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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杨晓辰    浏览:
为加大津南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力度,提高招商引资竞争力,结合津南经济开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凡在津南经济开发区注册、经营、纳税(含购地、租赁厂房),符合产业政策、环保、安全要求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生产型企业,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一)企业自产生税收之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亩纳税总额20万元-30万元人民币(不含30万元)的企业,享受实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留部分20%的奖励。(二)企业自产生税收之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亩纳税总额30万元-40万元人民币(不含40万元)的企业,享受实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留部分30%的奖励。(三)企业自产生税收之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亩纳税总额40万元-50万元人民币(不含50万元)的企业,享受实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留部分40%的奖励。(四)企业自产生税收之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亩纳税总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享受实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留部分50%的奖励。
上述实缴增值税是指缴纳税金减去退税税金之剩余部分。二、凡在津南经济开发区各创业载体注册、纳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且年纳税总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注册型企业,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一)增值税 1、年缴纳增值税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万元)的企业,享受实缴增值税9.375%的奖励。 2、年缴纳增值税5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不含200万元)的企业,享受实缴增值税10%的奖励。 3、年缴纳增值税2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不含500万元)的企业,享受实缴增值税11%的奖励。 4、年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享受实缴增值税12%的奖励。上述实缴增值税是指缴纳税金减去退税税金之剩余部分。(二)企业所得税 1、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万元)的企业,享受实缴企业所得税15%的奖励。 2、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万元)的企业,享受实缴企业所得税18%的奖励。 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享受实缴企业所得税21%的奖励。(三)营业税 。四、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企业,在津南经济开发区实际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开发区有权追缴已奖励给企业的款项。五、本奖励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暂定为5年。六、津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奖励政策具有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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