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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医药工业及生物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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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是欧洲医药工业联盟(EFPIA)的成员国。医药工业是丹麦赚取外汇的主要行业,其工业生产总值的90%供出口。2001年,该行业的贸易顺差占丹麦总贸易顺差的三分之一左右。鉴于出口在丹麦医药工业中的重要地位,我们便从其进出口情况开始,对丹麦的医药工业作简单介绍。





一. 医药工业进出口情况



(一) 出口



2001年,丹麦医药工业总产值为315亿丹麦克朗,其中90%的医药产品被出口到179多个国家和地区。医药工业的出口比率(出口值/工业产值)比丹麦工业整体水平的60%要高得多。该行业出口增长速度也大大快于丹麦工业整体增长速度如图一显示(1990年为基准年index=100)。





图一: 丹麦工业整体增长速度与丹麦医药工业的比较





2001年丹麦医药出口额为284亿丹麦克朗,比上年增长124%。丹麦主要出口医药产品是:胰岛素、其他荷尔蒙制品、抗生素、维生素制剂等。



欧盟是丹麦药品的主要出口市场。1999年,该市场吸呐了丹麦医药出口的51%;亚洲市场吸纳了14%,比上年有所上升;南北美国家吸呐了14%。丹麦医药出口主要国家为德国、英国、日本、瑞典、法国等。2001年我国从丹麦进口药品总额为1.25亿克朗,占丹麦医药出口总额的0.44%,份额有所上升。丹麦医药出口主要国家分布如表一。



表一、丹麦医药十大出口市场








(二) 进口



2001年,丹麦医药进口91亿丹麦克朗,比上年下降24%。主要进口产品主要有:维他命及其制剂、抗生素、荷尔蒙和胰岛素等。



2001年,丹麦进口的医药产品来自55个国家和地区,但大部分来自欧盟国家,占88%。进口国别也相当集中,主要是德国、瑞典、英国、荷兰、法国等,(详见表二)。1999年,丹麦从其10大进口国进口的药品占其进口总量的86%。当年,我国向丹出口9,350万丹麦克朗,占其进口总量的1%左右。





表二、丹麦十大进口市场








(三)贸易平衡



从九十年代开始,丹麦医药工业贸易顺差与年俱增。1990年,该行业顺差只有45亿丹麦克朗,而2001年顺差达到了192亿丹麦克朗,比1990年增长了四倍多,几乎占到当年丹麦对外贸易顺差总额的三分之一,见图二。顺差主要来自法国和日本。





图二:丹麦医药工业的出口与整个工业的比较(单位:百万克朗)





二、医药工业的投资与科研开发



医药工业是欧洲的优势产业,为确保其行业领先地位,各国政府及企业在该领域的投资都相当可观,丹麦也不例外 。1999年,丹麦在该行业的投资/产出比率为9.9%(相当于22亿丹麦克朗),居于各行业之首。详见表三。投资必然带来就业机会,目前丹麦医药工业从业人数为1.7万人,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





表三、丹麦主要行业投资情况一览表(投资/产值)





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各医药公司不断调整结构,加大投资力度,同时增加科研开发经费(R&D)支出,开发新产品以不断满足市场需求,确保其在市场竞争中的领先优势。



1999年,丹麦医药工业R&D支出为46亿丹麦克朗,相当于该行业总产值的17%,占丹麦工业R&D总支出的30%,主要用于临床实验和质量控制方面。研究成果除了自用外,还进行有偿转让。1999年丹麦医药工业联合会会员公司在许可转让方面的收入约为9.4亿丹麦克朗。





三、生物制药



现在上市的新药中,每五种中就有一种是生物制药。欧洲生物制药技术领域的发展起步较晚,并且错过了八十年代的发展浪潮。所以,欧洲的生物制药业发展速度虽然相当可观,但仍落后于美国和日本,如该领域65%的专利权属于美国,只有15%属于欧洲国家。因此,现在欧洲各国都十分重视生物技术领域的开发。2000年,欧洲生物制药领域发展态势良好,尤其是英国,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英国的生物制药产值占欧洲总产值的三分之二。欧洲与美国在生物制药方面的比较见表四。





表四、欧洲与美国生物制药业的比较






现阶段欧洲生物制药公司产品开发情况如表五:





表五、欧洲生物制药产品的开发(单位:个)




可见,英国在生物制药领域的表现尤佳。在此值得一提的是英国Celltech公司在2000年内有4种产品的研制和开发进行到第三阶段,有一种产品已获准投入市场。丹麦的生物制药的研究和开发在欧洲也算是走在前列,目前有6种产品的研制和开发已进行到第二阶段。下面具体看看欧洲主要生物制药公司在研发方面的投入(以R&D支出/雇员总数计算),请见表六。



欧洲生物制药公司平均每个雇员的研发支出为7.4万欧元,丹麦最大的制药企业诺和集团(Novo Group)每个雇员的研发支出为3.1万欧元,低于欧洲平均水平。而在传统制药方面,每个雇员的研发支出平均只有2.7万欧元。美国生物制药公司每个雇员的研发支出为9.1万欧元,比欧洲平均水平要高。





表六、欧洲主要生物制药公司的R&D投入






四、丹麦医药市场的供求情况



1、供应情况:



2001年,丹麦市场的人体用药的供应主要来自107家制药公司,其中8家为平行进口商。除此之外,私人药房和医药的附属药房也自销售自产药品。丹麦医药分销体系是十分严谨、可靠的。丹麦的三家批发商向各医院、药房及AMGROS(专门为哥本哈根和9家县医院采购药品的机构)提供药品。丹麦药业批发商的利润在欧洲是很低的,只有7%左右。而直接面向普通销售者和医生的药品只能由遍布全国的288家药房以及17家医院附属药房提供。药房的设置须得到丹麦卫生部的批准。



为了加强医药产品的竞争性,丹麦政府决定在2000年11月份开始,打破目前药房售药的垄断局面,非处方药可由超市进行销售,但销售网点也需官方批准确认。



丹麦医药领域业务集中现象十分明显。2001年,营业额排在前五名的公司销售额占市场份额的32%,前25名公司销售额占市场份额达79%,有关情况请参看表七。



2、需求情况



2000年,丹麦大众消费的药品主要种类分布是:治疗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药物占销售总量的25%,心血管疾病占14%,消化系统疾病占11%,呼吸道疾病占11%,抗感染药物占9%,血液及造血器官用药占6%左右。



在处方药中,消化系统药物占21%,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占34%,呼吸系统药物占19%。



从整个欧洲人均药品消费量来看,丹麦略低于平均水平。消费量最高的是法国、瑞士和比利时,较低的是希腊和爱尔兰。从世界范围来看,日本人均药品消费量最高,几乎相当于丹麦的三倍,其次是美国、法国等。





表七、在丹麦国内市场2001年销售额排在前10位的丹麦医药企业名录



单位:百万克朗





兽用药的销售情况与上述人体用药类似。





五、丹麦国内医药市场的运作



(一) 药品信息、广告的管理



为保证向医生、兽医、牙医等有关专业人士提供客观准确的药品信息,1973年由丹麦医药协会成员共同组建了丹麦药品广告协会(BDA),对药品的说明、广告以及厂家向医院等提供的药品说明资料进行审议,以防出现误导、欺诈行为。直接面向大众消费的药品广告由国家卫生协会下属广告分会进行管理。1999年,经BDA审议、批准的广告中,中枢神经系统药物的广告费占当年药品广告费总额的22%;其次是消化系统药物,占11%;心血管药物占11%;抗感染药物占11%;呼吸系统药物占12%。





(二) 国内市场药品价格构成



丹麦市场上出售的药品价格由以下几部分构成:增值税(20%),药房收入(19%),批发商利润(4%),出厂价/进口价格(57%)。



丹麦药品价格按卫生部制定的药品零售价格公司计算,没有地区差价。有关价格变化指数定期由丹麦医药信息中心发布。



总的来说,近年来丹麦国内药品价格呈下降趋势,但随着人们消费新药和高档药的增加,人均药品消费量在增加。



纵观欧洲,丹麦对药品征收20%的增值税是很高的。瑞典和英国对药品是不征收增值税的,瑞士、法国、比利时、芬兰等的增值税很低。因而在欧洲,法国和葡萄牙药品价格水平与丹麦接近,英国、比利时、意大利等价格均低于丹麦,只有德国和荷兰药品价格比丹麦略高。





(三) 政府补贴



在丹麦,患者住院用药是免费的,完全由政府支出;日常用药由政府及消费者分摊。老百性日常用药通过医疗保险方式,由政府及消费者分担。以前,政府对处方药补贴为药价的50%(1981年为75%)。从2000年3月以后,补贴方式有所改变。新办法规定,18岁以上公民一年内购药在500克朗以内的,由公民自行全额负担;如消费超过500克朗,则按金额大小分段给予不同比率的补贴,在500-1,200克朗间,公民可获药价50%的补贴;1,200-2,800克朗间,可获药价75%的补贴;2,800克朗以上部分可获药价85%的补贴。这种补贴办法对药品消费量大的老年人来说,较为有利。但对药品消费有限的中、青年人来说,他们获得的实际好处就少了。



政府通过医药卫生保险对公民进行补贴,除此以外,丹麦人还自愿参加了其他的医疗保险,以应付日常购药等支出。



总之,丹麦医药卫生补贴系统的动作是相当复杂的,不仅如此,政府每年还要对该系统的动作进行调整,这更增加了它的复杂性。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发展(2020年65岁以上人口将占总人口的19.1%),医疗卫生事业的压力无疑将越来越大。





六、丹麦医药工业有关协议介绍



(一)固定定价协议



丹麦原实行药品自由定价政策。为控制医疗保险支出、推广新药品、改善医疗服务,1994年,医药工业与丹卫生部签订协议,废除自由定价体制,实行固定价格体系,主要内容如下:



1.体用处方药价格以及受补贴的专卖药的价格在2000年3月1日前不得高于1998年1月30日的价格;



2.其他专卖药价格增幅在2000年3月1日前不得高于1998年1月30日价格的5%;



3.1998年医药协会成员有义务将药品价格总增幅控制在0.8%之下,否则将被迫调低产品价格;



4.1999年,医药协会成员有义务将药品价格总增幅控制在3%之下,否则将被迫调低产品价格;



5.但产品价格的调低有最低限:可以不低于欧洲平均水平或价格的降低带来相关产品利润的减幅不超过前一年利润的10%。



6.若为达到上述标准,某企业只能将产品价格降低到欧洲平均水平之下或降低有关产品利润的10%,则医药协会全体成员均要调低价格。



7.新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同类产品在其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价格。





(二) 处方药规则(1997年5月19日起实施)



1、除非医生开药时有特别批示,药房有义务将处方药以价格最低、具有同等药效的其他药品代替;



2、药名相同的国产药与进口药具有同等地位;



3、药房有义务将处方药的几种选择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自由选择;



4、药房同时有责任将不同药品的价格差异告诉消费者,除非:



价格最低的药已售完;



几种供选择的药品价格差异很小;



5、若医生的处方药特指某种药,那么药房有义务尊重其意见。



凡是处方药,医生须在药方上注明G(一般替代)、O(特别替代)或非G、非O。一般替代指可在药效相似的药品中选择,特别替代指可在同一厂家生产的药效相似但名称不同的药品中进行选择。





七、丹麦医药工业协会(LIF)简介



丹麦医药工业协会成立于1997年,由原先两家制药商协会合并而成,共有成员50家。其成员公司产品占据了丹麦市场份额的90%,因而在丹麦医药界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丹麦医药工业协会是欧洲药业联盟(EFPIA)、国际药品制造商联盟(IFPMA)、 欧洲专卖药制造商协会(AESCP)的成员。



值得一提的是丹麦药品信息中心(DLI)。该中心由丹麦医药工业协会的前身MEDIF 和MEFA联合设立的,目的是为丹麦制药厂、医药进出口商、公共组织、药房等提供高质量的药业信息。1996年,丹麦医药统计中心归并到DLI中。前者可以为制药厂、药品进出口商及有关政府机构提供在丹麦市场上销售的药品清单。



附件:丹麦医药工业协会相关信息:



一、管理机构组成:



Andreas Holst先生(Leo Pharma, Danmark)


Bent Kjærsgaard先生(NYCOMED DANMARK A/S)


Jan Iversen先生(Lundbeck Pharma A/S)


Jan Peutzfeldt先生(Ferring Lægemidler A/S)


Kjeld Birch先生(Novo Nordisk Farmaka Danmark A/S)


Per Gregor Christensen先生(Aventis Pharma A/S)


Søren Tulstrup先生(Merck Sharp & Dhome)


Teddy Hebo Larsen先生(Eli Lilly Danmark A/S)



二、地址:



Stroedamvej 50A,



DK-2100 Copenhagen Oe, Denmark.



Tel:+45-39276060



Fax:+45-39276070



三、主页:



www.lifdk.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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