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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摩尔多瓦开展工程承包及劳务合作的机遇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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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程承包

  

  摩独立前属原苏联一个加盟共和国,基础设施比较落后。独立后苦于资金匮乏,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有限,基础设施落后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摩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电站、电网、铁路、公里、天然气管道、供水、供暖系统建设等工程项目,此外还有房地产、城市功能性基础设施建设等。上述这些项目的资金来源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国家和地方的财政。(二)国际金融机构如世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优惠贷款或赠款。(三)外国银行如欧行等的优惠商业贷款。(四)企业自有资金或是企业的自主贷款。(四)混合资金、即国家或地方财政、国际金融组织或商业银行贷款。

  

  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方式的不同,外国公司参与项目实施的可能性也不同。

  

  (一)国家和地方财政项目。

  

  如一些铁路改造、天然气管道铺设、供水管道铺设、城市基础设施、文化娱乐设施建设改造等大多使用国家和地方财政。出于保护国内企业利益的需要,这些项目的施工权多数情况下被给予本国施工单位,外国企业很难参与和介入。

  

  (二)国际金融组织如世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提供的优惠低息贷款或赠款项目。

  

  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优惠贷款或赠款多数用于支持摩国家财政保持平衡或是一些摩同这些组织共同制定的扶贫项目,以及人才培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农业设施和改善生态环境等项目。只有个别数量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改造,这些项目虽然对实施单位没有限制,外国企业有权参与,但多数情况下这些金融组织倾向于由摩本地企业实施这些项目,只是个别项目的设备采购、技术引进被要求采用公开国际招标方式进行。

  

  (三)外国银行如欧行等的优惠商业贷款项目。

  

  外国商业银行的优惠商业贷款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如公路、机场、城市供水等项目。外国公司可以独立参加或同当地公司合作参与上述项目的公开招标,但这类项目有着严格的投标条件限制,一般中标的外国企业被要求使用当地劳动力和原材料;项目必须采用分包方式进行。基于摩法律对外国劳工数量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规定,外国竟标企业必须满足这些条件。

  

  (四)企业自有资金或是企业的自主贷款项目。

  

  经过私有化或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使用企业本身自有资金或向本地商业银行贷款实施的项目,如一些大的热电厂、天然气公司、通讯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等,这些企业实施的一些工程项目有时也同有实力的外国银行或有资金实力的外国公司合作开发工程项目,但这些项目存在一定风险,我企业在这一领域屡试未果。

  

  综上所述,我企业目前要参与摩工程建设项目困难重重,这是因为摩企业保护本国市场的意识强烈且制定了严格的用工政策,此外摩目前实施欧洲一体化政策,国家的整体战略是最终加入欧盟,多数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于欧洲金融机构,项目的实施也大多倾向于同欧洲企业合作,我企业要想在短期内进入绝非易事。由于摩的欧洲一体化策略,所有的工程项目均采用欧盟标准,由于欧盟对于工程项目的环保要求很高,我企业也很难满足。因此不难看出,当前我企业参与摩工程建设项目的比较可行的途径是通过政府优惠贷款援助项目或融资带动设备技术和劳务的输出,中摩双方就此进行了多番探讨和研究,但至今为止未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原因主要是摩对我企业施工质量不了解,虽然需要和欢迎外资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但摩对使用我政府优惠低息贷款目前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并未付诸具体行动。摩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受限国,该组织的有关获得商业贷款的禁令和其它限制性措施也使摩对于使用我国优惠贷款心存顾虑,技术层面操作起来也有一定困难,不排除有意回避的可能。因此我们建议:

  

  1、探讨使用我援外资金开展工程项目的可能。这是目前比较可能的一种获得当地工程承包资格的方式,但基于我每年给摩无偿援助的数量有限,实施规模可能受到限制。一旦有合适的工程项目,可适当考虑将长期或多年的援助资金一次性投入使用,这有待国内决策部门研究酌定。

  

  2、在全球经济危机大背景下,研究摩获得我低息优惠贷款的可行性。并敦促摩方向我提供可以使用我优惠贷款的工程项目信息。基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于获得商业贷款的禁令,有待中摩双方共同协商寻找出适合的融资方式,如适当延长贷款时间,采用混合资金来源方式、政府贴息、企业适当让利等方式降低利率方有实施可能。

  

  3、如在我无法全部满足摩贷款规模的情况下,可考虑同其它国际金融机构或别国政府或组织一道共同提供项目融资。

  

  4、鼓励摩方企业通过采用优惠买方信贷方式获得优惠商业贷款。

  

  5、鼓励我企业参与摩政府采购项目,以此带动我设备技术出口。

  

  根据摩相关法律,工程建设项目都要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和承建单位,外国企业单独参与项目招标必须在摩注册公司或是同摩当地企业合作参与招标。

  

  注:摩尔多瓦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的相关规定

  

  (1)许可制度

  

  按摩法律规定,外国公司在摩承包工程需获得许可。许可由相应的项目主管部委颁发。涉及一般工程项目的管理部门是摩国土开发和建设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строительства и развития тнриторий)。该部颁发的项目许可包括所有的建筑设计,包括改造、大修、加固、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还原修复的工程。

  

  (2)禁止领域

  

  军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项目。

  

  (3)生态环境要求

  

  根据《对生态环境作用的检验和评估法》相关规定,在进行下列项目的设计之前,必须进行生态评估:1、功率超过31800瓦的热电厂和取暖锅炉。2、拥有年生产能力1万吨钢铁或年生产能力超过1000吨有色金属铸件的生产线的机械设备制造企业。3、年生产能力50万吨的冶炼厂项目。4、以石棉为原料的水泥石棉瓦生产厂。5、化工、石油化工、纸张和纸浆再加工。6、药品和香精油生产。7、公路、高速公路、远程铁路和跑道长度超过2100米的机场项目。8、复杂的水利设施(港口、大坝和水库)。9、石油和天然气高压输送管道。10、石油储存基地。11、食糖和油脂生产厂。12、肉、奶产品加工厂。13、年加工能力在100 立方米以上的罐头厂。14、农工牲畜生产企业(猪、牛、羊等大牲畜养殖企业)。15、为企业、城市和农业灌溉用的地上和地下的取水设施群(地下功率每天超过1000立方米,地上每天超过1万立方米)。16、日处理能力超过1万立方米的污水处理厂。17、面积超过500公顷的工业园区和葡萄种植项目。18、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灌溉项目和面积超过100公顷的的土地排干项目。19、面积超过24公顷的封闭温室。20、垃圾处理和焚烧厂。21、有毒工业垃圾处理设施和场地。22、水道、河流、瀑布周围的任何建筑设施。23、年挖掘能力超过10万立方米的露天采矿(石、沙)场。24、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和开采。25、封闭式石灰石开采厂。26、军用靶场和用地。27、年生产能力超过100万升的酒类生产厂。28、电压超过330千瓦的输电线路。29、厂房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无线电电子器件生产厂。30、初级皮革加工厂。31、厂房超过4000平方米的木材和家具厂。32、带染色流程的以及加工聚合、合成原料的纺织、针织厂、制鞋厂。

  

  此外,实施下列项目必须获得摩生态和自然资源部颁发的许可:1、废料的使用和加工。2、自然资源的使用:收集和出售稀有植物(包括药用植物)、动物幼崽(不包括猎物幼崽和非猎物幼崽如蜗牛、蛇、青蛙等)。3、在大自然水域进行的鱼类工业捕捞。4、生态监控。5、水文监控。6、使大气分离的技术设备的使用。7、输入、输出、在境内生产和使用《蒙特利尔协定》限制的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物质以及包含上述物质的产品。8、采矿项目。9、输出、保存、使用辐射源和放射物质(同卫生保健部协商)。

  

  摩还有《大气层保护法》、《饮用水保护法》、《植物保护法》和《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这些法律规定,发生涉及植物、动物、大气和水体等污染事故的肇事者除了承担必要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外,还要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物质赔偿,赔偿的额度由相关评估部门根据损失的程度和弥补损失所实际发生的支出制定,责任人补偿损失可采取自愿或诉讼裁决的方式进行。

  

  进行一般建筑项目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还要获得由摩国土开发和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建设许可(градостроительный сертификат)。

  

  关于劳务合作

  

  统计显示,截至2008年1月1日,摩总人口为357.27万人,其中有劳动能力人口为136.40万,有效就业人口129.39万,失业率5.1%,正式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口约19000人。

  

  尽管摩尔多瓦的公开失业率很低,但劳动力市场调查显示就业水平不高,工作机会也很少,实际失业率远高于正式公布的数字。由于有效劳动力人口流失严重,摩目前严重缺乏高级蓝领和熟练技术人员,但政府鼓励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出于保护国内劳动力市场的需要,一般外国劳务人员基本不予输入。

  

  摩没有外籍劳务市场,政府确定的每年外籍劳工的数量为总人口的0.05%(约2070人),根据法律,被遣送外国非法劳工将永远失去在摩再就业资格。统计资料显示,1995-2007年摩实际使用外来务工人员数量呈下降趋势,但申请在摩工作的外籍人员却每年增加,大多不被批准。

  

  严格的外来务工名额限制政策并没有取得显著效果,每年摩向外移民人数还在不断增加,且这一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资大规模的进入。2008初,摩经贸部向政府提出修改外来用工政策的建议,已被政府采纳,建议的主要内容是对摩每年引进外来用工的数量进行调整,不再采用法律规定的每年用工数量不超过总人口数量0.05%的强硬限制,而是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做出调整,实施更加灵活的用工政策。

  

  先前的用工数量限制不仅包括外来劳务人员,同时也包括来摩留学人员以及涉外婚姻移民等,实践表明旧的移民政策存在一定缺陷,新法规规定移民数量限制只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不再包括涉外婚姻等类似移民,这意味着摩每年引进的劳工数量将比以前有所扩大。摩经贸部每年将根据本国经济部门行业就业人员数量、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状况及一些大项目的需求向政府提出建议,具体引进劳工的数量由政府最终确定。

  

  基于摩对外来劳务控制很严,中国企业与摩方进行劳务合作十分困难。我一般劳务输出可能性不大,纯粹以外出打工赚钱为目的外派劳务在摩没有市场,随同承包工程或援外项目派出部分劳务的可能性存在。

  

  以上特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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