纷的开始

  按照《2002年劳动关系法》的规定,如果雇主或集体谈判代理发现劳资纠纷已经出现或有可能出现,他们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纠纷的另一方表达其观点。在收到通知后,另一方有15天的时间(如双方同意也可延长)通过磋商尝试解决纠纷。

  2、和解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解决方案,雇主或集体谈判代理可以在另外的15天内,向对方提出和解,并向调解员和劳动法庭提交一份和解建议书。

  如果在调解员或三方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争议得以解决,要向省级或联邦政府书面报告,并提交劳动争议解决备忘录。

  3、仲裁

  如果未能和解成功,调解员将劝说双方将其争议提交给仲裁员。如果双方同意,他们可以向双方都同意选择的仲裁员联合提交书面要求。

  该仲裁员将在30天之内,或者双方都同意的时间内,做出仲裁。仲裁员的仲裁结果是最终裁决,并且在两年内有效。

  仲裁结果须提交给省或联邦政府,在官方公告上发布。

  (十三)劳动法对罢工和停工的规定

  1、罢工和停工行为

  如果调解员解决纠纷的努力没有成功,双方未达成解决方案,而且双方不同意将纠纷提交给仲裁员,则工人有权按照《2002年工业关系法》第三十一章的规定,举行罢工,并在7天之内向其雇主提供有关通知,而雇主有权在和解失效后在尚未收到通知的情况下宣布停工。提出争议的一方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在罢工或停工开始前或开始后,向劳动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争议做出判决。

  当罢工或停工持续时间超过15天,并且如果该罢工或停工与某项争议有关,而 “全国工业关系委员会”有能力裁决或决定该争议的结果,而如果该罢工或停工的持续给社会造成严重困难或不利于全国人民的利益,则联邦政府或省政府可以书面命令的形式,在30天有效期之内的任何时间禁止罢工或停工。在此情况下联邦政府或省政府应将该争议提交“全国工业关系委员会”或劳动法庭。“全国工业关系委员会”或劳动法庭,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应尽快,在不超过争议提交之日起30天内,做出其认为恰当的判决。

  按照《2002年工业关系法》第三十二章规定,如果罢工或停工发生在公共事业服务部门,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可以通过书面命令的形式,在罢工或停工开始前或者开始后的任何时间禁止罢工或停工。

  在劳动争议的调解过程或仲裁过程中,或劳动法庭在审理的过程中,争议的双方均不得举行罢工或宣布停工。

  另外,“全国工业关系委员会”(委员会),裁决工业领域行业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作为一方的劳资纠纷和对全国都具有重要意义的劳资纠纷。该委员会也处理不公平的劳动行为的案件。

  2、非法罢工和停工

  如果争议的一方未向另一方提交和解通知,就开始罢工或者停工,或者如果以《2002年工业关系法》规定的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开始或者继续罢工或停工,或者与该法律条文相冲突,那么此罢工或者停工就会被宣布为非法。

  如果发生非法罢工或停工,劳动部门的政府官员可向劳动法庭提交报告,并要求有关雇主或集体谈判代理或做过登记的行业工会出庭。法院可以在10天之内命令停止罢工或停工。

  如果雇主违反法院的命令,如果法院认为停工的行为给社会造成困难或者不利于全国人民的利益,法院可以命令工厂的和任命官方的接管者行使管理权并且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开展业务工作。

  如果工人违反法院命令,劳动法庭可以向罢工工人递送遣散命令,或者撤销违反命令的工会的登记。

  3、个人劳动争议的解决

  《2002年工业关系法》第四十六条相应规定,工人可以通过店铺领导或集体谈判代理,在不满产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雇主提出其按照法律或裁决应保障的权力为得到保障而产生的不满。《2002年工业关系法》将该时间限制由三个月缩减为一个月。当工人将其不满提交给雇主,雇主必须在不满提交后15天内,将其决定书面通知工人。

  如果雇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工人其决定,或者工人对其决定不满,工人或店铺员工可在两个月内将该争议提交劳动法庭。

  4、劳动法庭

  《2002年工业关系法》第三十三章规定,允许任何集体谈判代理或任何雇主向劳动法院申诉其受法律或任何裁决以及任何决定保护或保障的权利。省政府根据《2002年工业关系法》第四十四章的规定尽量多地设立其认为有必要的劳动法庭。每个劳动法庭都根据其属地范围或者根据行业或案件分类行使判决权。每个劳动法庭都有一名省政府任命的主审官。

  劳动法庭对提交的劳资争议进行判决;调查或判决任何由省政府提交的与执行有关或者违反裁决的所有案件;判决《工业关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行使和执行授予或任命的其他权力或职责。就违法情况而言,劳动法庭尽可能遵循《1898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判决或终止任何劳动争议的目的而言,劳动法庭被认为是民事法庭,并且保留了《1908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该法院被赋予的权利,包括强制证人出庭和按照誓言接受讯问,制作法律文书和关联内容,对讯问证人证言发布委任等。

  劳动法庭的判决和结论以书面形式完成并向省政府公开递送两份。省政府在收到后,在一个月内在官方公告公开发布判决或决定。

  《2002年工业关系法》取消了受理上诉的特等劳动法庭。对劳动法庭做出的判决或决定不满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按照《2002年工业关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高等法院上诉。高等法院,可以改变或调整劳动法庭做出的判决或决定。它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在任何时间,调取案卷或审理纪录,其中附有劳动法庭在其权限内通过的命令。

  5、官方公告

  巴基斯坦联邦法律由政府以文件——被称作巴基斯坦公告(Gazette)的形式发布。巴基斯坦司法、法律和议会事务部另外通过官方公告发布单项法案。

                    (驻卡拉奇总领馆经商室 何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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