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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山镇招商引资政策最优地价最低
来源:安丘郚山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者到安丘投资兴业,加快推进富强秀美幸福新安丘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安丘以外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及安丘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独立核算企业和项目。

农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国家和省、潍坊市制定的投资鼓励政策,不再单独制定鼓励政策。

房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新引进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在享受上级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区别享受相应的优惠鼓励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项目或市里确定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比本规定更优惠的投资鼓励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社会事业项目。

第二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环保和资源性收费外,本市有处置权的其他收费,按下列标准予以减收或免收: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项目,全部免收;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项目,减半收取。

第五条新建招商引资项目涉及的市直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予以减收。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按照执行标准的四分之一收取,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项目按照执行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项目按照执行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

第三章土地优惠政策

第六条工业、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时,应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达到一定投资额度的,政府给予用地补助,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配套。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工业项目,在项目用地限额内,按实际上缴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成本和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各项基金后,给予50%的补助。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项目用地限额内,按实际上缴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成本和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各项基金后,给予等额补助。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其用地补助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工业项目的用地补助在项目开工后兑现50%;企业投产运营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后,由企业向市招商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认定同意后兑现另50%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投产运营后,其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等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给予50%的奖励。

第八条鼓励外商重组并购我市工业企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市外投资方实际收购企业股权50%以上的重组并购,或未达到上述比例,但通过收购,市外投资方成为第一大股东,取得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重组并购,因产权转让而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实行等额财政扶持,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除;自完成变更工商登记年度起,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当年缴纳两税地方留成增幅超过全市地方税收收入增幅部分,前三年给予等额财政扶持,后两年按50%扶持。

第九条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服务于我市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参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第五章招商引资项目服务与权益保护

第十条健全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对在市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和城西工业园落户的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招商引资项目,应达到“五通”标准(供水、供电、燃气、通讯、道路铺设到项目建筑红线)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有关职能部门要在立项、环评、能评、安评、规划、建设、工商注册等方面提前介入,主动搞好服务。

第十二条实行招商引资项目预审评估、签约、备案和大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制度。

项目预审评估: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招商引资项目达成投资意向后,由项目引进单位书面提报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由专业项目评估小组,项目投资规模、预期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进行评估。对适合落户的项目统一提交市招商工作委员会研究优惠政策,落实土地。

项目签约: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政府与投资方进行签约。

项目备案:已签约的项目,项目引进单位要在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未备案的招商引资项目不能享受本规定的优惠鼓励政策。

项目代理服务:对落户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经营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制度,由市行政审批中心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全程代办各项审批手续,并限时办结。

第十三条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招商引资项目,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行政审批中心按照项目备案要求落实减免事项,并设立统一收费窗口,实行“集中收取、对口分解”。

第十四条

实行领导包靠项目制度。凡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由一名市级领导和一个部门包靠,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经营中的问题并跟踪服务。

第十五条严禁增加项目前置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有关部门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本市任何部门不得增加任何前置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重点保护。除涉及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公共突发性事件、节能环保、税收、食品药品安全以及其他确需进行突击检查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其他检查事项须事先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检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到企业检查。未经批准的检查,企业有权拒绝。除突发事件和上级安排的检查外,各项常规检查原则上应安排在月末的最后5个工作日进行。

第六章对项目引荐人的奖励

第十七条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引荐项目、资金到我市落户纳税或产生社会效益的,由市、镇街区财政或项目受益单位对项目引荐人进行奖励:

()引荐市外投资者在我市新创办(包括并购后新建部分)的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投产运营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经项目引荐人申请,市招商工作委员会认定后,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对项目引荐人计发一次性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达到7亿元(,外资1亿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500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服务业和农业项目,奖励200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7亿元(不含)以下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5‰计发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服务业、农业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2‰计发奖励。

()新引进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镇街区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市、镇街区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引进的奖励项目,奖励兑现到其所属单位,由单位根据引荐人对项目贡献情况给予补助。

()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引荐人奖励,应在项目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多于引荐人奖励数额时方可兑现;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执行。

()凡政府对项目已提供超出本规定的特殊优惠政策,对引荐人的奖励金额予以适当扣减。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级机关、市直部门(单位)和市属企业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列入市重点项目的,地方财政收入由市财政和镇街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享,落实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市、镇街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未列入市重点项目的一般项目和镇街区招商引资项目,由镇街区落实优惠政策,地方财政收入归镇级。镇街区招商引资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实行跨区域异地落户,招商引资项目地方财政收入原则上由项目落户单位与引进单位按5:5的比例分享,由市财政局按财政体制进行调配;落实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所需资金,按照5:5的比例分担。

第十九条提高土地利用率,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平均每亩土地不低于160万元。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国土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2年未动工建设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国土部门向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凡已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处置其土地使用权时,须报经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而转让的,享受优惠部分要全部退还。

第二十条市外投资方与我市合资合作的招商引资项目,外方投资比例不低于25;项目享受优惠政策,按外方投资比例折算核定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二十一条招商引资项目注册地和纳税地必须为安丘市,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工商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投资额的15;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3亿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工商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投资额的20;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工商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00万元。

第二十二条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为项目的自持自营部分。

第二十三条招商引资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次年末奖励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招商引资项目的考核认定工作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组成专业考核小组,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考核并对项目引荐人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5月市政府发布的《安丘市鼓励招商引资的暂行规定(试行)(安政发〔20129)同时废止。在本规定施行前引进的项目执行原已发布的政策规定,本规定施行后引进的项目执行本规定。本规定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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