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波兰《反倾销法》,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部长可以应自然人或法人的申请启动反倾销程序,条件是该生产商对所申诉商品的产量占国内总产量25%以上的份额。
自1997年波宣布对我自行车实施配额限制后,又对我打火机(1998年10月)以反倾销为由、对我鞋(1999年1月)和电熨斗(2000年10月)以过量进口为由实行限制措施。对我自行车设限因原申诉企业倒闭未实施。对打火机征收反倾销税,对鞋、电熨斗均采取征收海关附加税形式的保障措施。其中最初仅对一次性打火机征收附加税,2000年8月扩展到多次性打火机,2000年应进口商要求波方对打火机设限措施开始复查,经多次推迟后,波兰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于2003年9月决定维持原判;对鞋征税措施于2003年2月中止;电熨斗征税有效期至2004年9月。波2004年5月加入欧盟后,波对华所采取的反倾销等措施将自动中止,同时欧盟对我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手段将自动适用于波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