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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管理体制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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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贸管理体制


自1990年起,波兰对外贸易管理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取消了垄断性外贸经营的管理体制。根据波兰法律规定,所有经济实体享有经营对外经济贸易的同等权力。波兰成为欧盟联系国和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其外贸管理体制逐步与欧盟外贸政策一致,进出口贸易主要通过关税、汇率等经济手段进行调节,除少数商品受许可证、配额等限制外,其余商品均放开经营。


波兰有关贸易的主要法律有《商品和服务对外贸易管理法》、《海关法》、《防止商品过量进入波兰关境法》、《防止某些纺织品和服装过量进入波兰关境法》、《反倾销法》和《外汇法》等。


二、贸易管理政府部门及其主要职能


波兰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是主管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政府部门。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是于2003年1月由原经济部、原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合并而成立的,是波负责制定经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政策的重要经济部门,其部长目前由副总理兼任。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职能管辖范围较为广泛,除社会劳动保障等领域外,负责制定并具体实施贸易政策,制定贸易法律法规,组织与其它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多双边经贸合作,负责贸易促进、投资促进、推动扩大出口,实施反倾销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国内市场免遭进口产品冲击,对部分进出口商品进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涉及农产品贸易的有关事务由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负责。


波兰商会是波全国范围内的商业自律组织,其职能包括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提供参考依据,对企业进行协调和指导;举办和参加各类大型国际展览和经贸研讨会;出具货物原产地证明;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法律和信息咨询服务;定期举办各类专题的商务培训班;下设仲裁法庭负责解决贸易纠纷。


三、海关管理制度


波兰海关管理体制逐步与欧盟接轨,波兰入盟后,波兰海关将成为欧盟海关的一部分,实行欧盟统一海关政策和关税制度。


从1996年7月1日起,根据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惯例,波兰海关使用联合海关程序,即只须一个报关单即可完成与周边21个国家的货物周转,加快了清关速度。


波兰海关接受的报关文件是“单一管理单据”(SAD)。


四、贸易壁垒


(一)关税措施


波兰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海关法》,波兰每年公布新的海关税则表,作为海关法的附属文件,在税则表中分别列出自主关税、协定关税、优惠关税和减让关税四种不同的税率。


自主关税:主要适用于非世贸组织成员国、不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及不适用优惠税率的国家。


协定关税:主要实用于世贸组织成员国。波兰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在未进行新的多边谈判的情况下,不得提高关税。


优惠关税: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该税率比协定关税税率低。


减让关税:适用于与波兰签署贸易协定的国家,主要适用于欧盟国家、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和中东欧自由贸易区国家。


零关税:在限定时间内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


(二)进口限制


波兰对汽油、柴油、燃油、葡萄酒以及其它含酒精饮料、烟草制品等进口采取数量限制措施。


对枪支、弹药、放射形物质、某些化工产品、含酒精饮料和某些食品和农产品的进口必须申办经营许可证和特许执照。


目前波兰许可证制度与欧盟有所不同,波兰的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1)自动登记许可证(仅对部分进口商品有此要求)


(2)配额(规定特定商品进入波兰市场的数量或最高限额)


(3)配额的分配原则。


配额按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分配,或按企业申请配额的总量的一定比例来分配,也可按企业以往销售业绩的比例来分配。配额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120天。


满足下列条件商品的许可证由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或农业部长签发:1、该商品不包含在免税商品范围内;2、在使用配额和自动登记许可证情况下可享受出口补贴;3、需要交纳出口费用。许可证在四种情况下不予签发:1、申请人未能满足许可证的全部规范要求;2、申请人被法庭判定有税务方面的罪行,且在判决有效期内;3、享受出口补贴的配额已经用完;4、申请人不能交纳出口费用。申请此类许可证时,企业需交纳许可证押金,如果许可证的使用超过规定额度的95%,则退还全部押金;如使用许可证的额度少于95%,则部分退还。押金无利息。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


波兰从2003年开始使用欧盟货物质量与安全标准。总的含义就是生产商要对其产品缺陷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波兰于2003年初通过了“商品质量安全标准”,如果消费者或用户发现某种产品存在缺陷,则该产品制造商将受到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根据波兰《检验和认证法》的规定,凡可能威胁生命、健康和环境的国产及进口产品应申报安全检验并标贴安全B标志。检验认证工作由波兰检验和认证中心及其授权的检验和发证机构进行。如产品没有标贴安全标志或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就进入波市场销售,则该产品的销售收入将收缴国库,并处以一倍的罚款。需要进行强制性安全检测的商品目录由检测和认证中心发布,主要涉及:钢材制品、金属制品、机器设备、精密仪器、运输工具、电子产品、建材、玻璃制品、木材和纸张、部分服装和纺织品、劳保鞋和手套、玩具等。 (四)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农食品贸易规定


根据波兰《进出口农食品国家标准监督法》,农食品进出口商应向波中央标准检查局的分局、边境及地方标准检查点申请对其进出口农食品进行质量鉴定。申请应说明申请人、进出口商、商品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等级、包装方式、合同形式、供货人或生产商名称及地址、商品的出口目的国、建议鉴定的地点和时间、进出口商授权领取鉴定书或提出上诉的人员姓名、填写申请的地点、日期等。如对检查员鉴定结果不服,在接到鉴定书的同时可立即通过该检查员向中央标准检查局提出上诉,由中央检查局局长任命3人委员会进行复审。


受国家标准监督的农食品主要是:牛肉及内脏、猪肉及内脏、家禽肉及内脏、鱼、牛奶、黄油、奶酪、土豆、西红柿、洋葱、蒜、大葱、白菜、菜花、胡萝卜、蘑菇、果汁、咖啡、茶叶、调料、玉米、大米、黑麦、大麦、小麦、燕麦、面粉、食用油、白糖、饮用水、酒、香烟等。


2、动物检疫规定


根据波兰动物检疫规定,活动物、鲜冻肉及肉罐头等进口商应向农业部(动物检疫司)申请动物检疫许可证。进口商品入境时由驻口岸的动物检疫员查验产地国签发的动物检疫证和波农业部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申请检疫许可证时应说明产地国、目的国(若属转运)、商品种类和数量、波兰边境口岸名称、动物圈养或屠宰地的地区检疫员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目前,波兰只从那些向欧盟出口动物及产品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同类产品,一旦欧盟停止从某地进口,则波立即采取同样行动。对波出口的肉及制品应来自获得向欧盟或美国出口许可权的企业,或根据双边协议经波农业部检疫人员实地调查认可的企业。


  3、植物检疫规定


波兰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下属的 "国家植物检疫总局"负责。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应在波边境口岸接受驻口岸的植检人员检查,并出示产品原产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如需要,波检疫人员可取样化验。植检人员根据检查签发允许货物入境、或销毁、退回的决定。


烘干的咖啡豆、茶叶、可可粉、植物调料、原装草药、冷冻果蔬、10公斤以下欧洲产鲜果蔬菜无需进行植物检疫。


禁止入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有害生物目录由农业部部长发布。


中波两国之间已经签署了植物检疫协定。


(五)贸易救济措施


根据波兰《反倾销法》,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部长可以应自然人或法人的申请启动反倾销程序,条件是该生产商对所申诉商品的产量占国内总产量25%以上的份额。


自1997年波宣布对我自行车实施配额限制后,又对我打火机(1998年10月)以反倾销为由、对我鞋(1999年1月)和电熨斗(2000年10月)以过量进口为由实行限制措施。对我自行车设限因原申诉企业倒闭未实施。对打火机征收反倾销税,对鞋、电熨斗均采取征收海关附加税形式的保障措施。其中最初仅对一次性打火机征收附加税,2000年8月扩展到多次性打火机,2000年应进口商要求波方对打火机设限措施开始复查,经多次推迟后,波兰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于2003年9月决定维持原判;对鞋征税措施于2003年2月中止;电熨斗征税有效期至2004年9月。波2004年5月加入欧盟后,波对华所采取的反倾销等措施将自动中止,同时欧盟对我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手段将自动适用于波兰。


(六)出口限制


2003年波兰出口中实行的多数限制措施是因外部原因采取的,包括其它国家对波兰出口采取限制措施的补充手段(如由于欧盟对一些钢制品实行双重检查制而实行的这些产品出口的自动登记)、波兰签署的国际协议(如在WTO纺织品和服装协定范围内采取的向美国出口纺织品和服装的配额限制)。波兰自主实行的限制只涉及活鹅和鹅蛋的出口,实行出口禁令是为了保护基因材料。


五、税收政策


1、法人所得税


根据波兰《法人所得税法》,所有的法人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都要缴纳法人所得税。2003年波兰法人所得税为27%,2004年下调为19%。


2、增值税


根据波兰《增值税法》,增值税有四种税率:基本税率为22%,还有7%、3%和0税率。7%的税率适用于肥料、农药、药品、建筑材料、某些食品和儿童服装(波兰加入欧盟后,建筑材料增值税率为将提高为22%);3%的税率适用于奶制品原料、捕捞产品和鱼加工品、大部分的养殖业、林业和狩猎业产品;0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和服务。


3、个人所得税


根据波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所得征收。2003年所得税税率分为19%、30%和40%三个档次。免税基数为518.16兹罗提。年收入37024兹罗提以下的按19%税率征收;年收入在37024-74048兹罗提的,征收6516兹罗提加超出37024兹罗提部分的30%;年收入超过74048兹罗提的,征收17623.6兹罗提加超出74048兹罗提部分的40%。


六、关税政策


波兰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海关法》,波兰每年公布新的海关税则表,作为海关法的附属文件,在税则表中分别列出自主关税、协定关税、优惠关税和减让关税四种不同的税率。自主关税主要适用于非世贸组织成员国、不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及不适用优惠税率的国家;协定关税:主要实用于世贸组织成员国。波兰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在未进行新的多边谈判的情况下,不得提高关税;优惠关税: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该税率比协定关税税率低;减让关税适用与于波兰签署贸易协定的国家,主要适用于欧盟国家、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和中东欧自由贸易区国家;零关税:在限定时间内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


根据波兰2003年执行的关税政策,适用于WTO成员国产品的关税税率大部分在0~20%之间。其中,矿物原材料税率0~9%;农产品0-160%(大部分为0-25%);冶金产品0-12%;纺织品、服装9-18%;鞋9-17%;、陶瓷玻璃制品9%;电子产品0~21%;自行车、摩托车9-15%;汽车35%;玩具12%;打火机12%;光学仪器0-18%。波兰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产品享受特殊关税(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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