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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办事事项常见问题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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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办事事项常见问题知识库

 

①问:外国投资者在我市设立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暂行办法》中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②问:已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事项的,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属于《暂行办法》中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③问:《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备案范围是什么?哪些企业的设立及变更适用于备案手续?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以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涉及以上特别管理措施的,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实施审批制并颁发批准证书。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不涉及上述特别管理措施的,依照《暂行办法》实行备案制。

④问:外商投资企业哪些变更事项可以办理变更备案?

答:符合《暂行办法》中备案范围的企业,在企业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需要在综合管理系统中办理变更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3、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4、合并、分立、终止(注销);

5、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6、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7、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⑤问:外国投资者投资涉及哪些行业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需要审批?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以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

即若外国投资者投资企业涉及附表中所列行业或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事项,需要走审批程序,向我市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市投资促进局)提交相关材料。

⑥问:外商投资企业在哪里办理设立及变更备案?

答:根据《暂行办法》,符合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备案由企业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填报,网址为:http://wzzxbs.mofcom.gov.cn

⑦问: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要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那些文件?

答: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3、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6、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⑧问:需要办理审批事项的企业在哪里办理相关业务?如何咨询相关事项?

答:外商投资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行业的、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事项的需要到市投资促进局外资审批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审批窗口地址为:济南市天桥区站前街9号济南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大厅3070投促局窗口;

 

⑨问:我是一名香港(台湾、澳门)投资者,想以个人(或公司)的形式在济南设立公司,请问手续如何办理?

答:台港澳侨同胞在济设立公司程序同其他外国投资者,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投资行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实行网上备案管理,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实施审批制并颁发批准证书。

⑩问:外国投资者在济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如何办理?

答:根据《暂行办法》,融资租赁(金融租赁)行业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相关规定,因此外商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实行备案管理,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

4.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11.问:我公司是一家在济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想引进若干外国投资者,请问相关手续如何办理?

答:根据《暂行办法》,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实施审批制并颁发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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