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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师双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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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师双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以下简称师市)对外开放步伐,积极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主体及其他投资者来师市投资兴业,促进师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兵团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师市行政管理区域内投资兴办企业和新建项目(含扩建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有关优惠政策外,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师市行政管理区域内的资源、市场、产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一律对外开放,投资者可以合作、合资、独资、租赁等形式进行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师市鼓励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农业产业化项目;

(二)工业项目(不含三高项目);

(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项目;

(五)商贸流通业项目;

(六)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七)其他符合国家产业和经济发展政策的项目。

 

第二章用地保障

第五条新办企业所需项目建设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的金额一次****纳。土地出让年限可按国家规定最高年限办理(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依法申请续期使用。

第六条对新办社会公益事业、社会救助养老、残疾人康复公益事业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税费优惠

第七条新办企业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且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总额7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鼓励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金融租赁、投资公司经济组织在双河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就地缴纳税收,具体扶持措施由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酌情确定。

第九条新办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可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15%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其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年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第十条新办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销售自产《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第十一条鼓励各类企业上市融资。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包括兵团奖励资金)。企业如果因违法退市的,应当全额退回已经获取的奖励。

第十二条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地理标志等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申报并获得新疆名牌产品新疆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不重复计奖,但企业被撤销称号的,应当全额退回已经获取的奖励。

第十三条新办企业投资中需要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最低档次收取。

 

第四章金融服务

第十四条建立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协调服务机制,搭建银企交流合作平台,推动重点项目和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为企业在开户、结算、融资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的支持。

第十五条新办企业投产后,根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项目,按1.74%给予贴息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的项目,按2.17%给予贴息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不含10亿元)的,按2.61%给予贴息奖励;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按3.48%给予贴息奖励。

第十六条对师市经济贡献较大、带动就业较大的劳动密集型工业、服务业企业,经师市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后,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根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每年末可以按下列规定比例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的,按照当年度季度流动资金贷款平均余额,给予银行1年期当期基准利率30%的补贴;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不含10亿元)的,按照当年度季度流动资金贷款平均余额,给予银行1年期当期基准利率40%的补贴;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度季度流动资金贷款平均余额,给予银行1年期当期基准利率的50%补贴。

第十七条新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生产贷款执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

 

第五章要素供给

第十八条对落户师市荆楚工业园区的企业所需生产用电,由投资方与师市电力公司签订供用电协议,按以下价格直接结算:

(一)年生产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以下的(不含2000万千瓦时),生产用电享受优惠电价0.33/千瓦时;

(二)年生产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以上(含2000万千瓦时)、6000万千瓦时以下的(不含6000万千瓦时),生产用电享受优惠电价0.30/千瓦时;

(三)年生产用电量6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含6000万千瓦时),生产用电享受优惠电价0.28/千瓦时。

优惠电价执行时间与本办法执行时间相同;落户投产企业生产经营良好,对师市贡献率较高的,可延续执行至20221231日。

第十九条新办工业企业及仓储物流企业,按照厂房及仓储物流用房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厂房及仓储物流用房实际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补贴15%1亿元(含)以上的,补贴20%。补贴资金在项目完成基础施工时兑付30%,项目主体完工时兑付40%,项目达产达效后兑付30%

第二十条鼓励社会资本在师市荆楚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化厂房,租用给新办企业使用。标准化厂房的代建、租赁和回购事宜,由相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

第二十一条新办企业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方面成绩显著,达到国家级标准的,按照环保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新办企业可享受师市人社部门提供的劳动用工推荐、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各项补贴政策。

第二十三条新办企业录用师市户籍人员就业人数达到10人(含10人)以上,自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给予企业每人每年1000元的奖励;录用非师市户籍人员就业人数达到30人(含30人)以上,自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给予企业每人每年1500元的奖励。

 

第六章权益保障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申请办理开工前期手续的,师市各部门在收到投资方有效文件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公开承诺的期限内办结批复或给予明确答复。

第二十五条新办企业实行挂牌全程跟踪服务,在师市范围内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由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园区管委会全程协助代办;在师市范围外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协助办理。

第二十六条 凡到师市投资兴业的外来投资者管理层及核心技术骨干,可申请为本人及直系亲属办理双河市常住户口。未落户师市的企业员工及随迁子女在入托、入学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并由师市有关部门协调安排。

 

第七章兑付程序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专项扶持或奖励资金,由师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工信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企业生产情况手续资料进行审核,按程序报师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后,将企业专项扶持或奖励资金及时兑付给企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国家专项扶持资金的,填报《企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审批表》,经师市财政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园区或团场兑付给企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带动强的企业和湖北省产业援疆企业,由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税费优惠条款仅适用于在双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缴纳税款的企业;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条款,遵循从优享受,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项目建设的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投产状态、土地使用等活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5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

 

第五师双河市荆楚工业园区投资成本

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单位:元/m³)

序号分类水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合计价

1居民生活用水1.581.430.123.13

2非居民生活用水2.611.590.124.32

3特种用水9.621.590.1211.33

4其它用水1.1600.121.28

 

特种用水:是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用水,如宾馆(饭店)、洗浴(桑拿)、游泳池、足浴、美容

美发、茶楼、洗车行业,饮料、矿泉水(纯净水)厂、啤酒厂等特种行业等。

其它用水:包含城市绿化、消防、市政设施用水。

供热、工业蒸汽、天然气价格表

分类居民供暖工业蒸汽天然气居民用气其他用气

价格25.47861.43.4

单位元/m²元/蒸吨元/m²元/m²

用电电价

序号分类电价

1新办工业企业0.33

2新办工业企业,生产年耗电2000万千瓦时以上(含2000万千瓦时)、6000万千

瓦时以下(不含6000万千瓦时)0..3

3新办工业企业,生产年耗电6000万千瓦时(含6000万千瓦时)以上0.28

执行时间

低电价自201811日执行,适用于20201231日前投产落地的工业企业。落户工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经师市考核验收后,可延续执行到20221231

 

落实园区低电价的要求

1.签约要求:师市园区与投资方签订合作协议时,应注明用电方面的具体内容,由投资方与师市电力公司签订协议。

2.计价要求:师市电力公司与投资方签订供电协议的电价,是依据投资方年度用电总量。

按照师市确定的梯度用电价格,为企业结算用电价格。

 

土地基准地价

类别收费标准(元/㎡)

级商业用地160

级工业用地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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