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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政策和外国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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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工政策


1996年6月2日生效的《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产生、内容和终止、劳资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福利报酬、就业及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雇用、劳资纠纷的解决等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签订工作合同


雇用员工的依据是工作合同,工作合同分为试用期(不长于3个月)、定期和无限期三种,雇主有责任在员工开始工作7天内确认合同的种类。


解除工作合同


解除合同须提前通知员工。雇用期在6个月以下的,须提前两周


通知;雇用期6个月以上的,须提前1个月通知;雇用期3年以上的,须提前3个月通知。公司遇取消、破产、改组时,可将通知期缩短至1个月,但须支付其余通知期的工资。


如果雇主违反合同,员工有权提出解除合同,通过这一方式解除合同,可获得相当于通知期的工资赔偿。如雇主不同意,员工可向劳动法庭起诉,要求赔偿。无限期的解除合同,要有书面通知。


劳资纠纷由劳动法庭审理。


劳工报酬


工资的种类有:计时制、计件制、时间+奖金制和混合制,降薪必须改变原工作条件,提薪无需员工同意。法定工作时间为:一昼夜不超过8小时,一周不超过42小时。从2001年5月1日起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加班加点应有额外的报酬。工作一年后,根据工龄和职位不同,雇员享有18-26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


二、签证:


短期商务签证


中国公民持因私或因公普通护照赴波兰进行短期商务活动,需凭波方邀请函原件或复印件,在其驻华使馆或总领馆办理“05”签证,签证一般为一次出入境有效,并经常加注不得在波兰境内延期字样。


居留


外国人入境后,如在宾馆以外的居民区内居住应凭房主出具的准予居住证明到当地区政府办理居住许可,有效期与签证期相同,入境一年后可申请最多两年的居留卡。


就业签证


中国公民持上述护照到波兰就业,需凭波方雇佣单位为其申领的劳动许可证在波兰境外办理“06”工作签证。


免签证


持中国外交、公务护照入境可免签证。如需要在波兰境内居住,应到波兰内务部管理外国人合法居留处报到并加盖落地章。


三、工作许可


外国人在波兰工作必须获得就业签证和临时居留卡。外国人在波兰工作须由其雇主向地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一级政府管理部门核发工作许可证(临时或正式)。


四、社会保障


在波兰工作的外国人必须交纳健康保险,交纳的基数为基本工资减去已缴纳的社会保险的金额,交费额为基数的 8%。雇主有责任以雇员和自己的名义向社会保险公司交纳下列保险费:


(1)退休保险(工资额的19.52% )--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


(2)残疾补贴保险(工资额的13%)—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


(3)事故保险(工资额的1.62%)—雇主全部承担


(4)病假(包括产假)补贴保险(工资额的2.45%)—雇员承担全部。


雇主还须承担劳动基金(工资额的2.45%)和职工福利保障基金(工资额的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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