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招商投资网
比利时国旗
比利时外贸政策及法规
来源:网群国际    浏览:

比利时作为欧盟成员国,其对外贸易法规基本参照欧盟的共同对外贸易法规。作为WTO的成员,欧盟与比利时在国际贸易方面,也受世贸组织的制约。比利时实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控制较多。比市场分为垄断市场和自由市场。有的部门只准国家经营,如铁路、邮电、彩票等;有的行业如餐饮业需经国家批准方可经营。自由竞争市场也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在对外贸易中,比利时一般遵循以下法规:

【比卢公约】签于1921年7月,对外协调海关关税,统一进口关税,对内取消关税。比卢公约在两国的经济贸易发展中起了较大的作用。两国使用同一币值的货币,海关共同统计,各种经贸法规趋同,边界开放,人员、货物和服务自由流通,

【比荷卢公约】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政府于1944年9月在伦敦签署,规定采取共同对外关税,货物在三国可自由流通。

此外,比利时在进出口贸易管理方面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关税

比利时作为欧盟成员国,实行欧盟的“共同关税税则”。欧盟的关税是统一的,即无论非欧盟成员国的货物从其任何一成员国入境,关税税率是一样的(其他税率如消费税、增值税等则不相同)。

欧盟从市场经济(非社会主义)国家和地区进口货物,关税是很重要的一种管理形式,欧盟通过“欧洲经济区协定”、“联系国协议”、和“欧洲-地中海伙伴关系”等地区贸易协定,实现欧洲相邻国家之间,欧洲同地中海周边国家的关税同盟及贸易互惠联系。1971年7月1日起实行的普惠制(General System of Preference,简称GSP)使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大部分工业制成品、半制成品及一部分农业食品享受欧盟给予的单方面关税优惠待遇,促进了双边和地区间的贸易。欧盟还与具有历史渊源的71个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最贫穷国家签订了“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对他们采用更为优惠的进口关税体制。

近年来,欧盟对普惠制进行了修改,对普惠制产品实施逐渐“毕业制度”,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的迅速发展,近几年部分产品,特别是轻工品在欧盟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从1996年开始,我国一些出口产品相继被欧盟有关部门评为普惠制“毕业”产品,不再享受普惠制待遇,这样,这些产品的关税提高了,对向比利时和欧盟出口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非关税

欧盟的非关税进口管理手段花样繁多,大家熟知的数量限制(设限)和进口配额,是最明显的非关税壁垒,其他如机电产品的欧洲技术标准,农产品、药品等卫生检疫制度,纺织品、轻工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和总体性的环境保护要求、反倾销等等一系列规定,都是欧盟非常有效的控制进口手段,受非关税壁垒影响最大的主要是非WTO成员国和非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可以说是首当其冲。目前,比利时实行的非关税管理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1.非配额管理

技术标准和CE标志及卫生标准:比利时和欧盟其他国家一样,要求进口产品必须符合欧盟及本国的有关产品技术规定和安全标准。

欧盟为了协调各成员国的立法规定,消除市场流通中的技术障碍,颁布了不少有关产品安全、技术标准等指令性法规,这些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同样适用于进口产品,欧盟还同时通过了关于评定某产品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法规程序的规定,按其规定,工业产品在其设计、制造、投放市场等各个环节均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要求时,才能贴上“CE”标志。“CE”标志证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法规的要求,有关产品可在欧洲大市场内自由流通。

此外,欧盟对一些农产品的进口制定了大量的有关卫生质量、包装和文字说明等方面的管理措施,这方面的措施不断补充修改,要求也不断趋严。

反倾销:1994年4月15日关贸总协定(GATT)成员国在摩洛哥签署了《马拉喀什协定》,以法律文件形式正式确定了反倾销的各项原则。欧盟的反倾销法规经过多次修改,现行的是1996年3月6日颁发的理事会第384/96号法规,以及1998年4月30日颁发的第905/98号法规。如果一非欧盟成员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在欧盟市场内有倾销行为,并对欧盟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欧盟将对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近年来欧盟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日盛,对有竞争力的非欧盟产品,千方百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频频使用反倾销手段。中国则是受影响面最广、程度最深的国家。

2.配额管理和数量限制 

早在1994年,欧盟就实行了统一的进口配额管理制度,对于部分农产品还实行进口数量限制。考虑到各成员国当时的实际情况,(纺织品和一般工业品)配额的分配和管理是分散的。1994年3月10日,欧盟公布了94/519号法规,对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进行配额管理作了最新的规定,实现了进口配额的统一管理,强化了管理力度,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94/519号法规重新划分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其范围缩小到中国、阿尔巴尼亚、越南、朝鲜、蒙古、俄罗斯以及其它独联体国家。东欧大部分国家不再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和经济上的需要,先后与东欧一些国家签订了联系国协议,对这些国家向欧盟的出口在进口关税上给予很多的优惠。

该法规规定,对个别国家的部分敏感产品实行统一进口配额管理。在法规附件(2)中说明,只对中国手套、鞋类、陶器、瓷器、玩具、玻璃器皿、汽车收音机(目前已取消配额限制的有手套、汽车收音机、玻璃器皿和玩具等产品;保留配额限制的有鞋、陶器和瓷器等产品)实行进口配额限制。其它国家上述产品,除非欧盟采取保护性措施,一般可以自由对欧盟出口。如此一来,实际上只有中国产品受到限制,成为唯一受欧盟进口配额限制的国家,其它非市场经济国家只是陪衬而已。

该法规除了进口配额限制外,还对中国28类出口产品实行进口监督,法规附件(3)确定了28类产品的名单,主要包括:食品、焙炒菊苣、焙炒咖啡代用品、三氧化铬、氯化氨、多元醇、柠檬酸、单硫醇、四环素、氯霉素、碱性染料、还原染料、活性染料、其它染料物质及混合体、烟花制品、陶瓷管道及配件、无釉陶瓷地板砖、陶瓷装饰品、玻璃瓶、自行车、部分鞋类、玩具和刷子等,这些产品虽然没有受到欧盟进口配额限制,但却被划归为敏感性产品,须按欧盟的规定办理进口监督手续。

欧盟目前进口配额管理业务分为两大块:纺织品配额和非纺织品配额(即一般工业品)的管理。

非纺织品配额的管理:

欧盟对(一般工业品,即非纺织品)进口配额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欧盟与中国通过双边协议确定下年度配额总量,由欧盟进行统一分配。

欧盟在制定新的统一的(一般工业品,即非纺织品)进口配额制度的同时,还就有关进口配额的分配办法,进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以及行政管理决定程序颁布了94 /520法规,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进口许可证管理细则(94/738号法规),此外,欧盟还专门对中国产品的进口配额管理颁布了94/747号、94/ 2508号、94 /1012号、94 /1225号、94 /2459号、94/ 2801号、94/ 2864号等法规。

按其进口许可证管理细则规定,申请进口许可证可以采取缴纳保证金的管理措施。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4个月,许可证不能转让,未用或未用完的必须退还。对于可能出现的舞弊行为,该细则还作了惩罚规定,如对虚假申报行为,可以取消配额;对未用或用完而不退还的行为,按未执行配额的比例没收保证金,若无保证金,则按比例扣发下一次配额量。

欧盟理事会94/520号法规主要确定了以下三种(非纺织品)进口配额分配办法:

1.将进口商分为传统进口商和新进口商两部分。

在进口配额分配时,优先考虑传统进口商(一般根据两年前的 进口实绩,数据较准确)。

2.按申请先后次序分配,先来先得。

3.按比例分配。

上述三种配额分配办法,由欧盟视情况选用,可以择其一种,也可多种结合使用。如果三种办法都不适用,欧盟还可按规定程序采取特殊的管理措施。

欧盟对中国设限产品的配额分配,基本上采用了传统进口渠道配额分配的管理办法,对传统进口商有利。因为照此办法,传统进口商部分可以得到配额总数的75%-85%,而新进口商部分只能得到其中的25%-15%,对于新进口商,由于配额数量较少,所以在管理上采取“先来先得”的办法,后因进口商申请较多,行不通,又改为“比例分配”的办法。

比利时经济部对外关系司具体负责比利时进口配额的协调管理。所以比利时非纺织品配额的管理办法基本上是传统进口渠道分配法和比例分配法相结合,首先由比进口商向比利时经济部对外关系司(四处)申请配额许可证,经济部将新老进口商的名单和以往有关情况统计上报给欧盟主管部门,欧盟根据老进口商2年前(数据较准确)的业绩和新进口商的申请量将配额分到(各成员国)比利时经济部,经济部再将其中85(80)%左右的配额分配给老进口商,15(20)%左右平均分配给新进口商。配额的分配是指定性的。比进口商到经济部对外关系司四处或经授权的商会领取进口许可证后即可进口。

配额一经分配,不得转让,当年未使用完,须退还给欧盟主管部门,转到下一年统一分配。一般第二年的配额在前一年的8月前后分配,前一年的配额余额在第二年的5、6月分配。

纺织品配额的管理办法

纺织品配额管理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多种纤维协定”体制下的纺织品配额管理,另一种是欧盟单方面采取的配额限制。

1.“多种纤维协定”与纺织品配额管理

纺织品贸易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占世界贸易五分之一以上, 长期以来,国际纺织品贸易基本上由发达国家控制, 一直处于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以外的“多种纤维协定”的管理和控制之下,但在1994年年底,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协议,在法律上完成了由关贸总协定走向世贸组织这一历史性过渡。根据1994年12月达成的有关纺织品贸易协议,国际纺织品贸易将分三阶段逐步纳入世贸组织管理轨道。这三个阶段的时间表是:1998年1月1日、2002年1月1日和2005年1月1日,到第三阶段,长期以来管理国际纺织品贸易的多种纤维协定将全部被世界贸易组织管理取代。欧盟于1994年12月22日颁布了有关纺织品贸易管理的94/3289号法规。目前国际纺织品贸易的管理正处于过渡阶段。

多种纤维协定于1974年由各纺织品进出口国达成并生效。在该协定下,中国与欧共体于1979年签订了第一个纺织品贸易协议,开始了中欧纺织品贸易双边协议下的配额管理制度。

从1979年到1998年年底,中国与欧盟共签署了7个纺织品贸易协议,最先签署的3个纺织品贸易协议,以中国出口的各类别纺织品的限额,出口增长率、地区转移、类别转移、年度结转和借用等“灵活”条款均作了具体规定。根据协议,中欧双方共同实行“双边配额管理”,即“主动配额管理”,这种管理程序大致如下:协议中的配额数量,由中方通过发放出口许可证进行控制;欧方根据中方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再向进口商发放进口许可证。欧洲统一大市场正式启动之前的配额管理属“国别配额”管理,即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各成员国的配额数量,并可按协议中的灵活条款规定的比例在成员国之间进行适当的调剂。1992年12月,中欧双方签署了第四个纺织品贸易协议,协议期限为1993、1994两年,到期后根据协议规定又延续至1995年底。该协议根据欧盟内部统一市场的要求,在管理上作了一些适应性调整,主要是取消了前协议中国别配额的管理办法,代之的是欧盟统一配额,欧方视中国为纺织品的“主要供应国”,对纺织品限额水平作了更严格的安排,灵活条款也趋严,并增加了三种新设限类别,1995年12月中国与欧盟就第五个纺织品贸易协定达成了协议,有效期自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1998年12月中欧双方达成了为期仅一年的第7个纺织品贸易协议。

2.欧盟单方面采取的配额措施

1994年,欧盟制定了新的统一进口政策,还颁布了有关纺织品进口的共同规则(94/517号法规)。纺织品绝大多数品种的贸易已有“多种纤维协定”制度下的管理,此外欧盟还同其它一些国家签订了有关协议、议定书,或其它特殊进口管理制度。尽管如此,仍还有一部分纺织品没有包括进去,94/517号法规就是针对这部分纺织品的,同94/519号法规一样,94/517号法规规定除中国、阿尔巴尼亚、越南、朝鲜、蒙古、俄罗斯以及其他独联体成员国外,其它国家的纺织品可以自由对欧盟出口。表面上,欧盟限制的是所有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实际上主要是为了限制中国产品。目前对我纺织品实施许可证限制的类别还有70多个(皆有数量限制)。

中国纺织品出口到比利时配额管理的主要手续是:中国出口商(企业)从政府主管纺织品出口配额的部门申请并分得配额,且从发证机关领到许可证以后,须到比利时经济部对外关系司(四处)提交中国出口欧盟的许可证,经比利时(欧盟)与我外经贸部中心电脑联网检查核实后,比经济部与欧盟核销中国进口配额,并向进口商颁发欧盟的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可凭此到(到货)海关办理清关手续,出口许可证一般有效期为半年(可以延长),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第二年的3月31日。

(三)增值税及出口退税

比利时在商品生产及流通过程中只是征收单项增值税,以及对极个别产品在其流通中(如烟、油、石油等)在征收增值税同时,也增收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除此以外,不征任何税,也不存在销售税及货物税。

比利时增值税随商品不同而税率不一,大体分为五类,即:

1、报纸、期刊类增值税为0%;

2、用于投资的黄金为1%;

3、食品、药品、艺术品、书、演出、客运类为6%;

4、社会住房建设、烟草、化肥、人造黄油等为12%;

5、其他商品为21%。

在商品生产及流通过程中(原料供应商、厂家、批发商、零售商、最终用户或最终消费者),每个环节均征增值税。其方法是,本环节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的增值税抵冲本环节接受商品或服务产生增值税之差,即为本环节应上交的增值税部分。由此可见,在整个商品生产及流通过程中,真正负担增值税的则是最终用户或最终消费者,生产流通过程中每个环节所征收的增值税不影响商品转入最终用户或最终消费者时的价格。比利时的增值税属联邦政府即中央政府所有。比利时系欧盟成员国,如比利时向其他成员国输出商品,在比利时境内不计增值税,但商品一旦进入其他成员国流通领域,则应在各个环节征收增值税,反之亦然。

比对欧盟成员以外国家及地区输出商品即出口,实行零税率,其方法是:对原产地为比利时的商品,出口至欧盟成员以外其他国家,采取“不征不退”的方式。对原产地既非比利时也非欧盟其他成员国家的商品,进口至比利时加工后复出口的,也实行零税率,并视情况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比商明确承诺进口加工后并在一确定时间内出口的商品(不含欧盟特别禁止进口的商品),有关商人需向海关提交银行担保金(需付所保证金额的0.5%-1%)及其他相关文件之后,可采取“不征不退”的方式;二、比商一时确定不了是否复出口,或难以确定复出口的商品,则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这类商品不包括进口数量已经设限的商品。按第一种处理方式,其商品将不征税,也不受比商业政策有关措施限制;按第二种处理,其商品将被征税,并受到比商业政策有关非税则措施的管理。

比从欧盟成员国以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除征增值税以外,也征进口税。进口税属欧盟收,但比可以从中扣除10%的行政管理费用。

比利时财政部下属八大管理局,即:海关及消费税管理局、增值税及国有资产管理局、土地评估及测绘局、直接税管理局、税收监督管理局、退休金管理局、支出监督和预算管理局以及国库局。凡出口商品属不征不退性质的,则由海关及消费税管理局执行;凡出口商品属先征后退的性质,则分别由海关及消费税管理局和增值税及国有资产管理局执行,即海关先征税,待商品出口后再由增值税管理局退税。比利时政府对其商品生产及流通(包括欧盟内部流通)实行电脑联网税务管理。属于从欧盟成员国以外进口商品通过海关申报进口税及增值税输入电脑;属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商品流通(各成员国之间已于1993年取消海关),则通过各国业务主管单位的账务记载输入电脑。前者属于进出双方海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后者则属于欧盟成员国主管单位财务部门之间的配合。他们经常互通信息,监督商品流向,严防和打击偷税、漏税或骗税的行为。

 

项目合作:18361148798    或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温馨提示:本站提供免费发布服务,但对信息的合法性、实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名录资源由会员为向全球展示品牌形象上传,个人信息均经处理后发布,如有遗漏戓涉嫌侵权他人及不愿展示形象的,请将“该页网址和需修改及删除的内容”发至本站邮箱戓留言给我们处理。凡注册会员并发布信息或名录资源的,均可定期获得全球项目参考及合作机会。本站名录资源概不对任何第三方开放,更不提供如交换、出售及查询等服务!
项目合作及建议请留言:请理性留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姓名: 手机: QQ号: 微信: 邮箱:
验证码 点此换一张
关于我们 招商培训 代理招商 代理投资 代理融资 代理政策 战略伙伴 服务外包
广告报价 汇款方式 合作方式 免费发布 网群建设 诚聘英才 网站导航 设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