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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平武县平通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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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7-1-24 已浏览 (104)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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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鼓励投资,促进创业,推动平通镇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1、凡通过各种渠道向本镇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的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一律给予一次性奖励。
2、引进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属引荐项目成功:
(1)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3)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3、奖励办法
引荐项目成功后,引荐人需持政府开具的引荐成功项目确认书领取奖金。
(1)引进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年生产总值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引进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年生产总值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3)引进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年生产总值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0元。
(4)引进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生产总值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0元。
4、同一项目有两名(含两名)以上引荐人的,要确定一名主要引荐人,所有引荐人要签定奖金分配协议书,由主要引荐人负责申请及分配奖金。
5、项目实施后,投资方如无正当理由撤资或抽走资金,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运用行政或法律手段追回对引资者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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