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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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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实施方案

(摘录)

同政发〔201647

 

一、政策扶持类(3项)

1、落实用地指标和地价。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主动落实最低工业地价政策。开展专项建设土地收储工作,市级先期收储土地2000亩,各县区都要开展专项建设土地收储工作,从年度计划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上确保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落地。保障产业转移项目工业用地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属于《山西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中的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推进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的实施,实行工业用地出让金分期交纳制度。

2、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创新产业转移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对产业转移企业整体搬迁到我市,如未改变企业类型,按迁移变更登记办理注册登记。对产业转移企业在我市设立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同时,为产业转移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提供登记服务。对产业转移企业在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发放营业执照。

3、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与太原铁路局签订京津冀白货物资运输战备合作框架协议,对焦炭、矿石等10个品类的物资,实行普惠价;对集装箱装运焦炭实行“一口价”优惠运价,对钢铁类货物实施量价捆绑,阶梯运价;对铁路批量快运和零散快运货物运价紧贴市场行情,实行动态调整优惠,最大限度降低运输成本。加工贸易企业投产后,电压等级110KV及以上的用户都可以参加大用户直供电;电压等级35KV及以上、年用电量1亿度及以上用户,可享受大用户直供电;高新技术企业,电压等级10KV及以上,年用电量1000万度及以上用户,可享受大用户直供电。

二、资金扶持类(2项)

1、兑现招商引资政策。一是总部经济优惠。对在我市建设集团总部、区域性地区总部的,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的奖励。二是企业上市优惠。对落地在我市拟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从进入上市辅导期开始,每年奖励200万元,加上上市后的奖励,总计不超过1500万元;对于拟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挂牌辅导期内每年奖励20万元,待挂牌后再次给予奖励,连同辅导期内给予的奖励总计不超过100万元。三是办公场所优惠。免费提供已建成的总建筑面积达10万平方米的办公、研发大厦,作为科技型创业基地。同时吸引支持相关投融资机构免费或优惠入住,鼓励投融资机构与创新创业项目深入对接,并将研发成果在全市产业化;四是产业转移优惠。在北京大同大厦,为产业转移至大同或者到大同建设产业基地的北京及沿海企业,免费提供一定年限、一定面积的办公、研发场所;五是产业扶持优惠。大同市政府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推动全市承接产业转移、拓展对外贸易、发展服务外包、促进外经合作、加强开放平台建设和人才培训等,支持优势企业产业升级、规模扩张,支持科技孵化项目产业化、创新项目规模化,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项目、优质PPP项目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共赢。

2、设立政府质量奖。引导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对当年首次获得管理认证授权书(产品认证除外)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万元。被评为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200万元,评为鼓励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同时鼓励转入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制定、修订,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5万元;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奖励10万元,协助制定奖励5万元;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30万元,协助制定奖励10万元;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50万元,协助制定奖励15万元;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100万元,协助制定奖励20万元。

三、服务配套类(4项)

1、建设项目免费压时。全部免除城市配套费(建筑面积每平米70元)、建设工程劳保统筹费(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二)。简化前置条件,缩短审批时限,施工许可前置条件由24项减至10项,由15个工作日办结减至4个工作日;在招投标方面,积极简化程序,压缩办结时间,整体办结时间压缩至三分之二。

2、推动“单一窗口”建设。加大关检结合“三个一”力度,实现“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指令信息平台对碰。大力推进“三证合一、一证一码”,取消申请信用认证企业规模、成立时间限制。针对全国、全省、全市和对接省份加工贸易进出口开展专项监测预警。简化进出口环节行政审批和减免备案手续费,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只要相关资料齐备,随到随办。

3、加快环评手续办理。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加快对项目选址等因素的分析,相关材料齐备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压缩2/3以上的办结时限。

4、优化项目服务。由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政务中心、发改、国土、规划、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对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及选址等进行预审咨询和联合踏勘,在投资者提交项目意向书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并一次性书面告知所有手续办理程序。对项目落户和建设报建手续实行全程委托代理。对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实行“一个招商项目、一名市级领导、一套工作班子、一抓到底”的“四个一”推进机制,推动项目早招商、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对经预审确定的投资项目,在客商自愿的基础上,项目手续由市商务局会同市政务中心实现零费用全程代办。同时,要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切实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和服务承诺制,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等业务,只要符合产业政策,资料齐全,并一次性缴清所有费用,市内相关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应向省级部门申办的手续由市长办公会议确定时间,市直相关部门实行限时代办。

 

大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

 

(摘录)

 

同政发[201697

 

一、支持社会力量从事养老服务

(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

1.放宽养老服务业准入。实行“先照后证”。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力量开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

2.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在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举办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餐桌等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由政府通过投资建设、购买或租赁的方式,提供服务场所和设施,采取公开招标或委托经营的形式,签订服务合同,由社会力量管理和运营,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

3.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机构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异地互动等形式的养老集团,扶持培养一批竞争力强、具有示范性、窗口性的养老服务品牌。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1.实施建设补助制度。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一年的,在省级补贴的基础上,由许可部门的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医养融合养老服务机构新建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6000元、改扩建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5000元;其他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3000元。

2.实施运营补贴制度。对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一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自理、半失能、失能老人分别为每人每月100元、150元和200元,所需补助补贴资金由许可部门的同级财政负担。

3.建立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制度。对建设达标、运营三个月以上且管理服务良好、签订服务协议,老人满意的民办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餐桌,经市民政局验收合格,依据投资多少和规模大小,给予不超过建设投资三分之一的一次性资助。一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资助2050万元,社区老年餐桌资助28万元,资助资金由省、市两级福利金按照11配套构成;公建公营、公建民营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现行项目申报方式进行资助;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3万元,由市级财政负担;每个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贴,由县级财政负担。

4.实施高龄津贴制度。严格执行《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及提高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同政办〔201631号)。补贴标准为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元;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至99周岁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全市10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由现行的200元提高到300元。

5.实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市、县两级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不断满足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消费。

6.实施以奖代补制度。对社会力量投资分别在5000万、1亿元、2亿元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一年以上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别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150万元和300万元的奖励。

7.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奖励和职业激励补助制度。从2017年起,鼓励本、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与符合资质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连续从业1年以上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的,分别给予2000元和1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业3年以上的,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以上资金由实施养老服务机构许可部门的同级财政负担。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养老护理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得到落实。

(三)加大养老服务用地用房保障力度

1.明确供地政策。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由各县区政府规划部门明确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采取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并给予地价优惠政策。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确保有限的土地资源为更多的老年人服务。

2.盘活闲置资源。增加服务供给,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为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目标提供物质保障。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以及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程序,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时如土地性质发生改变或租用无规划设计的小产权房时,由县区民政部门报请所属县区政府办公室出具证明或函件,同意使用该土地或房屋新建养老服务机构,以此办理消防、食品卫生等相关验收和备案手续。

3.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新建小区要按照不低于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社区配套用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安排在一楼,相对集中地进行配建,并设置无障碍通道。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具体配建要求由市民政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新建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2020年之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4.加强公建配套。优先发展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的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以及医院、学校、银行等相应的配套设施。

(四)加强金融扶持

政府设立养老专项扶持资金,通过财政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对规模较大、发展看好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信贷支持,简化审批程序,实行优惠利率。支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挂牌、上市或通过股权质押、发行债券、众筹平台等方式融资。

(五)推进医养融合

2020年底,根据全市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求,优化养老服务机构与各级医疗机构的资源配置,通过各级医疗机构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开通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医疗机构的康复期老年病人提供疗养床位,打造城市15分钟,农村30分钟医养结合服务圈,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1.对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医养结合联系制度。养老床位数在100张以下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托老所、敬老院、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及社区居家养老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当地医疗管理机构要与其建立就近管理的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联系服务制度。

2.完善“医养联合体”运作机制,实现急救与休养的无缝对接。在养老服务床位1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完善养老基本信息和医疗健康信息收集,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实现养老、医疗与服务的“一体化”信息管理。

3.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资源配置。对养老服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养护楼等大、中型养老服务机构,要根据入住老年人数量和老年人服务需求,引入民间资本,配置符合需要的医务室或附属医院,辐射周边村(社区),开展医疗保健和巡诊等健康服务。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单位要给予全力支持,协调落实好养老服务机构附属医院的城镇职工医保、新农合相关报销的准入挂牌工作,方便老年人的日常就医报销。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49号令)规定,为收住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件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上述途径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境内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

 

区级政策

大同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摘录)

同开管办发〔201540

政策扶持类(8项)

 

1、根据孵化企业规模、投资额和办公需要,经创业中心研究确定,提供一定面积(不超过200㎡)的孵化场地。对入孵企业给予免三年房租的优惠。在此基础上企业申请增加的面积需据实交纳租金。

2、为入驻企业提供所需的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3、对拟入驻企业在入驻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组织机构代码审批等手续全部实行协助办理、限时办结的“一条龙”服务。

4、入驻企业优先使用区内的技术平台、公共配套设施。

5、协助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认定,协助企业落实相关政策。协助企业疏通资金渠道,为企业提供融资平台。

6、引进风险投资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配套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各项综合服务。

7、指导协助企业申报各级各类项目计划,争取资金支持。协助企业组织技术鉴定、成果报奖、新闻发布、市场推广等。

8、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技术产权交易、法律、国内外专家交流等咨询服务。

 

大同开发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扶持办法(暂行)

(摘录)

同开管办发〔20162

 

资金扶持类(13项)

1、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外,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上述机构,给予20万元资助。

3、与国家部委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合作共建的企业给予50万元资助。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资助。

5、新评定为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二等、三等的项目,分别给予总额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项目资助。

6、新评定为山西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二等、三等的项目,分别给予总额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项目资助。

7、项目研发成果省科技厅新鉴定为国际领先、国际先进的项目,分别给予总额20万元、10万元项目资助。

8、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奖励对象:管委会支持企业通过自行研发或授让、购买等方式取得的专利技术。对当年已取得授权、授让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发明专利奖励3万元/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万元/件;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件。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正式批准发布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省级标准制定,并成为相应标准起草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9、新获得国家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10、对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省级知名品牌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1、国家两院院士及全球范围内院士级人才、领军人才、国家863973及国家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等国家级高端人才领衔以其科技成果来我区创办新企业的,经审核,给予一次性100万元项目资助。

12、以区内企业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国家863973及国家重大专项,给予企业100万元项目资助。

13、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入选者,以其科技成果来我区创办新企业的,经审核,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项目资助。

 

大同开发区承接沿海等发达地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方案(摘录)

(同开管发〔201635号)

 

一、政策扶持类(13项)

1、加大加工贸易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出让价款,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6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2、按照国家及省、市统一部署,做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

3、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4、建立与转出地政府合作双赢的机制。对转移到我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和通过“飞地经济”模式引入园区的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可协商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比例返还,最高不超过50%。同时对企业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用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定额补助。

5、对转移到我区的项目,根据企业需要和开发区实际提供标准化厂房与办公用房,并在迁入后一定期限内免收租金。

6、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减免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发布我区面向加工贸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7、对我区承接加工贸易项目用地在年度计划中单列用地指标,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8、放宽市场准入,创新产业转移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对产业转移企业整体搬迁到我区,如未改变企业类型,按迁移变更登记办理注册登记。对产业转移企业在我区设立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同时,为产业转移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提供登记服务。

9、统筹相关部门培训经费,对承接加工贸易企业用工进行免费培训。鼓励我区去产能过程中的转岗工人到加工贸易企业工作,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10、出台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在切实履行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出台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进一步激发各类招商引资人员的积极性。

11、加大财政对加工贸易产业的扶持力度和承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对科技创新类项目要重点扶持。

12、对科技创新型企业、龙头带动型企业、规模效益型企业,根据投资商的意愿和我区的实际情况,经过协商,实行“一事一议”的专门优惠政策

13、对我区确定的重点承接产业链引进的非加工贸易项目,比照上述政策措施执行。

二、资金扶持类(1项)

开展金融扶持。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推动全区承接产业转移、拓展对外贸易、发展服务外包等。优化专项建设基金投向,支持有助于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和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工程等,继续支持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等转型升级项目。探索为转入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对转入企业予以金融扶持。

三、服务配套类(5项)

1、严格落实市政府有关城市配套费、建设工程劳保统筹费免除政策。同时,在施工许可方面,简化前置条件,缩短审批时限;在招投标方面,积极简化程序,压缩办结时间。

2、加快环评手续办理。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加快对项目选址等因素的分析,加快环评手续办理。

3、发挥我市优势,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对投资额度大、带动作用强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用电优惠奖励。

4、建立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相关工作分管领导主持,区商务局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研究解决承接产业转移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提交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建立区级领导联系重点转移企业制度,筛选确定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转移企业,由区领导和相关部门跟踪联系,协调服务。

5、从全区各有关部门抽调一批有能力、有素质、有担当的骨干人员,成立“一对一”项目服务组,负责提供从项目签约到落地的保姆式服务。

 

大同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摘录)

同开管发【201728

 

一、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事项

(一)保留的开工前审批事项(5项)

1、规划分局: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2、土地分局:供地方案审批。

3、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4、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二)可承诺事项(5项)

1、经发局、发改委:节能审查意见。

2、建设局:①涉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②涉及砍伐城市树木、移植古树名木。

3、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4、人防办: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

(三)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服务事项:(3项)

1、土地分局:用地预审。

2、水务局:①取水许可;②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四)在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经管委会研究将适当增减可承诺事项。

二、工作流程

(一)项目对接会商

1、项目对接会商

招商局与项目投资单位展开对接(投资单位来电来访接洽,赴投资单位考察洽谈等),并达成初步投资意向,形成《项目入区意向书》。

《项目入区意向书》包括:项目投资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的政策诉求、对项目投资单位实地考察的情况等。

2、部门会商

无审批领导组办公室召集规划分局、土地分局、建设局、环保局、发改委、公用事业管理处、开发总公司、消防大队、安全监管、人防办等部门和单位,对拟入区的项目进行会商。会商主要内容包括:通报项目的投资主体、建设内容、工艺流程、主要产品、预选址等基本情况,征求各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等。

会商后形成《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拟入区项目部门会商意见书》,各部门提供可承诺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同时出具预审意见、预选址。

(二)企业承诺

项目投资单位对可承诺事项分别与节能、建设、消防、人防等相关部门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

(三)召开项目评价会

无审批领导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及相关技术专家召开项目评价会。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环境评价、政策诉求的合理性、对开发区的建议等。会议形成《项目评价报告》,并安排在规定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规划分局出具规划条件通知书;(2个工作日)

2、土地分局出具土地出让方案;(2个工作日)

3项目投资单位开始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等资料。(环评报告书30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18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1个工作日)

(四)办公会议定

会议议定的内容包括:流程是否完成、项目评价会评价意见、土地出让方案并下达土地出让通知,作出结论,并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工商局负责办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1个工作日)

2、发改委负责办理项目备案。(1个工作日)

3、土地分局负责办结土地出让登报公告并办理土地出让合同。(30个工作日)

4、公用事业管理处、开发总公司负责为项目提供临时水、电、路。(水、电10个工作日、路20个工作日)

5、项目单位完成地质勘察(20个工作日),平面布置图和建筑方案、施工图纸设计(30个工作日)。

(五)综合会审

项目单位完成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后,无审批领导组办公室组织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国土等部门对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进行会审。施工图设计完成,无审批领导组办公室召集建设、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对施工图进行会审。

()许可事项办理及开工建设

1、规划分局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0+2个工作日)

2、规划分局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0+2个工作日)

3、土地分局负责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30+2个工作日)

4、环保局负责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评报告书“30+1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18+1个工作日)

5、建设局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30+1个工作日)

6、办理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许可事项后,项目开工建设。

(七)事中事后服务监管

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相关服务和监管。

(八)联合验收

项目竣工后,无审批领导组办公室组织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国土等职能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即可投产运营。

具体政策以发文单位正式文件为准。

 

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创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投资环境,促进开发区的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从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凡新入区企业(含政策区企业)年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所得税50万元以上、增值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年内按上缴营业税的20%、所得税的10%、增值税的8%给予财政扶持。

二、对已享受优惠政策未到期的企业仍执行原规定的时间和比例,但从2007年起,年纳税额必须达到上述标准要求,方可给予扶持。

三、对已享受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根据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奖励。奖励标准:

1、增值税年纳税总额达到500-1000万元按5%奖励;达到1000-3000万元按7%奖励;达到3000-5000万元按9%奖励。

2、营业税年纳税总额达到200-500万元按10%奖励;达到500-1000万元按12%奖励;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15%奖励。

3、所得税年纳税总额达到200-500万元按8%奖励;达到500-1000万元按10%奖励;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12%奖励。

四、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的审批程序

1、凡符合享受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在次年元月二十日前向扶持奖励资金审批领导组报送上一年度的税票、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2、扶持奖励资金审批领导组要对企业报送的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后,经领导组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管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后,可由财政局拨付资金。

五、凡企业不合法经营,不依法纳税,有偷税、漏税、抗税的不予扶持奖励。

六、企业的扶持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重点用于企业的生产发展。其中:25%--30%用于奖励高层管理人员,70%--75%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

七、本规定由审批领导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从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为我区介绍投资项目,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科学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1132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对在区招商局申报备案的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第一条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凡向我区成功介绍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中介人),获得成功并符合奖励标准的,经申报审核批准后,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二)中介人必须是合法组织或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开发区机关干部)。

(三)中介人不得是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也不得是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负责人。

第二条项目申报条件

凡属大同开发区辖区范围以外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入到开发区内的项目(包括非占地项目)。

申报的占地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属大同开发区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并达到投资额最低5000万元的入区标准。

第三条下列项目不作为引进项目奖励申报范围

(一)上级以及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对我区的扶贫项目、政策性支持项目、捐赠项目等。

(二)原引进的企业实现增资扩产项目。

(三)在我区颁布的现行招商引资政策范围内,要求区管委会再提供其它优惠政策的项目。

第四条中介成功的标准

占地项目开工建设,非占地项目在大同开发区年纳税300万元以上。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一)每一个新引进的占地项目给予中介人税后3万元人民币现金奖励。

(二)每一个新引进的非占地项目只要年纳税满300万元以上给予中介人税后3万元人民币现金奖励。

(三)每成功引进一个“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的占地项目给予中介人税后5万元人民币现金奖励。

第六条奖励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人,在项目正式立项之前,持项目有关材料及其有效证件到区招商局领取并填写《招商项目中介认证表》,经投资方确认后,报区招商局备案。

如中介人超过1人或以团体为单位进行中介的,应自行协商确定1人或团体的1名负责人作为填表登记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介人备案实行一次性登记制,项目立项后不再接受备案,备案后不得变更或重复申报。

在项目正式立项之前,未能报送《招商项目中介认证表》的,不予认定中介人奖励。

(二)项目中介引进成功后,中介人书面向招商局申报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填写《中介人奖励审批表》并提供项目考核的必需材料,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项目考核相关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受奖资格,过时补办不予受理。

(三)区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领导组对中介人项目考核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财政局凭《中介人奖励审批表》兑现奖金,并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资金来源

管委会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实行年度结算,滚动管理,据实兑现。

第八条其他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中介奖励资金的个人和团体,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协助中介人骗取中介奖励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

(三)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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