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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社会保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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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威是世界知名的高福利国家,其完善的社会保险是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挪社会保险历史可追溯至19世纪下半叶,发展已超过100年。在工业生产不断发展、改善收入和劳动条件的需求不断增长的背景下,挪社会保险逐渐发展为全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并在挪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挪威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立法

  挪威的社会保险立法最早出现在1893年的《工厂监管法》(Law on Factory Supervision)、1894年的《工厂社会保险法》(Law on Social Factory Insurance)等法律中,目前挪主要立法包括1967年的《社会保险纲要》(Social Insurance Scheme),1977年的《劳工环境法》(Labour Environment Act),1997年的《国民保险法》(National Insurance Act)。

  (二)挪社会保险的原则和理念

  挪社会保险遵循完全由政府主导的原则,注重每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体现社会公平,其基本理念可以概括为普及、综合和慷慨。因挪劳动力相对短缺,人工成本高,为充分就业排除后顾之忧成为制定社会保险政策的重要出发点之一。挪政府致力于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险实现高就业和低失业,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三)部门分工

  挪社会保险涉及不同的政府部门,其中劳动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社会保险计划的实施,儿童与平权事务部负责家庭和幼儿津贴,卫生部负责医疗保险的实施和安排及社会护理事务,地方政府和地区发展部负责与地方政府有关的社会保险政策。

  挪就业与福利管理署(New Employment and Welfare Administration,简称N****),根据法律法规,具体负责就业和社会保险的实施。N****隶属于劳动部,是其下属的专门机构,2006年由负责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和社会协助事务的三家机构合并组成。N****的组织机构遍布挪全国,在各地方均设立相应分支机构,是与挪居民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政府部门。

  二、挪威社会保险的一般规定

  (一)社会保险体系覆盖的人群范围

  挪威最主要的社会保险是国民保险计划(National Insurance Scheme)和家庭及幼儿津贴计划。根据挪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计划覆盖的人群为在挪居住或工作的人,其地理范围包括挪大陆架上的固定或可移动平台设施、斯瓦尔巴群岛、扬马延岛及其他属地。此外还包括某些在海外工作的挪威公民(如外交人员),在海外暂时居留不超过12个月且不从国外领取收入的人。

  在挪威籍的船舶上工作的人,如其来自EEA成员国或瑞士,也属社会保险计划覆盖人群,但如为挪威第二船籍的邮轮上的酒店和餐厅工作,则不能享受;如船员不在挪或其他北欧国家居住,且来自非EEA成员国,则只可以参加工伤及丧葬补贴等部分保险项目。

  在挪居住,但不被社会保险覆盖的人群主要包括:为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工作的外国公民、在挪短期工作符合特定条件人群、只领取外国退休金的外国公民。不被覆盖的人群,如果正在挪居住,或在挪之外的国家居住,但在此前的五年中有三年缴纳挪威社会保险,并与挪社会有着紧密联系,可以自愿参保,可参加医疗和病休工资补贴等部分保险项目。

  (二)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

  根据规定,挪社会保险的资金由个人缴纳、雇主缴纳和国家财政投入三部分组成。近年来,挪社会保险总费用超过2500亿克朗,占GDP的比例超过10%,人均费用超过5万克朗,国家财政投入比例约占25%。

  目前个人的缴费比例分别为:雇员7.8%,自营农场主、林场主、渔民7.8%,自营人员11%,领取社保金人员3%。为促进雇主向北部地区投资,全国由南向北划分为5个区域,雇主缴费比例依次为14.1%、10.6%、6.4%、5.1%和0%。

  (三)计算社会保险的基准数额和社会保险上下限规定

  在领取和计算社会保险金时,需根据当年的计算基数(Basic amount,B.A)来确定。B.A由议会根据当年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通常新的标准从每年5月1日开始实施,但特殊情况下,一年也可调整多次。2010年5月调整的最新B.A为75641克朗。

  为体现社会公平和缩小差距,挪在规定了细致的社会保险计算方式之外,还设定了领取的社会保险金额的最低额和最高额,保障收入公平。

  三、挪威社会保险的内容

  (一)养老保险

  挪威法定退休年龄为67岁,退休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特殊补贴及赡养配偶或子女补贴组成。

  1.基本养老金

  根据规定,在16-66岁期间参加社会保险计划三年以上,且符合有关规定的人都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取决于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长短,与退休前收入及缴纳社保的金额无关,缴纳保险40年以上的人才可以领取全额基本养老金,少于40年则按比例递减。

  通常情况下,全额基本养老金相当于B.A的100%。如配偶(或同居者)也领取养老金或年收入超过B.A的2倍,则每人的基本养老金只相当于B.A的85%。

  2.补充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属于基本生活保障,不与退休前收入挂钩,因此不能体现收入的差异性。1967年开始,针对退休前工资水平较高的人群,挪实施补充养老金制度,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所缴纳的社保费用和领取的社保金额的对等。按规定,在1966年后各年的收入中,只要有三年的年收入高于当年的B.A,就可以领取补充养老金。

  补充养老金的计算方式较为复杂,首先需要明确用于计算补充养老金的收入。根据规定,在B.A的6倍之内的收入全部用于计算养老保险金(1992年前,B.A的8倍以内收入全部算入),介于B.A的6-12倍之间的收入,只有1/3用于计算补充养老金,超过B.A的12倍的收入将不予以考虑。

  缴纳保险40年以上的人可以领取全额补充养老金,少于40年则按比例递减。计算补充养老金时,首先根据以上规定,分段计算补充养老金倍数(Pension Points),然后乘以B.A,再乘以不同年份的系数(92年前为45%,92年后为42%)。

  此外,对于1937年前出生的老人还做了特殊规定,对照顾7岁以下儿童、残疾人、病人、老人等个人收入受到影响的人,直接规定了其补充养老金倍数。

  3.特殊补贴养老金

  退休养老金的第三部分是特殊补贴养老金。根据规定,如退休人员的补充养老金很少或没有时,可以领取特殊补贴养老金。缴纳保险40年以上的人可以领取全额特殊补贴养老金,少于40年则按比例递减。

  对于未婚或配偶未领取挪威社会保险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全额特殊补贴相当于B.A的97%。如退休者需赡养年满60岁的配偶,则全额特殊补贴相当于B.A的194%。如夫妇双方均为最低养老金领取者,每人的特殊补贴与单身退休者的补贴标准相同,即相当于B.A的97%。如配偶领取的补充养老金高于特殊补贴,则其本人的特殊补贴相当于B.A的74%,夫妇双方补充养老金和特殊补贴的总和应不低于B.A的194%。

  4.赡养配偶或子女补贴

  根据规定,如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需赡养配偶,且配偶不领取养老金,则可以领取相当于其基本养老金50%的配偶补贴;如需抚养不满18岁的子女,可为每个孩子领取相当于B.A的40%的子女补贴。

  (二)遗属补贴

  社会保险的第二大类是遗属抚恤金,包括遗偶补贴和子女补贴。

  1.遗偶补贴

  如男女双方参加社会保险,且死者去世前至少三年有工作,或者死者生前己至少领取三年社保福利,在死者去世后,其不满67岁的遗偶(或者是与死者曾结过婚或有过孩子的同居者)可领取遗偶补贴。

如双方已离婚,但死者在双方离婚后的5年内去世,其遗偶在下列情况下有权领取该补贴:(1)与死者已结婚25年;(2)与死者已结婚15年,并有子女。如死者去世时仍在支付离婚配偶的生活费,则即使去世时已离婚超过5年,遗偶仍有权领取补贴。如遗偶再次结婚,则无权领取该补贴。

  全额遗偶补贴由两部分组成:(l)相当于全额B.A的基本补贴;(2)去世死者补充养老金的55%。如死者因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少于40年,而不能领取全额基本养老金,则遗偶补贴中的基本补贴也将按比例减少。

  此外,根据遗偶收入情况、有无工作等做了一些特殊规定,如补贴数额、过渡期、教育补助、儿童监护补助等。

  2.子女补贴

  死者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或去世前己领取至少三年养老金,在其去世后,其不满18岁的子女,可领取子女补贴。如父母双亡,子女正在上学,则年龄可放宽至20岁。

  子女补贴区分父母一方去世和父母双亡的情况。父母一方去世,第一个孩子每年的全额子女补贴为B.A的40%,其他子女的全额子女补贴为B.A的25%。如父母双亡,第一个孩子的子女补贴相当于遗偶补贴(以父母高者为准),第二个孩子每年的全额子女补贴为B.A的40%,其他子女的全额子女补贴为B.A的25%。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规定每个孩子的子女补贴金额不同,但如子女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领取的补贴应在所有子女间平均分配。

  (三)伤残补助

  社会保险的第三类是伤残补助,包括伤残补贴、基本补助、护理补助等。

  1.伤残补贴

  完全或部分残疾的缴纳社会保险人员有权领取伤残社保金。伤残补贴由基本补贴、补充补贴和特殊补贴组成。基本补贴、补充补贴的计算方法与养老金中的基本养老金与补充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大体相同,并与伤残前的收入挂钩。如需赡养配偶,可领取不超过伤残补贴50%的配偶补贴;如需抚养18岁以下子女,可为每个子女领取不超过40%的B.A的子女补贴。

  2.基本补助和护理补助

  如因伤残导致大量的额外开销,伤残人可领取基本补助。根据议会规定,基本补助分为6档,2010年的标准为7308、11160、14652、21567、29268和36664克朗。

  如伤残人需他人提供特别照料,可领取护理补助。根据议会规定,护理补助分为4档,2010年的标准为13104、26208、52416、78624克朗。

  基本补助和护理补助中,最高的三档补助只发给18岁以下青少年。

  当同时领取基本补助、护理补助和养老金时,如因缴纳社保金时间过短而无法领取全额养老金,基本补助与护理补助也将相应减少。

  (四)工作评估津贴(Work assessment allowance scheme)

  工作评估津贴是挪近年社会保险改革后的产物,取代了原来的康复津贴、限期伤残津贴等,其目的在于鼓励病休和伤残人员返回工作岗位。

  居住在挪威,年龄在18-67岁之间,因疾病或受伤而丧失50%以上劳动能力,并且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例外为1年,体力智力胜任有偿工作),经过评估可以恢复劳动能力的人可申请工作评估津贴。挪威有许多人因精神类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因此申请工作评估津贴的条件之一是接受治疗或考虑治疗,并接受劳工福利部门的跟访和重新就业协助。

  工作评估津贴的计算基数为丧失50%的劳动能力之前一年的工资,或之前三年的平均工资,二者中较高的为准,但超过6倍B.A的收入不计算在内。全额工作评估津贴为计算基数的66%。如丧失劳动能力前无工作或收入水平非常低,则工作评估津贴最少为1.97倍的B.A。如先天残疾或26岁前伤残,则工作评估津贴最少为2.44倍B.A。

  (五)患病医疗保险

  根据《专家医疗服务法》及《精神医疗服务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享受在医院的免费住院、治疗和用药。

  如在医院之外接受治疗,则按《市政医疗服务法》(Municipal health care)和《国民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非住院期间就医和治疗发生的费用,个人需承担自付部分,其余由地方政府或社保承担。个人自付费用按次计算,包括每次定额门诊费(普通门诊132克朗、专家门诊295克朗)、36%的贵重药品金额(每个处方最高520克朗)。对某些特殊疾病或人群,可免交个人自付费用。12岁以下儿童不需承担看病和接受理疗的自付部分,也不需负担普通处方药或赴医院交通费用的自付部分。18岁以下青少年免交心理医生和牙医治疗的自付部分。领取最低养老金和伤残补助的人员免交贵重药品自付部分。怀孕期间及产后的医疗检查均免费。

  个人自付费用实行封顶制,每年议会规定具体最高数额,2010年封顶为1840克朗,16岁以下儿童的个人自付部分与其父或母的个人自付部分合并计算。此外理疗、口腔治疗、海外疗养等费用单独计算最高限额,2010年封顶为2560克朗。

  (六)病休和产育期间的工资补贴

  根据挪社会保险规定,雇员病休和产育期间的工资由雇主和社保支付。

  1.病休工资补贴

  根据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年收入不低于0.5倍B.A的雇员因病无法正常工作时,有权享受病休工资补贴。

  从病休第一天起的52周内(每周按5个工作日计,即260天)领取的病休补贴相当于全额工资。前16个工作日的病休补贴由雇主承担,其余由社保承担。病休补贴由雇主承担期间,不设最低收入限额,但收入超过6倍B.A的部分不计算在内。

  自由职业者从病休第17天起的248天内领取相当于工资65%的病休补贴。如自由职业者自愿多缴纳社会保险金,则可享受和普通雇员相同的待遇,全部费用由社保承担。

  2.照料和护理其他病人工资补贴

  如需照料或护理生病幼儿或垂危亲属而离开工作岗位,可享受相应补贴。

  雇员因照顾12岁以下患病幼儿而离开工作岗位,每年最多可领取10天的照料补贴,如需照料两个以上孩子,每年为15天。单亲父母按以上规定相应翻倍。如果需照料患慢性病或残疾的孩子,则每多照顾一个孩子可多领取10天的补贴,单亲父母相应翻倍。

  雇员因照顾12岁以下的住院患病子女,本人可从第8天起领取护理补贴直至患儿痊愈为止。如果子女需要父母持续的监护和照顾,即使在其出院以后仍可领取护理补贴,但护理补贴每次只发给父母中的一人。如果子女患慢性病或残疾,年龄可放宽至18岁,如患精神类疾病,则无年龄限制。如未满18岁的子女患有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或受重伤,雇员必须留在医院或家中长时间照顾,也可领取护理补贴。如需护照生命垂危的亲属,最多可领取20天的护理补贴。

  雇员如参加护理长期患病或残疾孩子的技能培训,因培训而不在工作岗位期间,可享受培训补贴,但须符合一定条件。

  3.产育或收养工资补贴

  该规定与通常意义的带薪产假相同,但扩大适用于收养子女的情况。

  根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雇员在最近10个月内工作至少6个月以上,即可享受46周的全薪产育工资补贴。产假可延长至56周,但工资补贴仅为原工资的80%。如生产多胞胎,根据以上规定,每多一个孩子相应增加5周或7周。产前3周和产后6周为强制产假,除此之外的时间,雇员可选择在孩子3岁以内的任意时间休假,如选择不休假,可获得相应补贴。在某些风险行业工作,可能影响产孕而必须提前休假,且无法调整工作时,孕妇从停止工作之日起领取产育工资补贴,并不影响正常产假。在总产假中,父亲有权享受其中的12周,但同时母亲必须回到工作岗位,但如果母亲生病或受伤、住院而无法照看婴儿,父亲可享受产假。

  除生育外,收养15岁以下儿童的父母也可享受收养休假工资补贴,条件和补贴额的规定与生育产假基本相同。

  此外,如雇员所从事的工作为计时工作,或为自由职业者,可采取“计时补贴”的方法,即按正常产假的总小时数与计时工作时间比较,计算出领取工资补贴的期限,但必须与雇主达成书面协议。

  (七)失业救济

  失业的认定标准为工作时间减少50%以上。申请领取失业救济要求失业前工资达到一定金额,即申请前一年工作收入为1.5倍B.A以上,或申请前三年平均年工作收入为1倍B.A以上。此外,如申领失业救济,必需为真正的求职人员,即具备工作能力、已在劳工就业部门登记、身心等方面具备立即从事全职或兼职工作的条件。如果自愿失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工部门提供的工作机会,将丧失领取失业救济的资格。

  失业救济参考以前的工资收入和领取的各种社会保险金及补贴,以申请前一年的收入和前三年平均收入二者中的高者为准,超过6倍B.A的收入不计算在内。失业救济金按日计算,每天为原收入的0.24%。如前一年领取失业救济的时间超过8周,则可享受前一年失业救济金9.2%的休假补贴。此外,若需抚养18岁以下子女,每天可为每个子女领取17克朗的补贴。

  领取失业救济的时限与申请前的工资收入相关,申请前工资收入在2倍B.A以上的,时限为104周(2年),收入在2倍B.A以下的,时限为52周(1年)。如领取失业救济期满后仍未找到工作,可根据最低收入标准再次申领。

  (八)工伤工资补贴

  根据规定,除雇员有资格享受工伤工资补贴外,某些特殊群体,如军人、学生,也可享受工伤工资补贴。工伤指在工作时间内发生在工作地点的意外事故造成受伤、疾病或者死亡,包括某些职业病,遗传病或精神压力造成的心理病除外。

  工伤工资补贴的计算方式与病休工资补贴的计算方式相同。工伤工资补贴包括非经济损失补偿,如生活品质下降等,总补贴金额为B.A的75%。工伤工资补贴不影响雇员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社保之外的赔偿。

  (九)单亲父母补贴

  针对未婚、离异或分居,且未与孩子的另一方父母共同居住的单亲父母,规定可以领取单亲父母补贴。申请补贴的前提条件是单亲父母缴纳社会保险金三年以上,并与孩子都居住在挪威,但如果单亲父母在过去18个月中与人同居超过12个月,则不能享受此补贴。

  单亲父母补贴包括儿童监护费、教育资助费、过渡费及工作搬迁费。儿童监护费、教育资助费及工作搬迁费的金额标准参照遗属补贴中的遗偶补贴规定发放。过渡费按年计算,最高为2倍的B.A,通常发放至最小的孩子年满8岁。如果单亲父母的年收入超过0.5倍的B.A,则按比例相应减少。

  (十)丧葬补贴

  社会保险缴纳人去世时,社保基金酌情考虑向家属提供一次性补贴,补贴丧葬所需的开销,具体金额以实际需求为准,最高为19344克朗。

  (十一)育儿补贴

  按规定,18岁以下居住在挪威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可获得11640克朗的育儿补贴。在极地地区和斯瓦尔巴德岛,每年额外增加3840克朗。单亲父母按比实际多一个孩子的标准领取补贴,但如单亲父母需抚养3岁以下的幼儿,则每个家庭每年可多领取7920克朗。如子女不与父母共同生活,则每月补贴1350克朗。

  (十二)幼儿父母的现金补贴

  居住挪威的1至3岁儿童,如不上幼儿园,则父母可领取现金补贴。全额现金补贴的金额为每年39636克朗,如幼儿上幼儿园,则根据每周入园时间按比例递减。

  四、挪威社会保险的改革和挑战

  (一)挪威社会保险改革的背景

  挪威社会保险完备,为国民提供了完善的保障,但同时也背负了巨大的负担。据挪社保部门统计,2010年挪申请伤残补助的人数近30万人,占劳动力人口的比例超过10%。人均领取病休工资补贴的天数为12.8天。

  另一方面,二战后的婴儿潮人群将在2020年开始进入退休期,2007年劳动力和退休人员比例为2.5:1,205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1.5:1。虽然目前挪社会能够负担庞大的社保支出,但政府不得不提前考虑劳动力人口减少和养老人群增长的情况。

  为应对以上情况,挪政府在病休、伤残补助和退休养老金三个方面实施了相关改革措施。

  (二)病休改革内容

  病休改革始于2006年政府向议会提交的白皮书,议会于2007年春通过该计划。劳动部根据该计划起草新的立法、调整预算,实施相关措施。主要战略和改革建议包括:从源头抓起,减少出现病休的可能性,如监察劳工环境、研究病休原因等,有针对地开展预防措施;加强医疗康复措施,促进病休人员及时康复;实施新的过渡收入保障机制,制定工作评估津贴,根据创造收入能力下降的情况确定补偿标准,设定补偿上下限、时限等。

  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是增加了企业、医疗机构等组织的义务,政府与相关方签订IWA协议(Inclusive Workplace Agreement),企业、医疗机构有义务密切跟踪病休人员的近况,及时了解病休人员身体状态,确定是否可能重返工作岗位。另一方面,病休人员领取工作评估津贴需接受社保机构的跟访,提交身体和工作能力状况的说明,定期参加企业和医疗机构多方对话会议等等。

  (三)伤残补助改革内容

  挪威地处高纬度地区,地广人稀,冬季日照时间短,居民患精神类疾病的比例较高。挪威将精神类疾病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也视为伤残人员,因此领取伤残补助人数较多,政府致力于鼓励这部分人群回到工作岗位。

  首先,社保机构将伤残补助从退休养老金中分离独立,成为单独的保险计划。同时将工作评估津贴作为前置程序,只有在不能领取工资评估津贴,即丧失劳动能力超过50%以上且无法恢复时才可以领取伤残补助。

  此外,补充规定了基本补助、补充补贴等,细化了伤残补助的计算方法,以及充分考虑如何与退休养老金衔接等。最终目标是创建简单的伤残补助保险计划,增加工作激励,避免被滥用的情况,同时积极创造伤残人员就业环境,开展专门培训、监督检查和反歧视等。

  (四)退休养老金改革内容

  挪退休养老金改革的背景是老龄化加剧,及未来维持养老金的财政投入可持续性。2004年,受政府委托,养老金委员会提交了《老龄养老金改革方案》。同年12月,政府向议会提交白皮书,提出养老金体系改革的主要纲领,议会同意了其中的大部分内容。政府将推迟真实退休年龄作为改革的主要目标,以减轻退休养老金的压力。

  根据改革方案,退休养老金金额与退休前缴纳社保总金额和期待寿命调整系数相关。参加挪社会保险人员,在13-75岁工作期间,其所获得的应缴养老金收入,按18.1%缴纳退休养老金,逐年累积,计算其单独的退休养老金资本金(Pension Capital)。劳动者退休时,首先用预期寿命减去其退休年龄,得到领取养老金预期年限,再用总的养老金资本金与该年份相除,得出每年领取的养老金金额。预期寿命基数将在新的一批人群61岁时,根据上一批人群在一定年限内的死亡率决定。

  改革后,挪退休年龄为67岁,但可以选择从62岁开始退休,根据以上计算方法,如为领取较多的年养老金,将推迟退休年龄。改革后的退休养老金适用1954年后出生人群,其中1954年-1962年间出生的人群部分适用新的体系,部分适用旧体系。改革后的新体系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挪将逐步将现行退休养老金中的补充养老金纳入到新的体系中。

  (五)改革的成效和挑战

  挪社会保险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降低社保基金的负担。政府设定的改革目标包括减少20%的病休、增加残疾人就业、提高实际退休年龄。在进入21世纪的前十年中,挪社保机构不断摸索和调整相关政策,目前改革已初见成效,尤其是挪真实退休年龄在十年间提高了0.5岁。但是,挪社会保险改革依然面临诸多挑战,领取病休和伤残补助的人数占就业人口的比重仍然居高不下,难民等新移民失业率较高,距改革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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