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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城镇烈属抚恤金原基础上提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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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今天上午7时,民政部宣布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实施。

记者从民政部获悉,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285元。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分别比2011年提高了4950元、4790元、4640元。

此外,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5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9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6300元、26300元和11870元。

记者从民政部获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9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2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

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公 36740

因病 35540

因战 34330

二级

因公 32530

因病 31310

因战 30120

三级

因公 28310

因病 26510

因战 24690

四级

因公 22290

因病 20480

因战 19290

五级

因公 16860

因病 15660

因战 15070

六级

因公 14260

因病 12050

因战 11450

七级

因公 10240

因战 7230

八级

因公 6620

因战 6010

九级

因公 4820

因战 4220

十级

因公 3610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26300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26300

(单位:元/年)(记者 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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