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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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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行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及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沈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沈阳市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服务和管理。本会的英文名称为:Shenyang Lawyer Association,缩写:SYLA。

第三条 本会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的执业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管理、教育、监督会员、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发展律师事业,自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沈阳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并接受辽宁省律师协会的工作监督、指导。

第五条 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沈阳律师协会职能

(一) 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 制定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 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

(四) 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五) 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 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

(七) 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制订实习律师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八) 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九) 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 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 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 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 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四) 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五) 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社团名称:沈阳市律师协会
社团法人登记号: 沈 社证字第0282号
通信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39-1号
邮政编码:110014
网站域名: www.sylsxh.com
联系电话: 024-22874611 22874266
邮箱:sylsxh[ta]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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