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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居住和工作许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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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丹麦申请居留和工作许可



丹麦《外籍人法》规定:外籍人可以在符合丹麦政府有关政策条件时在丹麦工作及居留。外籍人如欲在丹麦居留及工作,需向丹麦移民局提出居留及工作申请。拥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如科研、IT等(具体分类见下文)较容易在丹麦获得工作及居留许可。



北欧国家的公民以及获得在欧盟内部行动自由许可的外籍人不需要申请在丹麦的居留及工作许可就可以在丹麦工作。



下列人员在没有工作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在丹麦工作,但工作期限应不超过连续的三个月:获邀赴丹的科学家和学者;参加重大活动的艺术家;在丹麦没有经营公司的外国商人;被雇用负责设备维修、咨询及指导的外国技术人员;外国人雇用的家庭服务人员以及职业运动员和教练。虽然上述人员可以在没有工作许可的情况下在丹麦工作一段时间,但是必须要有允许入境丹麦的签证。



1、在丹麦被雇用的外籍劳工的工作及居留许可



外籍人通常需要获得工作和居留许可后方能在丹麦被雇用并工作(包括有偿和无偿)。拟在丹麦的外籍雇员应向丹麦移民局出示其与职业或劳动相关的能力证明才能获得工作及居留许可。在审查工作许可申请时丹麦有关当局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1)在某些领域,当局将考察该领域丹麦本国或已获得工作许可的外来劳动力资源是否饱和;



(2)申请者是否具有特殊的、为丹麦所需的技能。普通劳动技能工作的申请,如:木工、泥瓦工、餐馆工及投递员等一般将不被获准。



在所有情况下,来丹麦工作的外国人应和丹麦人同工同酬并享受和丹麦人同等的工作条件。受雇佣的外国人应和雇主签订雇用协议。拥有特殊技能的外国人将很快获准在丹麦人才资源缺乏的某些领域,如IT业等行业工作。



当在丹麦工作的外国雇员的工作及居留许可被撤销或被拒绝延长时,可申请办理新的工作及居留许可。但申请人必须在丹麦移民局作出上述决定后的7日内提出新的申请,具体规定如下:



(1)被撤销或被拒延长工作许可的原因不能是因为当事人的欺骗及弄虚作假行为,如提供虚假材料等;



(2)申请人应出示其在同一雇主处合法不间断工作2年的证明;



(3)申请人应出示获新工作许可后仍将在同一工作单位继续工作的证明;



(4)申请人应出示有效的雇用合同以及其他必须的职业资格证书等;



(5)其工资待遇及雇用条件应和丹麦当地标准一致。



一般来讲,受本规定制约的外国人在丹麦获得的工作及居留许可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后可申请延长。但是,工作及居留许可不会超过其雇用合同中明确的雇用期限。但研究员、教师、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专家可申请最长为3年的工作许可;此外其可能获得最长为4年的工作许可延长。



当丹麦移民局开始考察工作许可延长申请时,需要申请者出具相关行业机构或者地方劳动力市场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



在丹麦工作的外国人不会自动获得带家属来丹麦居住的权力,而需另行申请。但获得在丹麦三年或以上的外国工作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获得在丹麦的居留权。其在丹麦居留期间可以在丹麦寻找工作及就业。



如果外国人被发现在丹麦非法打工,可能被驱逐出境并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一年)不许再次入境丹麦。此外,非法打工者还可能受到罚款或被判刑坐牢。上述惩罚同样适用于雇用他们的雇主。



2、“工作卡机制”



2002年7月1日起,丹麦政府开始推行一项新的“工作卡机制”,即在丹麦人才缺乏的某些领域实行优惠政策,来吸引更多的外国优秀人才赴丹工作。在这些领域被雇用的外国人将较快获得在丹麦的工作及居留许可,且不需要相关行业部门以及地方劳动力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同时其将获得和丹麦人同等的工资及雇用待遇。在非特殊情况下,丹麦移民局将在30天内为上述人员办理好工作及居留许可。



适用“工作卡机制”的就业领域包括(丹麦移民局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对这些领域进行修改):



(1)IT业专家:例如数据科技及信息工程师、网络咨询专家、程序员、应用设计师、数据库开发员、软件工程师、软件开发员、系统技术员、系统开发员、多媒体专家、项目领导者、检测工程师等;



(2)工程师:领域包括建筑业、环保规划领域、电子、物理和化学、生化、机械科技、能源生产以及食品行业等;



(3)在自然科技领域的科学家:例如数学家、统计学家、物理学家、化学家、生物学家、生化学家、医学家以及地质学家等;



(4)医生:所有申请者都应获得并向丹麦移民局出示国家卫生理事会的证明;



(5)护士:所有申请者都应获得并向丹麦移民局出示国家卫生理事会的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者首次可获得最长为3年的工作及居留许可,并可在期满后申请延长。和一般外国申请者不同的是,在丹麦移民局为其办理工作及居留许可的时候无需将其护照扣押在丹麦移民局。



3、在丹麦经营公司的外国人(自雇)的工作及居留许可:



外国人如果要在丹麦经营企业,应首先获得工作和居留许可。丹麦移民局在对此类申请进行考察时,特别注意如下因素:



(1)申请者经营的公司应在某些方面对丹麦有利;



(2)申请者应出具足够的经济基础证明;



(3)申请者在其公司设立、以及今后的日常管理事务中应发挥关键作用;



(4)如果申请者只在拟设公司中有经济关系而无经营关系-例如股东,其将不获准工作和居留许可;



(5)一般来讲,外国人申请在丹麦开设饭馆和零售商店不会获得工作和居留许可。



当在丹麦经营企业的外国人的工作及居留许可被撤销或被拒绝延长时,可申请办理新的工作及居留许可,但必须在丹麦移民局作出上述决定后的7日内提出新的申请,具体规定如下:



(1)被撤销或被拒延长工作许可的原因不能是因为当事人的欺骗及弄虚作假行为,如提供虚假材料等;



(2)申请人应出示其不间断经营同一公司2年的证明;



(3)申请人应出示获新工作许可后仍将继续经营同一公司的证明;



(4)此外,丹麦移民局还将考察该公司有无其他雇员以及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如果申请者经营的是饭馆或者零售店,则其必须盈利并雇佣至少8-10名工作人员。



一般来讲,在丹麦经营公司的外国人一次最长可获得1年的居留许可,在期满后可申请延长。在丹麦经营公司的外国人不会自动获得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丹麦居住的权力,但其可向丹麦移民局申请。届时移民局将着重考察申请者及其家属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基础在丹麦生活。如申请者配偶获准在丹麦居留后,可在居留许可期限内在丹麦寻找工作并就业。



如果外国人被发现在丹麦非法经营公司,可能被驱逐出境并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一年)不许再次入境丹麦。此外,违法者还可能受到罚款或被判刑坐牢。



(二)在申请居留及工作许可时应注意的事项



1、何时申请工作及居留许可



根据规定,申请者应在入境丹麦以前提出申请,即申请者应在其国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海外申请者可将申请递交给丹麦在该国的大使馆或者总领馆,申请表格及材料可在丹麦大使馆及总领馆获得。丹麦大使馆或总领馆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转给丹麦移民局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如果申请人在别国合法居住三个月以上,也可将申请递交给该国的丹麦大使馆或总领馆。如果丹麦在该国没有代表处,则由丹麦移民局决定申请应递往何处。如果申请者在入境丹麦后才提出工作和居留许可,丹麦移民局有权拒绝受理。



2、申请时必须包括的材料:



申请者在递交申请时应材料齐全。虽然不同的工作及居留许可申请需要不同的材料,但是各类申请共同需要的材料包括如下:



(1)申请人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形式的合法旅行证明;



(2)一张申请人本人护照照片,大小为35 x 45毫米;



(3)移民局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根据各类工作和居留的许可申请,材料应包括:



A、申请有偿或无偿被雇用工作许可所需要的材料:



a、雇用合同:该合同必须有工作性质描述以及雇佣条件,包括工资、



工作职责、工作地点以及工作时间等;



b、有关描述工作的文件,包括申请者的受教育情况和工作经历,这对于申请特殊领域工作的申请者有其重要,如IT领域和科研领域;



c、如果申请者的原工作许可被撤销,在申请新的工作许可时还应该附上现有的工作的一些说明文件,例如雇用合同、工资证明以及交税证明等。



B、申请在丹麦经营公司及自雇工作许可所需要的材料:



a、年度帐目(更新许可或延长适用)及/或预算并由会计师签署;



b、关于合伙人的详细材料;



c、如有可能应提供公司的经营规划,包括商业目标、经营理念、发展预期(包括可能雇用的员工人数)以及会计结构;



d、该公司可能和其他丹麦企业开展合作的资料;



e、如已经和其他公司开展了合作,应提供关于这种合作的详细资料;



f、关于申请人的受教育情况、工作经验、个人资产以及语言技巧等;



g、如申请人员工作许可被撤销,在申请新的工作许可时应提供关于公司的性质和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经营的财务报表、纳税情况以及详细帐目。



3、丹麦移民局何时开始审查申请



当丹麦移民局接到工作和居留申请之后,便开始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查。丹麦移民局可能视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此外,丹麦移民局还将检查申请者的信息是否已经报给“申根国家信息系统”(SIS)。如果移民局发现申请人所报材料和事实有出入,申请人应在移民局没有作出最后决定前向移民局解释有出入的原因。移民局搜集其所有需要的资料后就将对申请作出决定,是拒绝还是接受申请,或者是撤销现有许可还是颁发一个新的许可。



当丹麦移民局作出最后决定之后,将把决定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在海外,移民局将把决定用书面形式寄给申请人所在国的代表机构,由其代转给申请人本人。



4、提出上诉



如果申请人对丹麦移民局的决定不满,可以向丹麦移民、难民和社会融合部提出上诉。申请人应在丹麦移民局作出决定后的7天内向丹麦移民、难民和社会融合部提出上诉。



5、许可的延长



丹麦移民局将视申请人申请的工作及居留许可的具体形式决定申请人居留许可的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居留许可的申请人应最早在居留许可到期2个月、最迟在其到期1个月前提出申请。通常来讲,申请居留许可延长的申请者届时本人应身在丹麦,申请表格在移民局可以领取,填写完毕后仍递交到丹麦移民局。居住在大哥本哈根以外的申请者可交到当地的警察局。



6、永久居留许可



丹麦移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情况以及其原持有的居留许可来决定申请人是否有资格获得丹麦的永久居留许可。一般来讲,如果申请者是独立的企业家、合法雇员或者攻读大学学位,并且在过去七年中不间断一直居住在丹麦,申请者通常可以获得在丹麦的永久居留权。丹麦移民局根据一系列标准对永久居留权的申请进行考察,此类申请者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才可能获得永久居留权:



1、 在过去7年中申请人的居留许可种类应基本一样并符合原居留许可的要求;



2、 申请人必须通过一项特殊的丹麦语语言考试;



3、 申请人在过去七年中不得因为严重犯罪而入狱两年以上;



4、 申请人不得拖欠任何公共债务;



上述规定适用于2002年2月28日以后提出永久居留许可申请的申请人,在此之前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将遵循旧丹麦移民规定。



7、工作及居留许可的终止:



如果许可持有者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发生改变,丹麦移民局有权撤销其工作和居留许可或拒绝为其办理延长。如下情况可能导致丹麦移民局撤销工作、居留许可或拒绝为之延长:



a、 许可持有人的情况发生变化:例如许可持有人失去工作、其建立的企业倒闭、许可持有人无法负担其在丹麦的生活等。许可持有人有义务在本人境况发生转变时及时通知丹麦移民局;如许可持有人更换了新的工作,其应当通知丹麦移民局,然后办理新的工作许可;



b、 作假欺骗行为:如果许可持有人对丹麦移民局有作假欺骗行为,例如提供虚假材料等,丹麦移民局有权取消许可持有人的短期或永久居留许可;



c、 护照遗失:当许可持有人遗失了其护照或有效旅行证明,丹麦移民局有权取消其许可;



d、 来自申根国家信息系统(SIS)的警告:如果丹麦移民局接到了关于许可持有者因犯罪而禁止入申根境内的警告后,有权撤销其短期或永久居留许可;



e、 其他可能被撤销许可的情况:包括许可持有人对丹麦的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大众健康造成威胁、许可持有人是战争罪犯、在丹麦境外有严重的非政治性犯罪或在其他国家犯下在丹麦同等量刑下值得驱逐出境的犯罪;



f、 获得许可后,如果许可持有者放弃其在丹麦的地址或者在海外(包括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岛)连续居住超过六个月(如果许可持有者已经持有永久居留许可两年以上,期限则为12个月),则视为自动放弃其居留许可。再次入境时需要签证。为了防止因为此项规定让许可持有者丧失居留许可,许可持有者应在长期海外居住或放弃现有地址前通知丹麦移民局,并将有关材料寄往Danish Immigration Service, Ryesgade 53, 2100 Copenhagen Ø, Denmark,详细解释其长期海外居住的原因及具体离丹时期。



8、处理时间:



如果申请者的资料齐全,丹麦移民局一般在接到材料后2个月内给申请者答复。但如果申请者的资料不齐全,处理时间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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