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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山东商会(同乡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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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喀什山东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适应新疆大发展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新疆喀什地区投资兴业的山东企业或个人投资企业自愿参加的商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主动地开展外引内联活动,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山东企业服务;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山东企业形象;本着自愿互助、凝聚力量、增进交流、资源共享的原则,发挥企业聚集效益,促进山东企业共同发展,为实现新疆经济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指挥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喀什地区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喀什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二)开展山东、新疆两省区的经济贸易技术交流,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促进两省经济共同发展。


 (三) 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建议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引导会员诚信经营,树立山东企业良好形象。


(五)参与和开展社会公益等活动,全面打造“鲁商”品牌。


(六)积极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七)加强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商会、企业的联系,组织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开展经营合作及外出考察等有关事宜,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八)开展相关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九)办好会办经济实体、会刊,开展相关业务论坛,以会养会。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凡在喀什依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山东企业,经两家以上会员推荐,可申请入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


(三)自觉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四)自觉遵守本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并享有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商业机密除外)。


(六)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关心本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乱纪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采取协商方式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推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各一人,副会长、常务理事、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


(七)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八)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按民政部门要求做好年审工作,形成书面年度总结报业务主管部门。


(十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情况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利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商会的日常办事效率,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时也可临时召开。办公会由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经理事会选举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最多可以连任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民政部门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适当时期成立党支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员管理,提高党员的凝聚力,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 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银行存款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会费缴纳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喀什山东商会岳普湖分会、英吉沙分会、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及会员单位:

    喀什山东商会成立后做了大量的筹备、组建、服务企业及社会公益等事项,为了更好地开展下一步的商会活动,给企业及会员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及更高的平台,也为了进一步完善喀什山东商会机构与会员单位管理规范化,请各会员单位做以下工作:

一、填写喀什山东商会会员登记表(可从邮箱下载),于2011年12月15日前按以下方式送交:

1.岳普湖会员经岳普湖分会审核后,表格送交岳普湖分会,请分会孙龙杰秘书长负责,联系电话18709985336;

2.英吉沙会员经英吉沙分会审核后,表格送交英吉沙分会,请喀什山东商会副会长岳远喜负责,联系电话18709982928;

3.麦盖提会员经日照援疆指挥部产业组审核后,表格送交产业组于海忠组长,联系电话:18709985370;

4.喀什市及疏勒县会员经喀什山东商会秘书组审核后,表格送交袁树海常务副秘书长。联系电话:18299039187.

二、按照喀什山东商会会费管理办法交纳会员捐助费,

    捐助费用原则上按照2011年6月23日成立大会公布人员和职务交纳(可从邮箱下载),于2011年12月15日前打入商会专用账户。

三、喀什山东商会秘书处根据会员登记表及收费凭据进行会员登记和发证

四、提交商会如何发展合理化建议(可发至商会邮箱)。

五、拟定于2011年12月底举行全体会员会议,总结今年商会工作,研究部署明年工作计划,届时山东省援疆指挥部领导参加。

附:

1.喀什山东商会邮箱:kssdsh[ta]163.com

2.地址:喀什地委宾馆1号楼107室,邮编844000,传真2526443

3.单位名称:喀什山东商会;开户行:农业银行喀什兵团支行营业部;账号:30783201040005560

4.总联系人:袁树海

项目合作:13851089996 或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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