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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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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法的生效。波兰海关法于1998年生效,2000年12月进行了修订修正案于2001年3月19日生效。



  2、海关法的内容。海关法规定商品进入波兰关境以及运出波兰关境的原则和方式,进行商品外贸活动的人及海关机构的权利和责任。内容包括如保税储存、过境、需净化提炼加工的商品的处理等问题的法规。商品分类、税则表等内容。



  3、保税区和保税库。海关法允许在波兰境内设立保税区和保税仓库,所有海关法涉及保税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保税仓库。保税区的设立和取消由财政部长会商经济部长作出决定。而设立和取消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的条件和标准由部长会议规定。外国商品在保税区内存放的时间不受限制,但对波兰国内商品的存留时间可由海关作出规定。在保税区内可以从事零售以外的经济活动。



  保税库必须接受海关监督和海关检查,可以按规定条件储存商品。非波兰商品在存储期间不受限制和禁令管辖,法律特别规定或由于安全、健康、环境的等因素进行的检查除外。



  4、海关的管理机构。财政部内设若干管理海关业务的司,统管全国海关。



  5、报关



  海关法规定允许居住在波兰的自然人及总部设在波兰的法人和不具法人资格的组织单位建立报关公司。报关公司的经营者对海关承担全部经济责任,负责支付因错误、不按期或超越报关公司业务范围等给海关造成的债务或其他收费。2001年波兰海关实行简化报关程序,提高了报关效率。



  6、 关税保护



  波兰部长会议(政府)规定关税税率,还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的需要暂时免征关税或确定免税配额。



  关税的基础是波兰统一商品名称表。多数商品的税率为适用于WTO成员国或波兰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常规税率。对非最惠国使用自制税率。



  海关税率一般商品使用从价税,某些商品使用从量税,一般适用于农产品,个别商品适用混合税。



  关税保护的水平主要取决于波兰于大多数欧洲贸易伙伴签定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内达成的协议。



  波兰与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中欧自由贸易协定以及波罗地海国家、土耳其以色列等签定了自由贸易协定,根据协定来自上述国家的大部分商品可自由进入波兰市场。汽车和从某些国家进口的钢铁制品、纺织品、鞋类等有例外。



  波兰2000年与欧盟签定了农产品自由贸易协定,根据协议对肉类、奶制品、小麦和粮食制品规定免税配额,对水果、蔬菜无和配额限制。



  波兰对近100个发展中国家使用优惠关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波兰的国家大部分商品享受比最惠国税率低20%的优惠税率。



  2001年波兰所有工业品的平均关税为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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