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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称信用卡全额罚息是合法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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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称信用卡全额罚息是合法高利贷

近日来,信用卡高额罚息的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图文无关)

  消费1万元,按期还了9999元,差1元未还,还要以1万元作为基数算利息?你的信用卡也是这种“全额罚息”的“霸王卡”吗?近日来,信用卡高额罚息的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少市民直指银行“霸道”。然而,明知信用卡透支超期了还不归还,就不是承担高额罚息和滞纳金那么简单了,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信息时报记者近日获悉,广州市番禺区就有两人因恶意透支、拒不还款,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两人无法归还本金,高额罚息和滞纳金更让他们望而却步,索性躲起来不还了。这种恶意欠款的行为固然违法,但案件同样暴露了银行高额罚息和滞纳金的问题。

  案例

  透支5万4年后变22万,还不起!

  2008年4月9日,番禺居民陈某雯向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于同月21日成功开办信用卡。其后,陈某雯使用该信用卡进行现金透支及刷卡消费购买金饰、手提电脑等,至2009年6月6日,合共透支47697.51元。期间,陈某雯曾小额还款,后再没能力还款。

  三年间,民生银行广州分行通过电话、信函、外访等多种方式先后54次向陈某雯催收,陈某雯仍不还款。截至2012年6月15日,陈某雯共欠中国民生银行连本金、利息、滞纳费用合共22万多元,逾期44个月。其中,利息总额34000余元,跨行费用和滞纳金合计145000余元。

  记者了解到,银行方曾与陈某雯协商,约定仅返还本金和利息部分,但陈某雯仍表示无力支付。银行报警后,6月29日,公安机关在陈某雯工作单位内将其抓获。近日,陈某雯因恶意透支,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陈某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至于对涉案金额的认定,法院在判决书中仅提及透支部分,即47697.51元。

  8万本息协议还3万,忘了还?

  同样在广州市番禺区,2008年5月14日,市民李某华在某银行广州分行开通信用卡,至2009年5月16日,合共透支22431.05元。期间,银行通过电话、信函、外访等方式催收40次,李某华仍不还款。

  李某华称,之前有能力偿还,但后来自己经营的服装店出现资金困难,之后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记不清花了多少钱,也无力还款。截至2012年6月15日,李某华共欠银行本金、利息、滞纳金合共82889.30元。

  催收无果后,银行向警方报案。今年8月,李某华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谈妥还本金22432和利息5000元,其余利息银行减免。尽管债务还清,李某华恶意透支终究难逃法网。近日,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处李某华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信用卡欠款入刑意义何在

  恶意透支危及金融安全

  李某华案的经办法官认为,信用卡“透支”实质上是银行等发卡机构给予持卡人的短期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进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持有信用卡的客户一方透支不还,违反与银行的约定,银行方面完全有理由伸张自身权益,并要求客户赔偿本息。

  该法官认为,因为“恶意”透支到一定程度,则应上升到刑法来调整的层面。因为恶意透支拒不还款的行为,其实已经危及到金融安全,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他同时提到,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入罪的门槛也有严格规定,比如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在透支数额上,一般在1万元以上。

  【观点PK】

  全额罚息是霸王条款吗?

  陈某雯和李某华恶意透支,受到刑事处罚无可厚非,但从案情来看,其间均涉及高额的罚息问题。近日,央视炮轰这一现象,指出一旦延迟还款,信用卡的利息和滞纳金就会像滚雪球一样不断变大。尤其是“全额罚息”的存废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有律师炮轰这应属于霸王条款,持卡人应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

  网友观点

  正方:全额罚息是“合法的高利贷”

  近日央视炮轰“全额罚息”之后,事件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网友们几乎一边倒地认为银行“霸道”。微博名为“CHI_JTIAN”的网友说,这是“合法的高利贷”。“崔小平律师”也不无气愤的讲:“全额罚息是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明显不公平,应该无效,怎么会有那么大的争议?”

  反方:借钱理直气壮,还钱不该质疑

  也有少数网友从诚信的角度对主流观点给予质疑。网友“慈眉善眼”就说,借别人钱花的时候理直气壮,还钱的时候就质疑别人?

  专家学者

  正方:已还欠款还计息,明显不合理

  广州市律师协会金融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吕晖认为,全额罚息条款不合理,从民法的规定和合理性来讲,违约部分的违约金不应该超过本金。罚息的计算方式也有问题,部分欠款没有还,按照全额来计算违约金,但有一部分的欠款已经归还了,还了的部分还计算违约金,明显不合理。

  反方:市场行为,不要轻易定性为“霸道”

  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主任黄山则持不同观点。他认为,银行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有别于一般的垄断性行业。因此,利息和滞纳金是属于市场调节的范畴,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不应禁止。他表示,在国外或香港地区,信用卡滞纳金也不低,银行竞争激烈,作为持卡人而言,有充分的选择空间。他更倾向于认为,这是一种市场行为,而不要轻易定性为“霸道”。但如果所有的银行都收取高额利息,存在不公平,则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

  【记者调查】

  仅工行推行“部分计息”

  记者昨日以咨询客户身份联系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等多家银行。发现目前仅工商银行一家实行“部分计息”政策,即持卡人如果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则只对未清偿的部分计收透支利息。比如持卡人消费欠款1000元,还款日前已偿还500元,则仅就未偿还的500元部分按日计收透支利息。

  记者初步统计,也有一些银行推行较“部分计息”严苛的“容差还款”。包括广发银行、建设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等均有类似举措。所谓“容差还款”,即持卡人无法全额偿还欠款时,只要在银行规定的应还款与已还款差额的限度内,则视为当期全额还款,未还款部分计入下期账单或免除,无需进行“全额计息”。比如持卡人欠款1000元,已还995元,仅差5元零头,则无需进行“全额计息”,可直接视作已偿还全部款项。

  【建议】

  完善催收机制 银行有提示义务

  律师黄山认为,社会公众感觉信用卡利息或滞纳金过高,关键问题还在于银行的服务有欠缺。他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举例说,自己在办理信用卡时,银行并没有给予充分提示,对利息和滞纳金的问题一般不会主动重点解释。他认为,作为普通公众,很难明了其利息和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此外,一些持卡人过于自信、想当然,认为欠款不多,滞纳金理所当然也不会高。一位有着七八年“卡龄”的罗先生告诉记者,他至今都不清楚自己信用卡利息和滞纳金计算方法。

  暨南大学金融系教授陈鹭认为,虽然罚息是国际通行惯例,但“全额罚息”是不合理的。他同时认为,银行在催收制度上还不够健全。“银行如果发生罚息的问题,我觉得应当规定银行及时催收,因为办信用卡的人是留有手机的,过期就应当及时催收,如果过了多少年才催收,就不合理。”陈鹭认为,建立一个及时催收机制是关键。

  它山之石

  美国:利息=平均每日余额×天数×日利率

  据银率网调查显示,以美国为例,对于采用最低还款额还款的持卡人计息方式主要是两种——平均每日余额法和双循环账单法。其中,双循环账单法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机构在使用,已于2010年7月被废止。目前,美国绝大多数发卡机构采用的是平均每日余额法,这种方法的计算方式为:账单周期内的每天的欠款加在一起,除以账单周期内天数,得到平均每日余额,然后用平均每日余额乘以账单周期天数、周期日利率来计算利息。

  名词解释

  全额罚息是指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息。如持卡人消费1万元,按期还款9999元,仅1元未还,计算利息时,仍以1万元作为基数。(记者 魏伯航 何小敏 魏徽徽 叶伟报 通讯员 潘声 许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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