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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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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成立于1991年,是内蒙古自治区广大消费者的组织。它由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盟市,计划单列市消费者协会组织以及各有关方面消费者代表组成,是政府批准依法成立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地点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艺术厅南街1号。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是内蒙古自治区广大消费者的组织。它由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盟市,计划单列市消费者协会组织以及各有关方面消费者代表组成,是政府批准依法成立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积极维护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消 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 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在工作中与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进出口商品检验、物价、卫生、农业、新闻、司法等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得到他们的协助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
消费指导部:0471-6287315
投诉监督部:0471-6920007
办公室:0471-6295912
传 真:0471-6287315
“3·15”维权网:0471-2828315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艺术厅南街1号
邮编:010010
邮箱:nmxx315#nm315.com.cn (把#改成[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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