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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黎庆洪等人涉黑案宣判:黎庆洪改判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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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贵阳9月19日电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黎庆洪等人涉黑案依法进行二审宣判。25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中有6人被依法改判,其中黎庆洪由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4年。其余19名上诉人因上诉理由不成立,被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的检察员和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部分辩护律师出庭。

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小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庆洪等5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一案,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3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32名被告人服判;黎庆洪等2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合议庭经过审阅全部案卷,讯问所有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征询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对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二审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核实了部分证人证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3条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00年以来,黎庆洪等人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黎庆洪在该组织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何菊建等7人积极参加黎庆洪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纠集他人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均系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蔡峰等30人先后加入黎庆洪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均系一般参加者。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黎庆洪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何菊建、蔡峰等37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李光奇、李湘波等47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黎崇刚等5名原审被告人判决无罪正确,依法予以维持。鉴于黎庆洪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一审判决虽已确认,亦已酌情从轻,尚可根据其立功情节,适当加大从轻处罚幅度,故依法将一审判决认定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个罪名,数罪并罚作出前述改判。另对4名上诉人作出撤销罪名、从轻或减轻处罚等的改判;对1名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的上诉人的车辆属于犯罪工具的没收判决,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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