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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烟”广告矗立京津唐高速20年 工商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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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G2高速(京津塘高速)出京方向42公里处,树立着一块“苏烟”的广告牌。(人民网记者翁奇羽摄)

在G2高速(京津塘高速)出京方向42公里处,树立着一块“苏烟”的广告牌。

人民网北京11月1日电 近日,有网友反映在G2高速(京津塘高速)出京方向42公里处,树立着一块“苏烟”广告牌。记者联系上此广告牌所属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声称他们拥有这个广告牌已有20年,当记者表示此处是否不该设置烟草广告时,上述工作人员称“我们老板有非常关系可以投放烟草广告”。

按《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记者采访了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理事吴宜群。他认为,高速公路旁的广告属户外广告,是否违规,关键看是否有当地省级工商部门的批准。

人民网记者与广告牌设置地所属的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该局商标广告处的工作人员告知记者,“印象中”省局并未批准此广告的投放。

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处接到记者电话后派人去现场,确认该广告牌的安放位置确属廊坊辖区。一名潘姓工作人员表示,已通过内部程序,确认该广告内容未得到省局授权,现对其立案调查,并表示根据程序规定,如无特殊原因,将在立案90日内公布调查结果。

另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8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11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第、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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