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曹县的投资环境,鼓励更多的中外客商来曹县投资兴业,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曹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县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曹县投资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或商贸流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项目,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新建落户县开发区或县政府统一规划的产业园区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
(二)工业项目总投资额达到3亿元以上(含3亿元);或年产值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
(三)投资密度每亩达到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
(四)税收每亩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
第三条 新建生产性工业项目,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前三年给予企业70%的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企业95%的奖励。
大型超市、专业市场、餐饮娱乐等第三产业项目,自企业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前三年均给予企业50%的奖励。
对引进的中国500强或世界500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前三年均给予企业95%的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支付,用于企业的产品研发和扩大生产规模。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后,年度财政收益每亩达不到1万元的,不足部分由企业补齐,上缴受益财政。
第五条 新建生产性工业企业,在征用土地前按每亩3万元交纳项目保证金,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该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新建生产性工业项目,按照“从低收费”的原则,在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缴费,三年内除代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 外来投资项目所需办理的一切证件手续,由政府组成专门班子全程跟踪服务,协调有关部门限时办结。
第八条 为外来投资企业创造最佳投资环境,实行重点保护。不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招商引资企业检查、收费和罚款。
第九条 新引进境外项目的投资额,以汇款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
第十条 凡达不到第二条之规定及合同约定投资进度的企业,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税收贡献高及高新技术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定的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本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