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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外汇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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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还没一个有关外汇的法令,目前按照罗国家银行(央行)制订的外汇制度来进行管理。

罗于1998年3月25日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章程中第八条第二、三、四部份中规定的义务:当局承诺消除日常账户业务的限制:将来不采取其它限制措施;为经济改革创造更优惠的条件;今后的外汇政策不作大的更改。

罗国家银行政策是逐步放开外汇资本账户业务。按照日程表,罗于2003年底放开了资本账户的外汇长期流通业务,计划到入盟之日将完全放开资本账户外汇业务。

在罗外汇管理制度第二章第一部份对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外汇业务规定:除有国家银行的特殊规定外,他们之间的经常、资本项目的外汇业务可自由进行。第二部份对居民之间的外汇业务规定:他们之间的商贸、服务的支付、转移等必须是罗货币列伊,附件二中规定的除外;他们之间除商贸、服务以外的业务可以任选外汇或罗列伊。第三部份对非居民的规定:他们有权获得、持有、使用以外汇表示的金融资产;他们所持有的罗列伊和外汇可以到外汇市场兑换;他们可以开设外汇和罗列伊的账户。

罗马尼亚对出入境外汇现金管理政策

(一)罗马尼亚入境外汇现金限额

1. 根据有关条例精神,外汇现金是指银行票据、外国流通货币以及旅行支票。

2. 自然人一次入境每人可携带相当于1万美元的外汇现金。

  应海关要求,自然人有义务向其申报所携带数额超过1万美元的外汇现金和旅行支票。

  作为法人代表的自然人也被视为自然人。

3. 超过1万美元的外汇现金应在罗马尼亚边防入境检查处存入罗海关部门。

  罗海关部门开具两份收据,收据上具体注明存款人有关情况和存款金额(存款人姓名、护照号、护照颁发国家、外汇币种、数额、抵罗及离罗日期等),罗海关在收据上注明日期,签字并盖章,收据原件交存款人留存。

  罗海关部门在罗边防出境检查处退回收据上注明的外汇金额。

  存款在罗海关部门停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自存款之日算起)。存款人出境时,罗海关应其要求退回原注明款项,同时收回留存在存款人处的收据原件;存款期限超过3年后,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相应款项上缴罗国库。所存款项均无利息。

(二)罗马尼亚出境外汇现金限额

1. 自然人一次出境可携带相当于1万美元的外汇现金。

  应罗海关要求,自然人出境时须申报所带数额超过1万美元的外汇现金。超过部分将存入罗海关部门,罗海关以现金持有人的名义开具收据,存款在存款人返回罗马尼亚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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