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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医保条例下月起实施 缴费年限延长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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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记者尹安学、通讯员沈源报道:从明年1月1日开始,广州将实施新版《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昨日,广州市人社局副局长陈敏为市民详细介绍新政之变。新政策实施之后的最大变化在于: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从10年延长到了15年。不过,将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仍按原规定10年执行。

广州医保支付压力真大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规定,退休人员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由现行的10年调整为15年。

市人社局副局长陈敏解释,目前广州按照10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基金能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但将最低缴费年限提高5年,能促进职工在就业期间按规定参保缴费,确保基金的收入规模和适当积累,增强基金的保障能力。

目前广东医疗保险基金积累的重要来源之一——为参保人员缴交的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每年按比例计提使用,而按近两年的计缴金额和参保人数计算,现行规定的10年过渡金仅够退休人员3年使用。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发展、人均寿命的延长,退休人员数量将不断增加,医保过渡金积累将不断下降,基金的支付压力将会越来越大。陈敏说,支付压力大,必须延长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年底前参保仍按老办法

新就业人员只要按规定参保缴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费年限通常都会达到男30年、女25年以上,大大超过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国家没有对最低缴费年限进行规定,但江浙一带很多地方将最低缴费年限已经上调到20年以上。

陈敏说,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调整后,与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保持一致,从而使各种矛盾随之化解,同时有利于今后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之间进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年限累计计算。

《条例》体现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法律适用原则,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仍按原规定10年执行。

陈敏解释,只要是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参加医保,不管参保多久,最低缴费年限均为10年。

据介绍,今年广州职工医保参保人增加了50万人,不过,不确定这些人是否抢搭“最低缴费仅10年”的末班车。

“城乡统筹”已有细则草案

即将实施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将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医保合二为一,变成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实现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基金统筹,并明确统一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

统一后,享受的报销比例如何变?陈敏说,市人社局已经制定出《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具体实施细则,已经上报。原定要明年10月出台细则,“我们想早点出台,方便工作开展”。

目前,广州市参保人员享有住院、普通门诊、12种门诊特定项目以及17种门诊指定慢性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建立了个人账户,形成了既保大病又保小病的全面医疗保障。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参保(合)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53.25万元(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22.83万元、15万元,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总体报销水平分别为84.6%、70%、70%。

参保人员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减轻40%以上,参保人员总体自付率降低约7.7%。

温馨提醒

快!搭上“老办法”末班车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预计会有较多人员赶在《条例》实施以前到税局进行登记参加职工医保。特别提醒参保人要在12月29日前到税局参保并缴费,因为只有缴费成功才能算作成功参保,不要赶在12月31日最后一天才登记参保,否则出现缴费不成功等情况就无法补救。

医保新政七大变化

人群范围

《条例》实施前

《条例》实施后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本市城镇户籍退休人员

不能参加居民医保

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

《条例》实施前已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在本市累计最低缴费年限10年的,不再缴费,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在本市累计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不再缴费,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本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不能参加居民医保 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本市农村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不能参加职工医保 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本市城镇户籍老年居民

可以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原已参加职工医保或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可以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原未参加职工医保或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只能参加居民医保

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从参加职工医保并由失业保险金资助缴费的当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

从参加职工医保并由失业保险金资助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

欠费补缴的职工医保参保单位和个人

超过3个月补缴欠费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累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补划拨个人账户,不补付统筹待遇

超过3个月补缴欠费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累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补付个人账户和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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