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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税收与财政优惠政策
来源:山东招商网    浏览:
    中招网讯:外来投资者新办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市及市以下政府收益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扶持补助。1、独资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100%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扶持;认定为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前三年按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100%给予扶持,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扶持。兼并、租赁、收购市内原有工业企业的,对扣除原企业上年度实现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的地方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扶持。2、独资新办农业开发、商贸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自建成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按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 50%给予扶持。3、按宗地政府土地收益给予等(差)额补助的项目,上缴地方财政收入达到政府供地成本后,三年内按地方财政收入的50%给予扶持。4、外来投资者与市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按项目股本结构和相同比例给予相应扶持。5、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财税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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