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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扶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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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扶持方案(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藏政办发(2018]50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扶持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扶持方案(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615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扶持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水平,强化目标管理,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打造招商引资新优势,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产业转型升级新支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扶持原则和依据

(一)扶持原则。

坚持目标管理原则,坚持考核与扶持并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招商引资实效。

(二)扶持依据。

一是20181月全区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各地各部门千方百计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要压实责任,细化量化目标任务,建立指标体系,强化考核奖惩。

二是20181月,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查批准《西藏自治区2017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2018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安排了5亿元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

三是2018年西藏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出台考核办法,力争年内实现招商引资600亿元以上”。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扶持办法

(一)扶持对象。

自治区招商引资扶持对象为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考核指标。

1.考核指标分为综合指标和单项指标。

2.综合指标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初下达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目标任务。

3.单项指标指固定资产投资率、引进实体企业投资规模、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规模。

(1)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占比;

(2)引进的实体企业(项目)落地建成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

(3)引进国内100强以上或国内行业10强企业落地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

(三)考核内容。

1.招商引资企业指原已在册或新引进的并在地(市)、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招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内外区内外企业。

2.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l)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技改资金、环保资金、安全生产资金、研发资金等;

(2)当年新引进项目和上年度续建项目投入资金;

(3)已落户招商企业在本年度再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技改资金、研发资金等项目资金;

(4)招商引资企业参与精准脱贫、帮扶弱势群体、慰问贫困户、资助教育等公益事业捐赠资金和实物;

(5)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投资入股,对采取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其价值由引进方与引入企业共同协商确定,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计算为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

3.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l)企业注册资本金;

(2)国家和自治区无偿支持引入企业的产业扶持资金、技改资金和企业贷款中的政府贴息资金等;

(3)对口援藏资金。

(四)扶持标准。

1.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100%的,给予4000万元招商引资扶持资金;每超额完成1亿元,增加扶持资金100万元,不设上限。

2.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年度完成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占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50%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0万元,每增加5个百分点,增加扶持资金50万元;当年完成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占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IOO%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0万元

3.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引进单个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并建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

4.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每引进一家国内100强以上或国内行业10强企业落地,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0万元。

三年以内建成的招商引资项目,纳入招商引资扶持资金范围,可在建成年度申报招商引资扶持资金(含2017年度开工建设的跨年度招商引资项目)。单个企业同时达到引入企业投资规模、引入知名企业扶持条件的,按照不重复扶持、不累计资金、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扶持。

(五)扶持资金用途。

1.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获得的扶持资金可用于地(市)、县(区)、开发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项目推介等支出。

2.表彰激励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表彰激励招商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或单位。

3.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表彰激励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相关企业和有关人员。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招商引资局,负责全区招商引资考核工作。

1.各地(市)、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次年115日前报送上年度招商引资情况报告,包括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引进项目(企业)投资统计表、申请扶持资金规模及依据、企业投资档案等。

2.组织区直有关部门及地(市)采取查阅资料、交叉复核、入企核查等方式,全面核实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财务凭证。

3.形成考核意见,经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送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拨付兑现招商引资扶持资金。

(二)各地(市)、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引资部门要建立招商引资企业档案,根据银行进账单、拨款单、报账单等有效财务凭证,核实报送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等数据。

(三)各地(市)、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引资部门每月15日前向自治区招商引资局报送上月数据。每月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调度。每季度在全区经济运行分析会上通报招商引资工作情况。

四、严肃责任

(一)招商引资工作措施不力、达不到序时进度的,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整改措施。

(二)全年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第二年酌情扣减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三)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领导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四)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扶持资金,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五)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于招商引资数据造假、弄虚作假骗取招商引资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扶持资金,并从重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支持鼓励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招商引资扶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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