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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科学工业园区科学工业同业公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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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台湾科学工业园区科学工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参与经济事务、扩大会员交流、整合会员力量、促进会员和谐、发挥协调功能、维护会员权益,依推展业务需要: 新竹园区设置企划暨公共事务、人力资源、财务会计、进出口保税作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水电气供应、智慧财产权暨法务、职工福利联合、信息通信、大陆事务、安全联防、业务营销、公关、秘书暨行政、志工等16个专业委员会。

南部园区设置企划营销暨公共事务、人力资源、进出口保税作业、工业安全及护、水电气供应、职工福利联合、信息通信、安全联防、采购、产学合作与技术发展、财务会计等11个专业委员会。 中部园区设置工安环保、水电气供应、安全联防、进出口保税作业、人力资源暨职工福利、行政管理暨公共事务、公关等7个专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各委员会)

第二条:各委员会之任务如左:

1. 企划暨公共事务委员会(新竹园区) 对厂区规划、园区公共设施、公共行政管理、研究发展、投资倡导、工商服务、公共福利、社区、宿舍、厂房、土地、营建、租赁及交通安全等业务进行沟通、协调、参与及提供服务。

2. 人力资源委员会(新竹/南部园区) 对人力资源、人力培训、建教合作、子女教育、外劳管理及劳工相关法令等业务进行沟通、协调、参与及提供服务。

3. 财务会计委员会(新竹/南部园区) 对外汇、税务、金融、投资、财务、会计、证券管理、工商登记等业务进行沟通、协调、研究、参与及提供服务。

4. 进出口保税作业委员会(新竹/中部/南部园区) 对进出口贸易之产品检验、产地证明、电检、通关、物流、保税、邮件、货物及货品签证等相关业务进行沟通、协调、研究、建议参与及提供服务。

5. 安全卫生委员会(新竹园区) 对工厂风险管理、安全检查、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承揽商安全管理、员工保健、职业病预防、紧急应变、相互支援等业务进行沟通、协调、研究、参与及提供服务。 2

6. 环境保护委员会(新竹园区) 对环保法令规章、工业污染防治及技术发展、厂间互检、废弃物共同处理体系、废弃物清除厂商稽核、环境监测、紧急应变相互支援、环保教育、倡导等业务进行沟通、协调、研究、参与及提供服务。

7. 水电气供应委员会(新竹/中部/南部园区) 对左列事项进行沟通、协调、研究、参考及提供服务:

(01)协调台电、自来水公司、气体供应商规划园区供水、供电、供气事宜。

(02)协调会员厂商水、电、气运用事宜。并适时邀请台电、自来水公司与气体供应商说明有关用水、用电、用气事务。

(03)协调台电统一兴建科学园区69kV161kV22.8kV及环路供电系

统。

(04)开办电力安全、水资源回收运用及气体安全之相关课程。

(05)拟订水、电、气设计及操作规范,做为区厂商新设及运转依据。

(06)提供会员厂商专业技术协助。

(07)协助分析电力事故、停水及停气原因,并研拟对策。

(08)协助管理局对会员厂商之电力及用水计划审查。

(09)协助整合园区水、电、气体供需调查,避免发生供需失衡情形。

(10)建立台电、自来水公司、气体供应者与园区用户间之技术联谊与紧急通报网络。

(11)推动台电、自来水公司与园区用户,以及气体供应者间之紧急支援系统,并改善园区气体供应稳定性与供应质量。

(12)建立园区气体供应、使用、工程建造等技术服务体系。

(13)规划公积金使用计划及运用管理。

(14)协调局部或统一停电事项。

(15)停电损失之理赔与协调。

8. 智慧财产权暨法务委员会(新竹园区)

对倡导智慧财产权理念、协助会员厂商处理及排解智慧财产权争议、研议智慧财产权相关法令修订、促请政府单位公平合理处理智慧财产权问题、参与国内外活动、加强交流、了解智慧财产权侵害认定之差异、整合会员厂商人力/财力处理智慧财产权争议事项、搜集智慧财产权相关信息、及协助其他法务相关事宜,举办各种研讨会、提升业界自律精神及推动教育训练咨询服务等业务进行沟通/

协调、研究、参与及提供服务。

9. 职工福利联合委员会(新竹园区)

对福利品之联合采购、特约商店之签订、福利信息之推广应用、联合举办活动或相互观摩等业务进行沟通、协调、研究、参与及提供3服务。

10.职工福利会联合委员会(南部园区)

对有关福利品之联合采购、特约商店之签订、信息之相互交流、活动之联合举办或相互观摩等事务进行沟通、协调、研究、建议及参

与事项。

11.信息通信委员会(新竹/南部园区)

对园区高速宽带通信系统规划、争取各项电信业务优惠折扣、建置及各项信息通信科技应用推广等业务进行沟通、协调、研究、参与及提供建议意见。

12.大陆事务委员会(新竹园区)

(01)对会员厂商有关大陆地区投资、贸易往来、争讼预防、劳资关系、智慧财产权等事务提供咨询及服务。

(02)办理两岸工商科技经贸团体互访及接待事项。

(03)提供大陆地区工商科技信息、研究调查资料事项。

(04)举办科技工商经贸讲座、研习会、座谈会、研讨会事项。

(05)组团参访、参展、拓销产品及采购交流事务事项。

(06)经验交流及联谊事项。

13.安全联防委员会(新竹/中部/南部园区)

透过「园区安全联防体系」之「自护联防组织」之建构运作,并配合园区内及邻近乡镇警局专业警力,对于园区有关之治安防制、保全风险、治安信息通告、保全系统观摩、保全信息提供、交通安全、警民联系等业务进行沟通、协调、研究、建议及参与事项。

14.采购委员会(南部园区)

针对会员厂商在供应链上中下游采购与管理,协助促进降低营运成本策略、增进采购及提升运筹管理专业能力等业务,进行沟通、协调、研究、建议参与事项。

15.企划营销暨公共事务委员会(南部园区)

对园区整体规划、公共设施、公共行政管理、投资倡导、工商服务、社区、宿舍、厂房、土地、营建、租赁,建立媒体关系、营销、品牌及相关知识、通路、经验交流等业务进行沟通、协调、参与及提供服务。

16.人力资源暨职工福利委员会(中部园区)

(01)对人力资源、人力培训、建教合作、子女教育、外劳管理及劳工相关法令等业务进行沟通、协调、参与及提供服务。

(02)对福利品之联合采购、特约商店之签订、福利信息之推广应用、联合举办活动或相互观摩等业务进行沟通、协调、研究、参与及提供服务。

17.产学合作与技术发展委员会(南部园区) 针对园区产业之产品研发需求,扩大园区与各大专院校、研究单位人才及设备交流合作、办理产官学研学者专家专题演讲或研讨座谈会等活动,促进经验交流,以协助加速产品创新研发、整合产品技术规范、促进核心技术发展与建立平台,进行沟通、协调建议及参与事项。

18.工业安全及环境保护委员会(南部园区)

对工厂风险管理、安全检查、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承揽商安全管理、员工保健、职业病预防、紧急应变、相互支援等业务进行沟通、协调、研究、参与及提供服务。 对环保法令规章、工业污染防治及技术发展、厂间互检、废弃物共同处理体系、废弃物清除厂商稽核、环境监测、紧急应变相互支援、环保教育、倡导等业务进行沟通、协调、研究、参与及提供服务。

19.工安环保委员会(中部园区)

对工厂风险管理、安全检查、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承揽商安全管理、员工保健、职业病预防、紧急应变、相互支援等业务进行沟通、协调、研究、参与及提供服务。 对环保法令规章、工业污染防治及技术发展、厂间互检、废弃物共同处理体系、废弃物清除厂商稽核、环境监测、紧急应变相互支援、环保教育、倡导等业务进行沟通、协调、研究、参与及提供服务。

20.业务营销委员会(新竹园区)

透过委员会之整合平台,针对异业交流、跨文化营销经验传承、商业模式研习、信息分享、资源共享整合、业务开展及专业意识提升等提供服务。

21.行政事务暨公共管理委员会(中部园区)

对厂区餐饮、交通、庶务、资产管理、厂区规划、园区公共设施、公共行政管理发展、工商服务、公共福利、社区、宿舍、厂房、土地、营建、租赁、交通安全及建立媒体关系、增进公益活动等业务进行沟通、协调、规划、整合与推动。

22.公关委员会(新竹/中部园区)

运用委员会为平台,联系公关从业人员感情、交换工作心得及经验

分享交流,以促进相互学习与成长。 与新闻媒体进行沟通、协调与联谊,协助正确报导科技产业状况。 规划执行公关事务及举办在职训练等业务。 协助公司高层制订宏观之媒体策略、执行危机管理及营造良好政府/社区关系,善尽企业社会责任。 透过委员会扩大公关正面影响力,彰显公关专业的价值。

23.秘书暨行政委员会(新竹园区)

以提升秘书专业知识与技能,加强高科技产业秘书暨行政人员间联系,扩大社会活动参与,促进社经发展及推展国民外交为宗旨。任务如下︰

(01)协助秘书暨行政人员在高科技时代寻找适确的角色定位。

(02)强化秘书暨行政人员专业训练,继续知识与技能之进修。

(03)拓展秘书暨行政人员社经参与层面。

(04)鼓励秘书暨行政人员参与国际性活动,协助推展国民外交。

24.志工委员会(新竹园区)

透过委员会之整合平台,分享园区厂商之志工活动讯息、提供志工  

交流成长机会及带动志工风气以反馈社会等业务。

  

第三条:各委员会之委员人选,由会员厂商分别推荐业务相关主管参与,新竹园区公关委员会、秘书暨行政委员会及志工委员会委员人选,不受上述限制,凡现任职于本会会员厂商之秘书、行政人员得申请参加秘书委员会,公关人员得申请参加公关委员会,会员厂商之员工得申请加入志工委员会,其资格审核由公会另行订定。

各委员会设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三人,由委员互选之,但本会赞助会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干部一职(依本会赞助会员入会办法五-(3)规定),正副召集人及委员任期均为三年,连选得连任之。三区委员会得视业务需要设立总召集人一人,该人选为三区召集人中选出,并由三区正副召集人互选之,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正、副召集人及候补副召集人人选,经本会理监事联席会审查后,由理事长聘任之。

各委员会召集人应依业务需要,列席理监事联席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召集人任期未满因离职或公司更换委员等原因无法续任,遗缺由副召集人及候补副召集人,依原选举票数高低及个人意愿依次递补,并报经干部会议或委员会会议确认后接任,任期至下届改选。如经协调均无意愿者,即依本简则第三条前项重新改选办理之,任期至下届改选。

副召集人任期未满因离职或公司更换委员等原因无法续任,依原选举票数高低依次由候补副召集人递补,如经协调均无意愿或是出缺者,得由召集人或干部推荐遴选并报经干部会议或委员会同意后接任,任期至下届改选。

召集人、副召集人、正副小组长及常务委员,为委员会当然干部。

第四条:每委员会依业务需要得分设小组、或常务委员负责及推展相关业务,各小组正副组长及常务委员人选由各委员会正副召集人推荐经多数委员同意或由委员互选产生之。前项正副小组长及常务委员任期未满辞卸职务,则由召集人、副召集人6或原干部推荐递补。

第五条:各委员会依业务需要得由本会理事长指派本会理监事为指导委员或聘请学者、专家担任委员会顾问协助处理相关业务。

第六条:各委员会委员有表决、选举、被选举、罢免及参与各委员会各项业务活动之权利,有服从表决、选举、被选举及罢免之义务。

第七条:各委员会每三个月应召开定期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得委托业务相关人员代表出席,并得委托行使各项权利。

第八条:各委员会为本会之内部作业组织单位,各项年度工作计划由正、副召集人提报理监事联席会审核通过后推动施行。

第九条:各委员会正副召集人、正副小组长及委员推展会务工作,对会员有重大贡献者,由本会理监事联席会项目报请理事长于会员代表大会公开表扬之。

第十条:各委员会未经本会理监事联席会之授权不得单独对外行文。

第十一条:各委员会推动会务工作所须经费由本会年度编列预算,并得商请政府补助及向会员厂商筹募之。

第十二条:本简则经本会理监事联席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实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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