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班牙营业的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利润和货款均可汇往境外或携带出境。根据欧盟不同成员国与母、子公司相关的共同税务体制的欧盟理事会指令(指令号90/435/CEE、1990年7月23日通过,后于2003年12月22日由编号为2003/123/EEC的理事会指令修改),西班牙子公司将其利润汇往另一欧盟成员国持有该公司10%以上股权的母公司免于纳税。如果西班牙公司因股权关系而将税后利润汇往欧盟境外的公司,是否征收预提所得税则取决于两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相关规定。如未签署此类协定,则根据西班牙公司税法的规定,征收19%的预提税。根据中西两国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2年11月22日签署)第10条第2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对其境内公司汇往缔约国另一方公司的税后利润可以征收最多不超过10%的预提税。因此西班牙公司直接汇往中国公司的税后利润在西班牙需缴纳10%的预提税。若是个人携带现金出境,需事先申报,否则海关可以扣押款项,调查现金来源和携带出境目的,最终裁定没收或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外汇汇入无数量的限定,汇出也无须缴纳税款,唯一的费用是银行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