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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疆喀什商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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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名称:浙江新疆喀什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在新疆喀什地区投资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浙江籍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性质是:党和政府管理浙江在喀什地区企业的助手,是维护在喀什地区浙商合法权益的代表,是浙江籍企业家在喀什创业发展的家园。

 

第四条:本商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切实履行服务企业和企业家的职责,团结、组织、教育、引导、激励会员爱党爱国、敬业奉献、依法经营、诚信自律、团结协作、共同进步、改革创新、科学发展,把企业做大做强,为推进喀什经济特区和中国西部明珠建设进程、繁荣喀什经济和落实富民兴喀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喀什地区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是喀什地区民政局。本商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办公地址在新疆喀什市色满路66

 

邮箱:kszjsh[ta]163.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商会主要从事以下业务:

 

1、定期组织讲座培训,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建设,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树立在喀什地区浙江企业和企业家的良好形象。

 

2、、有计划地进行考察活动,组织会员学习先进的经营管理营销经验,开拓视野、转变观念,实现企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3、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流会、展销会、交易会和项目洽谈会等活动,配合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和以商招商活动,大力推进喀什、浙江两地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4、为会员提供企业诊断、融资牵线、投资理财、人才招聘、票务代购、商标注册代办和法律、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

 

5、加强与工商社团及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业务交流,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来喀什或回浙创业,为喀什和浙江的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6、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和地方关系,疏通业务渠道,为会员排忧解难。

 

7、引导会员增强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慈善活动,认真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8、编辑出版会刊,创办网站,推进会员企业文化建设,并协调媒体宣传会员企业的先进事迹和经验,扩大会员在新疆、浙江和全国的影响。

 

9、积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维护和承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浙江籍人士在喀什地区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浙江籍在喀什地区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填写入会登记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简介、法人代表简历等相关资料;

 

3、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5、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享受本会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援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权益和声誉;

 

3、承办本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被取缔、经营管理不善企业自行破产倒闭、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未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会长授权,本会会员的外出一切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发生对本会造成名誉、经济损失的违纪、违法行为,本会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宗旨和任务及商会发展等重大事宜。

 

5、决定商会终止等重要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工作机构,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研究决定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事项;

 

11、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并做好电话记录。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监事长、监事,可根据工作情况设置,由监事长提名,理事会决议。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章程》的贯彻执行;

 

2、监督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3、监督检查议事程序,规范议事规则;

 

4、监督检查财务预算及财务制度的执行,定期向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

 

5、定期查阅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6、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越章程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检查、督促和纠正;

 

7、在发现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下,可由3名以上监事会成员(含监事长)联合提出举行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监事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办公室主任1名。

 

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能以大局为重,具有较高的威信,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能团结和带领在喀浙江籍投资企业共同做好工作;

 

4、热爱商会事业,熟悉社团规定,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奉献精神;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办公室主任为聘用专职,具有较强的政策法规知识水平和较好的文字写作、口头表达、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其中会长、监事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会长任期届满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担任本会名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并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的浙江籍在喀什地区投资的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分工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室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社会有关重要活动;

 

4、行使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5、提出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报常务理事会研究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并产生。副秘书长若干名,可根据工作情况设置,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起草办事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准备本会会务文件资料,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出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建议,并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3、做好在喀什地区工作浙江籍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日常联谊工作;

 

4、会长授权的其它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根据分工负责一方面的工作;

 

2、根据本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提出并研究落实分管的工作;

 

3、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行使有关职权;

 

第三十条 根据发展需要,本会可下设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须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及特邀高级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采用按届核定、按年收取、一次****清的原则,并采取“以会养会”的发展机制解决商会经费问题,具体在会费收缴管理办法中规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的收缴及支出原则在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盈利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不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缺失,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专款专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开支实行会长审批制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由监事长定期审核。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遵守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做好交接手续,方可由常务理事会批准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本会财务报告须按年度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备案,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按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喀什地区工商联(商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喀什地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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