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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公司破产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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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破产

根据《公司破产法》(2001年3月20日IX-216号)有关规定,如果出现以下至少一种情况,即可向地区法院提交申请书启动破产诉讼程序:

1、公司到期不能支付工资及其他与雇佣有关的费用;

2、公司到期不能支付收到的货物、完成的工作及得到的服务,拖欠偿还贷款,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公司不能支付税款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款项或者法院判决的金额;

4、公司公开宣布或通过其他方式通知债权人无力清偿债务;

5、公司没有资产或收入用于清偿债权人债务。

二、申请破产的人员

下列人员有权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

债权人;公司所有者(拥有公司超过10%投票权的股东);公司负责人;清算人。

三、启动破产程序

如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将启动破产诉讼程序:

1、公司没有偿付能力,即在规定期限后三个月内无法清偿债权人债务,且有待偿还的债务金额超过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价值的一半;或

2、公司超过三个月未支付员工工资;或

3、公司公开宣布或通过其他途径通知债权人无力清偿债务。

如公司已向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清偿了债务,或已启动针对公司的重组程序,法院将拒绝启动破产诉讼程序。

四、破产形式

破产程序可采取庭外(在正常审理程序之外的)诉讼。是否采取庭外破产程序由债权人开会决定,如果同意该决定的债权人全部债权不少于公司债务的4/5,那么该决定可获通过。在进行庭外破产程序期间,债权人将在法院权限范围之内考虑及决定相关问题。

当公司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行政和法院费用,或债权人的债权来自雇佣关系或工伤时,《公司破产法》规定可以采用简化破产程序。简化破产程序不能超过一年,且无须召集债权人大会。

五、破产公司债务清偿规定

管理、使用和处置破产公司资产的权利被授给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破产期间,破产公司固定财产将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其他资产的出售手续由债权人决定。

由抵押或典当担保的债权首先获得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分两个阶段进行清偿。在第一阶段,按以下顺序清偿除估算利息和过期罚金外的债权人的债权:

1、出自雇佣关系的员工债权,工伤赔偿的债权,个人及法人实体要求支付农产品款项的债权;

2、税收及其他应付给国家的款项债权,包括强制性国家社会保险和强制性健康保险缴款及与以国家名义获得或由国家担保的贷款有关的债权;

3、其他债权;

在第二阶段,对债权人的剩余债权按相同顺序给予清偿。

(非法律正式条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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