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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出口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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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口管理方面,巴基斯坦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1950年进出口(控制)法》(The Imports and Exports (Control) Act, 1950)。根据该法律授权,巴政府先后制定过《1999年出口政策法令》(The Export Policy Order,1999)和《1999年进出口程序法令》(The Import-Export Procedure Order,1999)。2000年7月11日,巴联邦政府公布了《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The Export Policy and Procedures Order, 2000),被取代的上述两个法令同时废止。根据现行有效的《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和巴政府后来对其进行的一系列修订补充,巴基斯坦的出口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关于出口经营者


  根据《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的规定,准许从事出口经营或有出口


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包括:


  1.出口商。按照原有规定,“出口商”是指按《1993年(进出口商)注册条令》[The Registration (Importers and Exporters) Order,1993]的规定,在出口促进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出口商登记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但巴政府在2002-03年新贸易政策中废止了这一条规定,即单位和个人欲从事出口不再需要到出口促进局登记。出口商需先行登记的规定取消后,如何对出口者资格进行管理,目前巴政府还未出台新的规定。


  2.联邦、省和地方政府,公共领域机构。


  3.发送礼品的个人或单位。“礼品包裹”是指通过邮局或快递公司发到国外


的作为礼品的物品。


  4.由商业部授权的其他个人或单位。



  二、 禁止出口的商品


  《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目录I中所列的10类商品禁止出口,包括:


  1.《1979年禁酒令》(The Prohibition,( Enforcement of Hadd) Order,1979)中规


定的酒精饮料和使人致醉的液体。


例外:按该禁酒令有关规定,允许为纯医学目的出口酒精或含致醉物的液体。


  2.《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The Conven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中规定的野生动植物,《省级野生动植物法令》(Provincial Wildlife Act)所保护的所有动物、哺乳动物、爬行动物和特产鸟类。


例外:(1)授权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NCCW),可以因下列目的为出口出具“不反对证书”(No Objection Certificate-NOC):


   a. 为科研目的;


   b. 作为来自保护区的狩猎纪念物。


   (2)珍奇/特产鸟类,如果有“不反对证书”,并经过省级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在机场或出境点强制检查的。


  3.木炭和木柴(Charcoal and firewood)。


  4.木头和木材(Wood and Timber)。


  5.可裂变物质(Fissionable material)。


  6.人员杀伤地雷(anti Personnel Landmines-APLS)。


  7.文物(Antiquities)。但老爷车和老式飞机不算在内。


  8.《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附录A中所列化学品。


但允许向已核准《化学武器公约》的国家出口这些化学品,出口要遵守《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有关程序规定。


  9.植物酥油和食用油(Vegetable ghee and cooking oil)。


但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出口:作食用目的,附加值在15%以上,食用油包装不超过5公升,酥油包装不超过5公斤的;或者作非食用目的,附加值在50%以上,包装在1.5公升和半公斤以下的。


  10.冒牌货(Counterfeit products)。


  


  三、需满足规定条件的出口商品


  《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目录II原来规定,石油和石油制品出口只


能由公共部门(Public Sector)进行。现在这一规定已经废止,除特定种类另有规定外,石油和石油制品的出口可以由公共领域机构或私营企业自由进行。


  《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目录III中规定了若干种商品,其出口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程序和手续,这些规定目前依然有效,包括:


  1.小麦及其磨制品。需要按照食品、农业和畜牧部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2.棉花。出口需要按照下列条件和程序进行:


  (1) 出口合同先到出口促进局登记,并交纳合同金额2%的履约保证金(Security deposit);向海关出示已登记和已交纳保证金的证明,同时出示船运单据和“巴基斯坦棉花标准协会”(Pakistan Cotton Standard Institute)颁发的棉花等级证书。


  (2) 买方应在35天内开具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从合同登记日起180天内,合同规定数量的货物应装运完毕。如果信用证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开出,或者合同未能履行,则由中央银行按照未装运数量的比例没收保证金。


  3.大米。出口合同应到出口促进局登记;装运前应按出口促进局规定的有关质量检验标准进行检验。


  4.金属。外国公司出口金属,需要按照石油和自然资源部规定的特殊机制,对出口价格等进行检查。


  5.武器、弹药、爆炸物,及其成分。需由国防部(国防生产局)出具“不反对证书”(NOC)。


  6.火箭、不载人运载装置(Unmanned Air Vehicle Division)及其零部件。管理办法同上。


  7.原子物质、放射物质和《1984年巴基斯坦原子安全和辐射保护法令》规定的品种。需按照巴基斯坦原子能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


  8.用于生产、使用和应用原子能的设备,包括发电设备。管理办法同上。


  9.宝石和金首饰。需要按照1996年11月22日的第131/96号特别调节法令规定的特殊程序进行。


  10.鸦片种子。从按照单一公约(Single Convention)规定能合法种植鸦片的国家进口的鸦片种子,允许出口。


  11.尿素。允许出口,条件是出口合同需到出口促进局登记。


  12.宠物狗和猫。出口宠物猫狗应予准许,但需要有动植物检疫部门签发的检疫证书,并且装笼。


  13.野猪,其肉和皮。只准登记注册的非穆斯林出口商出口。



  四、 对阿富汗和通过阿富汗对中亚各共和国(Central Asian Republics)的出口规定


由于走私情况严重,巴基斯坦对向阿富汗出口管理相当严格,即便如此,每


年两国间走私贸易额远超过官方贸易。巴基斯坦现行出口政策法令中单列了一节,用于规范对阿富汗的出口;另外两国还有《阿富汗转口贸易协定》(Afghanistan Transit Trade-ATT),需要遵守。中亚各共和国地处内陆,进出口需要转口,而且又多通过阿富汗,巴基斯坦把如何对这些国家出口也做了专门规定。对阿富汗和通过阿富汗对中亚国家出口的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以巴基斯坦卢比出口。除了禁止出口的商品外,所有在巴基斯坦制造的商品,允许通过陆路、以巴卢比作为结算货币出口,但来自保税加工区(manufacturing bonds)的商品除外。另外,这些出口不得享受:a. 应纳税商品的零销售税待遇;b.中央消费税减让;c.出口退税。


  2.以可兑换货币出口。除了禁止和有特别规定的商品外,所有巴基斯坦生产或制造的商品,允许通过陆路或空运,以不可撤消信用证或预付款方式,以可兑换外币作为结算货币出口,并且可以享受:a.零销售税;b.中央消费税减让;c.出口退税。但要符合下列条件:


  (1) 巴基斯坦驻喀布尔、坎大哈(Kandhar)和贾拉拉巴德(Jalalabad)的使领馆,需核实来自巴基斯坦的出口货物的到达情况(这些验证要求需待驻这些地方的巴使领馆正常运作后方可开始); 


  (2) 出口包装或零售包装上须以不可擦涂的方式明显标注“仅供出口”字样;如果是国际援助机构供阿富汗的物资,则要标注“仅供出口——援阿富汗物资(该国际机构的徽标)——不准在巴基斯坦销售”的字样。


  (3) 若经陆路出口,只允许通过特定口岸,即塔汗姆(Torkham)和查曼(Chaman)口岸。


  (4) 除了植物酥油和食用油,来自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加工区的出口,应予允许,但这些出口不享受:a.零销售税;b.中央消费税减让;c.出口退税。


  3.国际援助机构对阿富汗的出口。由国际援助机构或为国际援助机构,包括联合国难民署(UNHCR)、世界粮食计划署(WF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会(UNFPA)、国际红十字委员会(ICRC)、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通过国际招标在巴基斯坦制造的援助阿富汗的商品,如果是以可兑换外币结算,则允许享受正常出口退税待遇,结算可以通过信用证、预付款、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等所有标准结算方式进行。


  4.通过伊朗向中亚各共和国的出口允许享受正常的出口退税待遇。


  5.向阿富汗出口乙酸酐(Acetic anhydride),在无进一步通知之前暂予禁止。


  6.下列对阿富汗出口商品不享受出口退税:


  (1) 雪茄、香烟及其他烟草制品;


  (2) 染料和化工品;


  (3) 纱,包括各种类型;


  (4) PVC和PMC原料;


  (5) 金属化聚脂薄膜(Polyester metalized film);


  (6) 滚珠轴承;


  (7) 植物酥油和食物油(从出口加工区或加工保税区出口)。



  五、 关于化学品等的出口规定


  为遵守《化学武器公约》,对于那些既能用于工业生产又能用来制造化学武


器的化学品的出口,《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特别实行了分类管理。这些化学品被分为三类,分别列在该法令所附的表I、表II、和表III(Schedule-I, II, III)。


  1.表I中列出了12种毒性化学品,如硫磺芥子气、贝类毒素、篦麻毒素等,这些有毒化学品很少在工业中使用,因此属于严格限制的出口商品,除了对那些公约成员国外,对其他非公约成员国则禁止出口。


  2.表II中所列的胺吸磷、地虫磷、二烃基等14种化学品,和表III中所列的碳酰氯、氯化氰、氰化氢等17种化学品,在商业领域有广泛用途,因此允许向非公约成员国出口,但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表II和表III中规定的化工品,只能分别向2000年4月29日和2002年4月29日之后还不是公约成员国的国家出口;


  (2) 向非公约成员的国家出口表II和表III中所列化学品,进口国应提供最终用户证书,说明下列事项: a.只用作不被公约所禁止的用途;


          b.该化学品不会被转让;


          c.化学品的类别和数量;


          d.最终用户名称、地址等。


  (3) 为进口这些化工品,进口国应采取措施保证进口品不会被用作公约禁止的用途,为此进口国和最终用户应填写《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中规定的T20和T30表格,具体填写方法和处理程序附录F和附录G中作了详细规定。


  3.关于特定种类的石油及制品出口。出口高速柴油(High speed Diesel Oil)和重油只能由公共部门进行,其他所有石油及制品可由公共领域机构或私营企业出口,但要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作为油漆或挥发物质的一部分时,允许出口矿(物)质松节油;


  (2) 成品润滑油需要以混合状态出口;


  (3) 自用有余的润滑油原料、石油化工品、疏松石腊、沥青和石脑油。


  4.向阿富汗出口石油及制品。仅允许炼油厂或经批准的石油经销公司进行。


如果是以可兑换货币、采用信用证或预付款方式出口,则可以享受免除销售税、中央消费税减让和出口退税。



  六、 关于出口的其他管理规定


  1. 货物出口复进口。在下列条件下应予允许,并遵循相关规定:


  (1) 进口的货物为了修理或液罐重新充装的目的,可以允许出口,条件是向海关出具保证书,保证所出口的货物在修理或罐装之后将复进口。在国外供应商或制造商能够提供证书证明证书中所列货物或配件的进口目的是为了修理,则复进口时不再需要提供海关进关单(Bill of Entry)。


  (2) 有缺陷的货物或零件为了更换的目的允许出口复进口,条件是由供应商或生产商证明所更换的货物或配件是质量担保范围内的;


  (3) 允许以出国旅行为目的的车辆出口复进口,需要“巴基斯坦汽车协会”出具证明文件,或由“巴基斯坦运输互助社”提供保证,或由车主提供违约赔偿保证书。


  2. 货物进口复出口(不含禁止出口的产品)。禁止进口的货物以原来的和未经加工的状态复出口。但下列情况下除外:


  (1) 拆船得来的零件;


  (2) 废弃的电池;


  (3) 牙科用的汞废料;


  (4) 曝光过的X光胶片;


  (5) 旧机器,条件是进口税不予退还,或不享受出口退税;


  (6) 以背对背信用证进口的、以出口为目的的货物,需要按照巴基斯坦国家银行通知的程序和条件办理;


  (7) 以未经加工的原来状态出口的下列进口货物允许复出口:


  A. 出口的FOB单价比进口时的C&F价至少高出2.5%(对中亚各共和国出口要高出3%)。但下列情况不需要这一附加值要求:


  a.生产出口商品的制造商进口货物,条件是质量符合要求才付款,而质量不合要求的;


  b. 生产出口商品的制造商进口的货物,在生产中使用了一部分,剩余部分由于质量或损坏原因而不能使用,或者由于品牌型号的原因而不能在当地处理的;


  c.为制造出口货物而免税进口的商品,因出口订单撤消而又不能在当地消费的。


  B.复出口是以即期信用证或预付款的方式进行的;


  C.通过陆路复出口且已付清所有关税的。


  3. 出口货物的替换。海关应准许巴基斯坦出口商调换在保证期内有质


量缺陷的出口商品。需要提供的文件包括:


  a.显示保证期的出口合同副本;


  b.买方反映发现该出口商品中存在缺陷情况的通讯记录。


  4.出口需遵守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所有出口行为,必须符合巴基斯坦国家银行制定和公布的外汇管理方面的规则、规定和程序,并在需要时按要求出具这类文件。


  5.转口贸易和边境贸易。允许转口贸易和边境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有关适用例外。《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 出境的船只、车辆、飞机所用的贮备物资、机械设备零件、小厨房设施,及其水手和乘务人员及旅客自用的行李。但非经特许,禁止或限制的商品除外。


  (2) 从境外发运时就已表明只是通过巴基斯坦转口的货物;


  (3) 经国防采购部颁发出口许可,以政府间方式出口到国外的任何物资、材料和设备;


  (4) 符合下列条件的样品出口:


  a.该商品非禁止出口的商品;


  b.每个出口商每年向国外寄送样品的价值按FOB价不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货币;


  c.这些样品属于免费提供。


皮衣出口商允许每年向国外提供样品不超过50件,不论价值高低;如果是以非完整商品的形式寄送样品,则不受此限制。


  (5) 寄送价值不超过1万卢比的礼品包裹;


  (6) 巴基斯坦政府内阁向世界任何国家发送救灾物资;


  (7) 出境旅行的私人行李;


  (8) 出境旅行者携带的非属禁止或限制类的物品。


  7.出口特别许可。出于特定的需要或原因,巴政府有权放宽《2000年


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规定的有关的出口管理规定。联邦商业部应对特别许可的商品出口颁发出口、出口复进口或进口复出口许可证。如无其他规定,这些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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